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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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梁平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管理办法》的

梁平府办发〔20251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梁平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管理办法》已于20241023日经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梁平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组织和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市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渝国土房管发〔2017108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作坚持“谁诱发,谁治理”、“谁受益,谁参与治理”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区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支持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管理,纳入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支持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依据《重庆市市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渝国土房管发〔20171080号)等市级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条 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大小及威胁程度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个等级,区级地灾防治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型地质灾害的防治。

第五条 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规定,下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应由相应的主管部门组织防治或督促有关责任人进行防治:

(一)因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治理或其他工程建设需要配套实施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二)应由公路、航道、水利、市政、建设等相关主管部门负责防治的地质灾害。

第二章  常规工程项目实施

第六条 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项目业主是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的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4 号)的相关规定,负责项目进度、质量、安全控制、资金管理、竣工验收、档案整理等工作,并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七条 区级财政专项资金治理项目业主原则由各级地质灾害防治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监督、指导。

第八条 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审批流程严格按照《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梁平府办发〔202380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区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的申报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对需治理的中、小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由所在镇街向区政府书面申请;

(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并出具是否治理意见;

(三)项目按照现行工程招标法有关规定选择勘查设计承包单位。项目业主委托勘查设计单位按照技术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勘查、设计和资金预算后,向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提出审查申请,经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按照规定组织专家审查并批复勘查报告和初步设计后,会同区财政局根据设计和资金预算初步确定区专项资金补助金额,并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条 取得区政府资金批示后,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队伍进行施工图设计,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组织审查(含施工图预算审查)后,报区财政局进行财评,同时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存档。

第十一条 项目勘查、设计、施工图文件等一经审查通过,项目业主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和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梁平府办发〔202380号)及市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项目业主要依据概(预)算评审报告结果,依法依规确定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等具有相应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承担单位。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程序。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活动按《重庆市梁平区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暂行办法》(梁平公管发〔20237号)及市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执行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含勘查监理),项目业主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要求做好项目合同等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上报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业主须完成施工用地的使用报批和房屋等障碍物的拆迁。根据招投标结果,及时联系监理和施工单位,确保监理及施工人员、设备等到位。

第十五条 准备工作结束后,业主单位应组织勘查、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相关单位人员进行现场技术交底工作,将技术交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留存在施工资料里作为竣工验收内容之一。技术交底完成后,由项目业主督促施工单位限期进场开工。

第十六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项目业主组织初步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并试运行一个水文年后,经项目业主申请,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专家组、项目业主及各参建单位进行工程项目最终竣工验收。

按规定不需采取专业监测的方式进行效果监测的项目,治理工程项目完工后即可进行最终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在完成项目竣工质量初步验收和工程结算后,应及时向区财政局申请竣工项目财务决算审核,并积极配合区财政局在2个月内完成决算评审和决算批复。

第十八条 项目进度款由项目施工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及项目实际进度准备申请材料交项目业主,项目业主会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项目监理单位审核后,由项目业主单位向区财政局申请。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挤占、挪用。项目业主要加强投资控制和经费管理,项目投资均应控制在合同范围之内。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后期维护管理的具体措施,落实责任,加强后期维护管理,确保治理工程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三章  应急抢险工程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 应急抢险治理项目是地质灾害险情已经发生,若不及时采取工程治理将会发生地质灾害,并对人民群众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为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减少经济损失而采取的一种快速工程治理。

第二十二条 险情发生后,根据驻守地质工程师现场踏勘后出具的调查意见,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可能会危及到人民群众生命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各乡镇(街道)、市级专家、现场踏勘技术人员,在听取各方意见后作出认定,由项目业主报区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勘查、监测和工程治理任务的承担单位,可采取邀标方式进行,也可指定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单位担任;工程实施后及时完善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抢险救灾应急治理项目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项目业主应当自项目实施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与承担单位按实时单价和工作量补签合同,并将合同及时报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应急抢险工程的施工、验收、效果监测、经费管理及后期管理参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进行。

第四章  项目监管

第二十六条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依据事权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执行等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信息化监管。

第二十七条 监管方式应当采取巡查督导、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强化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和资金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资金绩效管理。凡是出现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以及在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监测、验收、结算、决算等环节发生不履职、不尽责、不执行合同等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的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和合同条款予以处罚或终止合同,并纳入信用黑名单。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业主和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承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签订项目合同,并认真履行合同。项目业主和承担单位要严格按合同双方约定条款执行,对合同执行不到位的承担单位,要严格依照合同约定扣减相关费用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置标示牌。标示牌应当标明该项工程的作业内容,项目业主、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项目业主应当参照《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地灾防治工程档案验收工作的通知》(渝规资〔2018166号),加强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工程施工档案资料必须和施工进度同步,施工单位上报检测、施工等同步资料后,项目业主方可拨付进度款。在竣工质量初步验收的同时,项目承担单位要按档案管理要求提交归档资料。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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