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损失补偿、奖励补助
费额标准的通知
梁平府发〔2024〕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梁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损失补偿、奖励补助费额标准》已经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梁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损失补偿、奖励补助费额标准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推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顺利开展,根据《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以及《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执行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制度的通知》(渝建征〔2022〕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通知。
一、补偿科目
房屋征收的补偿科目归集为价值补偿、损失补偿、奖励补助三类,其中:
价值补偿:系指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应当给予被征收人房屋补偿面积的评估价值。房屋补偿面积由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按规定享受公摊系数政策补足部分面积,以及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面积组成。
损失补偿:系按《实施细则》规定,对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以及被征收非住宅的设施设备、停产停业的损失,应当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
奖励补助:系根据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和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的面积,给予符合相关条件和情形的被征收人的奖励和补助,包括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提前签约和按期搬迁、临时安置等方面的奖励和补助。
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标准按附件《重庆市梁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科目及单项补偿标准》执行。
二、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梁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梁平府发〔2017〕19号)同时废止。在本标准实施前已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房屋征收项目的补偿、补助和奖励按已公布的补偿方案执行。
附件:重庆市梁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科目及单项补偿标准
附件
重庆市梁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科目及单项补偿标准
补偿科目 |
单项补偿标准 |
说明及要求 | ||||
单项明细 | ||||||
损 失 补 偿 |
1 |
非住宅停产停业 |
/ |
按《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执行 | ||
2 |
室 内 装 饰 装 修 |
住宅 |
100元/平方米 |
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由房屋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经书面申请,可以委托已确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装饰装修评估,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不再执行上述补偿标准。 | ||
非住宅 |
50元/平方米 | |||||
3 |
附 属 设 施 |
民用 |
水表 |
600元/户 |
1.如有行业现行收费标准的,从其标准规定,否则执行本规定。 2.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本通知规定给予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不予补偿。 3.本条所指“户”以缴费户为单位; 4.其他附属设施损失补偿按房屋征收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 |
电表 |
600元/户 | |||||
天然气表 |
3500元/户 | |||||
闭路 |
450元/户 | |||||
宽带 |
300元/户 | |||||
非民用 |
按照相关发票或合同金额补偿。不能提供安装发票或合同的,有行业收费标准的,从其标准;无行业收费标准的,委托已确定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
/ | ||||
4 |
非住宅的设施设备 |
/ |
参照《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 | |||
奖励补助 |
5 |
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 奖励 |
住宅 |
每户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2%给予奖励,另再给予5平方米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奖励。 |
1.根据实际情况,被征收人选择鼓励补偿方式,给予引导奖励。鼓励选择补偿方式应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同一项目中住宅和非住宅可以分别鼓励一种补偿方式。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没有明确鼓励选择补偿方式的,则两种方式均应计算该项奖励。 2.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根据评估价值计算奖励。 | |
非住宅 |
每户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计算。 | |||||
6 |
单户提前签约奖励 |
住宅 |
200元/户·日 |
1.提前天数自签约之日起计算,截至签约期限届满之日,最高不超过规定的签约期限。 2.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计算奖励。 | ||
非住宅 |
5元/平方米·日 | |||||
7 |
单户按期搬迁奖励 |
梁山街道、双桂街道范围内,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计算按期搬迁奖励,不足20000元的,按20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以户为单位,给予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的单户奖励。 | |||
区内其他地区,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计算按期搬迁奖励,不足15000元的,按15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25000元。 | ||||||
8 |
搬迁补助 |
住宅 |
2000元/户·次 |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仅享受1次搬迁补助;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且按期搬离被征收房屋的,享受2次搬迁补助。 2.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计算奖励。 | ||
非住宅 |
每户30元/平方米·次 | |||||
9 |
临时安置补助 |
住宅 |
梁山街道、双桂街道范围内,每户5元/平方米·月 |
1.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且征收人未提供临时周转房屋的,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享受临时安置补助。 2.该费用自被征收人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区房屋征收部门通知接房期限之日止计算。 | ||
区内其他地区,每户3.5元/平方米·月 |
备注:1.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表格中的户系指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户;
2.本表格中被征收房屋面积系由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和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面积组成;
3.本表中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系指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和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面积所对应的评估价值。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