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深化乡镇(街道)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梁平府办发〔2023〕8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梁平区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区委、区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梁平区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3〕74号)工作要求,结合梁平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全会部署要求,坚持党建统领、便民利民、综合集成、数字赋能,推动乡镇(街道)执法事项综合、执法力量综合、执法方式综合,加快形成职责清晰、协同高效、机制健全、行为规范、监督有力的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新格局。
到2023年年底,将高频率、高综合、高需求、易发现、易处置的执法事项纳入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范围,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拓展到40%以上的执法领域、“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投入运行、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开始推广,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
到2025年年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更加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拓展到70%以上的执法领域、“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迭代升级、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逐步推广。
到2027年年底,乡镇(街道)“多跨协同、整体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健全、“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实现常态化迭代升级、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全面推广。
二、主要任务
(一)明晰执法事项。
构建“法定执法+赋权执法+委托执法”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新模式,进一步明晰执法事项。
1.严格确定法定执法事项。全面梳理现行法律法规中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执法事项27项,形成《重庆市梁平区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见附件1)。
2.合理选择赋权执法事项。根据《重庆市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县级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3)年》(以下简称《指导清单》),结合梁平区工作实际,由乡镇(街道)全面承接15项通用赋权事项,并从《指导清单》84项自选赋权事项中,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经综合评估,选取18项自选赋权事项由乡镇(街道)承接,形成《重庆市梁平区乡镇(街道)赋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见附件2),并于2023年12月31日起实施。
3.梳理确定委托执法事项。结合梁平区工作实际,区公安局、区应急管理局委托乡镇(街道)开展行政执法,乡镇(街道)依法接受委托的行政执法事项19项,形成《重庆市梁平区委托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见附件3),并于2023年12月31日起实施。
各乡镇(街道)承接执法事项后,原业务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行政许可、行业管理等监管工作,原则上不再承担乡镇(街道)辖区范围内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区司法局统筹组织梳理并动态调整全区范围内乡镇(街道)的法定执法事项和委托执法事项,审核乡镇(街道)承接的赋权执法事项,形成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并统一向社会公布。各乡镇(街道)每年对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送区司法局。
(二)统筹执法力量。
按照“一支队伍管执法”的要求,由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使乡镇(街道)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探索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专业执法”新路径,区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以派驻、包片等方式下沉执法力量,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统筹运行,实行“区属乡用共管”,以乡镇(街道)管理为主。
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纳入“一中心四板块一套网格”基层智治体系“平安法治板块”统筹,按照“1+3+N”网格治理模式,将执法力量向基层网格延伸,构建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反馈、第一时间处置的闭环监管体系。
(三)创新制度机制。
以乡镇(街道)执法事项为牵引,聚焦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重点领域,打造多跨协同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实施“综合查一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次到位”。
推广服务型执法和柔性执法,对执法发现的企业、群众合理需求主动协调处理,对监管风险及时提醒防范,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纠正。推广“普法式”执法和“说理式”执法,对监管对象常态化指导教育,最大程度提高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守法能力,实现违规违法行为源头治理。
(四)强化数智引领。
推动乡镇(街道)使用全市统一的“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智能匹配执法主体、执法事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裁量基准,实现统一执法指挥调度、执法要素智能关联、执法文书自动生成。全口径、全要素汇集乡镇(街道)执法全过程数据信息,推进执法数据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全面共享。
(五)加强协调监督。
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明确专门力量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乡镇(街道)对行政执法中涉及的复杂、疑难事项,可以向区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提出协助请求,区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给予协助。乡镇(街道)之间、乡镇(街道)与区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执法职责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区司法局牵头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区政府决定。
区司法局要强化指导协调,组织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通过案卷评查、专项检查、案件督办等方式,深化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监督,构建制度完备、职责明确、机制健全、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
三、组织实施
(一)压实工作责任。
区司法局承担统筹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主体责任,各乡镇(街道)和区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落实各项工作要求,确保改革任务落实落地。区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推动执法力量下沉,加强业务指导,常态化、实战化培训乡镇(街道)执法人员,主动帮助解决执法中的具体问题。区委编办和区司法局要及时掌握改革进展,协调解决改革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强化工作保障。
充实优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严控执法人员招录、培训、管理等环节;不得随意抽调、借调乡镇(街道)执法人员,保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稳定,确保人员岗位配备与执法任务相匹配。健全激励机制,在评先评优、考核奖励等方面向乡镇(街道)执法人员倾斜。强化经费保障,加大对乡镇(街道)执法装备、技术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将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三)分步推进实施。
屏锦镇作为全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先行试点单位,已启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并同步试运行“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其他乡镇(街道)在本实施方案公布之日起启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确保2023年年底前在全区所有乡镇(街道)全面展开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
(四)做好总结提升。
鼓励探索创新,孵化培育执法领域创新实践,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交流、典型案例复盘等工作机制,强化成果转化,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各乡镇(街道)和区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总结推广有关经验成果,推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取得更大实效。
附件:1.重庆市梁平区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
2.重庆市梁平区乡镇(街道)赋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
3.重庆市梁平区委托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
附件1
重庆市梁平区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2023年)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主体 |
执法依据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 |
2 |
消防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3 |
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 |
4 |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5 |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6 |
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 |
7 |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 |
8 |
乡镇渡口渡运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
9 |
对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
10 |
对《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11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
12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
13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
14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
15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16 |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林区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
17 |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损坏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
18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管理规定,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或者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施行)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五十条。 |
19 |
对涉及在村道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
20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
21 |
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群众实施强制转移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三款。 |
22 |
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施行)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23 |
制止、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禁毒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 |
24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
25 |
对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村镇建筑作出强制治理决定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26 |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的植物、堆放的物品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
27 |
对造成村道、村道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予以强制扣留车辆、工具;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车辆、工具依法予以拍卖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
附件2
重庆市梁平区乡镇(街道)赋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2023年)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一、通用赋权事项(15项) | ||||
1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
区水利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
2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区农业农村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条第一款。 |
3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
区文化旅游委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4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5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6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7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8 |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9 |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10 |
对《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
11 |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未显示完好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
12 |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出现污损、残缺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 |
13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未使用围挡存放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
14 |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
15 |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二、自选赋权事项(18项) | ||||
16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
17 |
对天然气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安全检查的处罚 |
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18 |
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擅自安装、维修天然气燃烧器具的处罚 |
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六十条第二款。 |
19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20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区民政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21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标志牌的处罚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五条;《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8年施行)第六十三条。 |
22 |
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
23 |
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
24 |
对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一条。 |
25 |
对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有污损、残缺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
26 |
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未对废品围挡、遮盖或者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27 |
对在乡道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九条。 |
28 |
对未经许可在乡道上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 |
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二条。 |
29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区农业农村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
30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 |
区农业农村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二款。 |
31 |
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处罚 |
区农业农村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二条第三项。 |
32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并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
区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
33 |
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防火标志的处罚 |
区林业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附件3
重庆市梁平区委托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2023年)
序号 |
委托事项名称 |
委托单位 |
受委托乡镇(街道) |
委托权限 |
执法依据 |
委托依据 |
1 |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的经营者违反规定进行烟花爆竹的批发、零售的处罚 |
区应急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权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
2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区应急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
3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
区应急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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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十二条 |
4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区应急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十二条 |
5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处罚 |
区应急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权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十二条 |
6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处罚 |
区应急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权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十二条 |
7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处罚 |
区应急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权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十二条 |
8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处罚 |
区应急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权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十二条 |
9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处罚 |
区应急管理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权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四十五条第七项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十二条 |
10 |
对乡道和村道上摩托车违反载人规定或者驾驶人不戴安全头盔的处罚 |
区公安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权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11 |
对乡道和村道上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驶入标志的处罚 |
区公安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权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12 |
对乡道和村道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不听劝阻,造成交通堵塞的处罚 |
区公安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权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13 |
擅自在乡道和村道上堆放物品,影响车辆通行和安全的处罚 |
区公安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权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14 |
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在乡道和村道上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区公安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权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15 |
对乡道和村道上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或者无行驶证的处罚 |
区公安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权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六项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16 |
对乡道和村道上的货运车辆、拖拉机违反规定载物危及交通安全或者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区公安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权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项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17 |
对乡道和村道上的客运车辆违反载人规定的处罚 |
区公安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权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18 |
对在乡道和村道上,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的处罚 |
区公安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权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九项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19 |
对在乡道和村道上擅自挖掘道路的处罚 |
区公安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权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十项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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