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
周期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梁平府办发〔2023〕8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梁平区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梁平区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根据《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渝府令〔2020〕33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4号)等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管理制度。
本区通过编制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等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四条 区发展改革委为本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督促实施。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安排,办理资金拨付,依法对相关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对项目投资概算进行核定。区审计局负责对项目实施审计监督。项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项目建设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五条 区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者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国家重大战略和政策导向、短板弱项领域、高质量发展要求和国家各类专项资金投向,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议储备名单并滚动更新完善。
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议储备名单,统筹编制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每年8月底前滚动编制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三年建议规划。
区发展改革部门在汇总政府投资项目三年建议规划基础上,统筹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每年9月底前报请区政府研究决策后执行。
国家、市级安排部署或者区委、区政府依法决策新增的项目,可以直接纳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
第八条 纳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的项目,项目单位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96号)要求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第九条 区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对列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的项目涉及的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环境准入等建设条件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报送区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列入年度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实行会审,对项目建设条件进行明确。
第十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区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前期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前期工作经费。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按照《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前期工作经费管理细则的通知》(梁平府办发〔2023〕5号)执行。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初步分析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第十三条 估算总投资1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照“三重一大”规定决策,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概算。估算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进行审查。项目建议书要初步分析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全面分析论证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提出投资估算并对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以及部分改扩建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审批,对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安全的项目除外。区发展改革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主要建设条件落实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在办理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时,区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同步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涉及国家事权、资金待安排等原因导致可行性研究报告暂时无法审批的,可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作为后续开展论证、办理手续的技术要件。
第十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编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主要材料、设备规格、技术参数和投资概算等,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且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区住建、交通、水利、能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审查;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对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进行核定,作出投资概算批复。
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应当同步办理、并联审核。区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在批复投资概算、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时对项目招投标方案进行核准。
第十八条 投资概算核定后,项目施工图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概算金额等实行限额设计。概预算评审由发展改革部门商财政部门联合审定。具体细则由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报告,经区政府同意后,区发展改革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年度工作任务,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8月底按照规定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报送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
(二)区发展改革部门统筹研究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计划建议,与财政年度预算衔接平衡后,会同区财政部门拟订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
(三)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由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报区政府审定后印发。
第二十二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对项目单位分解下达项目建设计划,细化落实建设任务。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下达后,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计划执行的组织调度和评价,根据需要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项目的督导推进,指导项目单位做好设计、征地拆迁、施工招标等开工准备工作,督促项目单位按照规定时间开工建设。
项目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接受区发展改革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推进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承担项目主体责任。
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出项目法人责任制实施方案,区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对项目法人予以明确。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为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公益性项目应当实施建设管理代理制,建设管理代理机构代行项目单位职责。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建设管理代理制实施方案,区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对建设管理代理情况予以明确。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国家以及市级有关规定实施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和工程监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经济社会效益,保证项目建设质量。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活动按区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覆盖咨询、设计、招标、施工、监理等全过程的合同管理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工程变更按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工程变更后总投资未超概算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报分管项目的区领导同意后再实施。
工程建设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采购变更达到依法必须招标限额的,应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项目的勘察设计、实施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因变更工程涉及到需补充完善合同的,需完善以上变更审批程序后才能补充完善施工合同。因变更或增加工程涉及到需增加预算的,应对所需资金申请到位后,才能组织变更实施。变更投资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价款以招标文件和合同计价原则纳入结算。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以下程序审批后报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其中:
(一)未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10%且增加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请分管项目的区领导审批;
(二)未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10%且增加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请分管项目以及分管发改、财政工作的区领导审批;
(三)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10%或者增加金额在400万元(含) 以上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请分管项目以及分管发改、财政工作的区领导审批,再报请区长办公会审议。
涉及初步设计调整的,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对竣工验收通过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结算及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竣工财务决算办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工作,除依法必须进行财政评审的项目外,按以下分类进行抽取审查程序的规范性和造价的合理性。
(一)项目结算金额在400万元(不含)以下的结(决)算项目,区财政部门在项目单位办理结算基础上,按照不少于10%的数量进行抽审。
(二)项目结算金额在400万元(含)以上的结(决)算项目,区财政部门在项目单位办理结算基础上,按照不少于30%的数量进行抽审。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按照项目资金来源属于财政资金的部分,应当在完成项目结(决)算后,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缴回国库。项目终止、报废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形成的剩余建设资金应当按规定缴回国库。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等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政府投资项目推进情况实行考核管理,考核结果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业绩考核运用。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梁平府发〔2018〕20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渝府令〔2020〕33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 11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9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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