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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038C/2024-00064 [ 发文字号 ] 梁平府办发〔2024〕64号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预案;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政府办公室
[标题]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4-09-29 [ 发布日期 ] 2024-10-08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梁平府办发〔2024〕6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梁平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梁平区防汛抗旱

应急预案

预案编号:                      

预案版本号:                    

编制单位: 重庆市梁平区防减救灾办

发布时间:    二〇二四年九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1.5  灾害分级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2.2  乡镇(街道)级组织指挥机构

2.3  其他防汛抗旱机构

2.4  事件应对指挥机构

3  预防预警

3.1  风险源识别

3.2  信息监测及报送

3.3  预防准备

3.4  预警分级

3.5  预警发布与解除

3.6  预警行动

3.7  预警发布流程图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先期处置

4.3  启动条件

4.4  启动程序

4.5  响应措施

4.6  响应调整和终止

4.7  后期处置

4.8  应急响应流程图

5  应急保障

5.1  制度保障

5.2  通信保障

5.3  队伍保障

5.4  物资保障

5.5  交通运输保障

5.6  医疗卫生保障

5.7  供电保障

5.8  治安保障

5.9  经费保障

5.10  社会动员保障

5.11  技术保障

5.12  避难场所保障

5.13  其他保障

6  培训与演练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解释

7.3  预案实施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附件6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防范化解重大水旱灾害风险,高效有序地做好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坚持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实行防汛抗旱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原则。

坚持依法防控、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协同应对的原则。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梁平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洪涝灾害及干旱灾害。洪涝灾害包含江河洪水、城市内涝、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以及由洪水、地震、人为破坏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损毁等次生衍生灾害;干旱灾害包含干旱、供水危机以及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5  灾害分级。

根据水旱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造成的影响等,划分为洪涝、干旱两大类。其中,洪涝灾害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四级,干旱灾害划分为特大、严重、中度、轻度四级(见附件4)。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重庆市梁平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及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的综合协调下,负责组织和指挥全区防汛抗旱工作(见附件1)。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设在区应急局,由区应急局、区水利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承担区防指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区防汛抗旱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负责防汛抗旱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和发布;指导、监督全区重大防汛演练和抗洪抢险工作;指导全区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与管理、全区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技术力量的建设与管理;组织开展水旱灾害的调查和评估;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乡镇(街道)级组织指挥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双桂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设立相应的防汛抗旱机构,在区防指指导和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的防汛抗旱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防汛抗旱与抢险救灾的具体工作。

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涉及防汛抗旱安全的日常工作和突发洪、旱灾情的抢险救灾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坪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落实安全措施,编制执行防汛抗旱预案,组织群众转移和安置,统计、核实、上报灾情等。

2.3  其他防汛抗旱机构。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根据需要成立相应的防汛抗旱机构,并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2.4  事件应对指挥机构。

当启动III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或发生重大以上灾险情,区政府成立事件应对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事件应对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由区政府有关领导任指挥长,下设综合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后勤保障、医学救援、新闻宣传、灾情调查、善后处置等工作组(见附件2)。

3  预防预警。

3.1  风险源识别。

各级防汛抗旱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巡查、隐患排查和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开展风险评估,有效防控风险。

3.2  信息监测及报送。

3.2.1  气象水文信息。

对灾害性天气,由区气象局及时作出预报,区气象局、区水利局应将重要雨情、水情、旱情信息在1小时内报区防办,控制站点的重要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区防办和区政务信息中心。

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是国家规定的汛期,汛期内,各雨量、水位、水文观测站要加强监测,水文部门及时将和林、荫平、黄桥、新盛水文站的重要水情信息1小时内上报区防办和区水利局,各乡镇(街道)30分钟内将辖区内临河场镇的重要水情信息上报区防办。(警戒水位、保证水位见附件6)

3.2.2  工程信息。

涉水在建工程、堤防、涵闸、泵站、水库水电站等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根据水位变化情况,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按相关规定报区水利局。当出现灾险情时,及时向区行业主管部门、水利局、防办报告,做到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每24小时上报1次险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

3.2.3  洪涝、干旱灾害信息。

灾险情发生后,乡镇(街道)应及时核实灾险情,报区委、区政府和区防办;区防办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报区委、区政府,并按规定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

洪涝灾害每24小时须报告1次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特别重大、重大灾害每2小时续报事件进展情况。干旱灾害至少每10日报告1次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

3.2.4  信息上报流程示意图。

3.3  预防准备。

3.3.1  组织准备。

建立健全区防汛抗旱组织体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根据领导变化情况,在汛前落实党政领导“双值班”和“分片包干责任制”,完成指挥机构人员的调整。建立“三化一卡”,落实并公布防汛抗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管护单位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

3.3.2  工程准备。

做好堤防、水库水电站、河道整治、涵闸、泵站、城市排水等各类水工程运行准备,按要求完成防汛抗旱工程建设和水毁工程修复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防洪工程、排水工程等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在建的涉水工程设施和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和工作措施。

3.3.3  预案准备。

按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有针对性的制定应对方案,强化应对极端暴雨、超标准洪水、城市内涝、突发工险情、特大干旱等超常规措施,并有针对性地开展防汛抗旱应急演练。

3.3.4  队伍准备。

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应急队伍等抢险救援力量统筹,畅通应急联络渠道,健全联动响应机制。

3.3.5  物资准备。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要的防汛抗旱物资,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3.3.6  督查检查。

按照乡镇(街道)自查、区级督查的原则,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的机构设置、责任落实、隐患排查、会商制度、预案演练、物资准备、队伍组建等进行重点督查检查,建立隐患台账,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到位。

3.4  预警分级。

预警共划分为江河洪水预警、山洪灾害预警、渍涝灾害预警、内涝灾害预警、工程灾害预警、干旱灾害预警、供水危机预警等七类。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III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3.4.1特别重大(Ⅰ级、红色)。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出特别重大(Ⅰ级、红色)预警:

1.高滩河(龙溪河上游)、新盛河(明月江支流)、普里河、汝溪河、黄金河、波漩河等六条主要溪河中的3个流域预报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

2.梁平区气象局预报未来1小时将降雨量超过90毫米或6小时降雨量超过200毫米。

  3.出现或将要出现特别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险情,危及人口10万以上或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10人以上。

  4.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60%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15%以上,且6—9月期间预计15日内、其余时段预计30日内旱情有加重趋势(特大干旱)。

  5.可能发生其他特别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需要发出特别重大(Ⅰ级、红色)洪旱灾害预警的事件。

  3.4.2重大(Ⅱ级、橙色)。

  1.高滩河(龙溪河上游)、新盛河(明月江支流)、普里河、汝溪河、黄金河、波漩河等六条主要溪河中的1个流域预报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或3个流域预报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20年一遇。

 2.梁平区气象局预报未来1小时降雨量将超过70毫米或6小时降雨量超过150毫米。

  3.出现或将要出现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险情,危及人口5万以上或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

  4.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41%~50%,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10%以上,且6—9月期间预计15日内、其余时段预计30日内旱情有加重趋势(严重干旱)。

  5.可能发生其他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需要发出重大(Ⅱ级、橙色)洪旱灾害预警的事件。

3.4.3较大(Ⅲ级、黄色)。

  1.高滩河(龙溪河上游)、新盛河(明月江支流)、普里河、汝溪河、黄金河、波漩河等六条主要溪河中的3个流域预报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20年一遇。

  2.梁平区气象局预报未来1小时降雨量将超过50毫米或6小时降雨量超过100毫米。

  3.出现或将要出现较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险情,危及人口1万以上或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3人以下。

  4.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1%~40%,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5%以上,且6—9月期间预计10日内、其余时段预计20日内旱情有加重趋势(中度干旱)。

  5.可能发生其他较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需要发出较大(Ⅲ级、黄色)洪旱灾害预警的事件。

3.4.4一般(Ⅳ级、蓝色)。

  1.高滩河(龙溪河上游)、新盛河(明月江支流)、普里河、汝溪河、黄金河、波漩河等六条主要溪河中的3个流域预报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20年一遇。

  2.梁平区气象局预报未来6小时降雨量超过50毫米。

  3.出现或将要出现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险情,危及人口1000以下或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5人以下。

  4.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3%以上,且6—9月期间连续10日、其余时段连续20日无有效降雨,且预计短期内仍无有效降雨(轻度干旱)。

  5.可能发生其他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需要发出一般(Ⅳ级、蓝色)洪旱灾害预警的事件。

3.5  预警发布与解除。

3.5.1  会商研判。

Ⅰ级预警由区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报区长启动发布程序,Ⅱ级、Ⅲ级预警由区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报区防指指挥长启动发布程序,Ⅳ级预警由区防办主任组织会商,研判水旱灾害形势,报区防指副指挥长启动发布程序。

3.5.2  预警发布。

  Ⅰ级、Ⅱ级、Ⅲ级、Ⅳ级预警信息均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区防指发布;发布Ⅱ级以上预警的,应及时上报市防指,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水旱灾害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宣布终止预警,并逐步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3.6  预警行动。

3.6.1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行动。

组织相关部门、单位通过通讯三大运营商、广播、电视台、户外电子视频等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针对灾害高风险区域发布重点信息,向相关责任人、网格员等定点推送关键信息;组织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视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提前做好安置点设置及相关物资准备,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部队应急力量、社会力量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向高风险区域前置力量,做好人员转移等准备工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了解掌握灾害情况,依据灾害类别、发生范围、处置情况、发展趋势等作出初步研判,及时报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并通知各成员单位。

3.6.2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行动。

气象、水文等部门做好信息监测报送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加强值班值守,根据行业特点,分析研判风险,及时发布信息,提前采取应对措施,重点对内涝点、交通道路、隧道、车库、地下商场、水源工程等重要部位进行排查、整治,确保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和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准备到位。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再生态原则做好水资源调度,做好启用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准备以及经研判认为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3.7  预警发布流程图。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按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水旱灾害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4.2  先期处置。

事发地村(社区)、乡镇(街道)、区行业主管部门是先期处置的主要责任单位。灾害发生后,应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尽力减少人员伤亡,尽力减少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收集掌握受灾情况并报送。洪涝灾害发生后,应立即组织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现场进行警戒;干旱灾害发生后,组织力量为发生临时饮水困难的城乡居民送水解困。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本行业领域的先期处置工作。

4.3  启动条件。

4.3.1  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雨情:

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灾害I级预警或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或水文部门发布水情红色预警,经区防指研判可能出现特别重大洪涝灾害。

2.水情:

高滩河(龙溪河上游)、新盛河(明月江支流)、普里河、汝溪河、黄金河、波漩河等六条主要溪河中的1个流域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或可能发生大洪水。

3.险情:

(1)出现或可能出现特别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险情,危及人口5000人以上或受威胁转移(安置)人口在1000人以上,或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10人以上。

(2)中型水库发生或可能发生溃坝。

4.灾情:

洪水可能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其他:

发生其他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事件。

4.3.2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雨情:

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灾害Ⅱ级预警或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或水文部门发布水情橙色预警,经区防指研判可能出现重大洪涝灾害。

2.水情:

1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或可能发生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洪水。

3.险情:

(1)可能出现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危及人口2000人以上,或受威胁转移(安置)人口在500人以上,或一次性因灾死亡或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

(2)重点小型水库发生或可能发生溃坝,或中型水库、区级在建涉水工程出现或可能发生严重险情。

4.灾情:

洪水可能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其他:

发生其他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事件。

4.3.3  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雨情:

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灾害Ⅲ级预警或暴雨黄色预警信号,或水文部门发布水情黄色预警,经区防指研判可能出现较大洪涝灾害。

2.水情:

1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洪水。

3.险情:

(1)可能出现较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危及人口500人以上,或受威胁转移(安置)人口在200人以上,或一次性因灾死亡或失踪3人以下。

(2)一般小型水库发生或可能发生溃坝,或重点小型水库、重点在建涉水工程发生或可能发生出现严重险情,或城镇堤防发生垮塌。

4.灾情:

洪水可能造成区级交通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其他:

发生其他较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较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事件。

4.3.4  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雨情:

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灾害Ⅳ级预警或暴雨蓝色预警信号,或水文部门发布水情蓝色预警,经区防指研判可能出现一般洪涝灾害。

2.水情:

1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洪水。

3.险情:

(1)可能出现一般性危及公共安全的堰塞湖、垮堤、溃坝等灾害,危及人口在300人以下,或受威胁转移(安置)人口在100人以下。

(2)一般小型水库、在建涉水工程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险情,或场镇堤防发生大垮塌。

4.灾情:

洪水可能造成乡镇级交通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其他:

发生其他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事件。

4.4  启动程序。

Ⅰ级应急响应由区防办提出建议,区防指指挥长组织会商研判,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区防办提出建议,区防指指挥长组织会商研判,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区防办提出建议,区防指副指挥长组织会商研判,报指挥长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区防办提出建议,区防办主任组织会商研判,报副指挥长决定启动。

4.5  响应措施。

4.5.1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区党政双主要领导坐镇指挥,调度区级行业部门及相关镇街,安排部署工作;必要时,提请市级相关领导坐镇指导,部署防范应对工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区党政主要领导坐镇指挥,调度区级行业部门及相关镇街,安排部署工作。

启动Ⅱ级以上应急响应后,应同时将情况上报到市防指和市政府,在市防指的领导下,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成立事件应对指挥部,明确各工作组组长及职责分工,开设统一的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和分发点、新闻中心,成立专家组并明确专家组组长。

  2.组织会商研判,部署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组织有关乡镇(街道),区气象、水利、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专家对雨情、水情、旱情、险情发展态势以及洪旱灾害风险滚动开展联合会商研判。根据综合会商研判意见,作出有针对性安排部署,明确防御、救援工作重点,提出防洪调度、危险区域划分、转移撤离、停供电范围以及抗旱调度、水源排查、水质监测、应急送水等抢险救灾方案。

  3.调集、征用相关应急抢险物资,调度队伍参与抢险救灾。

  4.加强值班值守,抽调区气象、水利、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相关人员在区防办集中办公,实行24小时值班,密切监视雨情、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

  5.组织实施防御洪水、防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实施交通管制开展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对危险路段、桥梁、隧道等危险区域实施警戒、管制、关闭等措施;实施水上交通管制;切断危险区域内的供电、供气;采取停学、停工、停业、停运、停游、停航等措施。

  6.对可能出现灾害的重要场所、部位、设施设备明确专人值守,实施紧急管控,第一时间组织对可能受威胁的人员、车辆等重要物资提前实施撤离转移,对老幼病残孕等弱势群体进行“一对一”帮助转移。

  7.对受困、落水人员及时施救;对可能导致次生事故灾害的实施应急处置;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排洪、排涝、排危;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再生态的原则做好水资源调度、应急送水等抗旱救援工作。

  8.组织安置受灾人员,落实安置人员临时生活住所和基本生活物资供给,保证灾区社会稳定,根据需要救助受灾严重的困难群众,开展抚慰。

  9.及时收集汇总上报灾情动态,在重特大洪涝灾害发生后,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开展宣传报道,做好网上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10.商请驻地武装部和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

  11.视情请求重庆市委、市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给予指导和专家、队伍、物资、装备等方面的支援。

  12.采取其他有必要的措施。

4.5.2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区防指指挥长坐镇指挥,调度区级行业部门及相关镇街,安排部署工作,可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发布响应指令。区防办通知宣传、公安、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卫生健康、应急、气象、通信管理、电力等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现场;调集区级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现场。

2.成立指挥机构。组织召开会议,成立现场指挥部,明确各工作组组长及职责分工,开设统一的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和分发点、新闻中心等;成立专家组,明确专家组组长。

3.提出救灾方案。根据监测预报、现场环境、专家建议等情况,有关乡镇(街道)以及公安、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等行业部门提出防洪调度、危险区域划分、转移撤离、停供电、天然气范围以及抗旱调度、水源排查、水质监测、应急送水等抢险救灾方案。

4.实施现场管控。有关乡镇(街道)、有关部门组织疏散受威胁区域的群众;水利部门实施水量调度;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畅通救援通道,开展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并对危险区域实施警戒,除救援人员外,严禁人员进入;交通部门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电力、燃气等单位根据需要切断危险区域内的供电、供气。

5.开展救援行动。指定现场救援负责人,授予其救援行动方案制定、实施和指挥救援,紧急情况下达撤离或暂停救援行动指令等权限;审批救援行动方案,必要时组织讨论研究。应急部门提出队伍、物资调度意见,按照指令依法依规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等;视情请求调集市级救援队伍增援。专家组提供抢险救灾技术支撑和决策建议,接受指挥调度。

6.应急保障。教育、经济信息、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能源、国资、通信管理、电力、燃气、供水等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和指导受灾区域涉及行业监管的重要单位、重要工程、重要设施的抢险救灾。

7.发布灾情信息和救援动态。有关乡镇(街道)及时收集汇总上报灾情动态;现场指挥部组织新闻报道和媒体接待,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宣传部门组织媒体开展宣传报道;网信部门做好网上舆情监测和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8.做好上级对接。现场指挥部负责对接重庆市派出的工作组和专家组,接受其指导或指挥;财政、应急、水利等部门视情况申请物资和资金增援。

9.军地协调联动。当灾险情超出处置能力时,及时按程序商请驻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

4.5.3  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Ⅳ级应急响应由区防指副指挥长坐镇指挥,调度区级行业部门及相关镇街,安排部署工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提供救援队伍、物资装备等支援。

4.6  响应调整和终止。

根据形势变化,宣布启动响应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和措施。当汛情、旱情、灾险情有加重趋势时及时提级响应;当事态得到有效控制时,可视情降低响应级别;当灾害过程已结束、灾害影响基本消除或事态得到全面控制时,由宣布启动响应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响应终止。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以调整下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响应。

4.7  后期处置。

4.7.1  恢复重建。

水旱灾害发生后,对转移安置的受灾人员,由当地政府组织落实转移安置人员临时生活住所和基本生活物资供给,保证灾区社会稳定。应急部门要及时统计受灾情况,根据需要救助受灾严重的困难群众,开展抚慰。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灾区外环境消杀防疫工作,防止洪涝灾害过后传染病疫情暴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尽快组织修复遭到毁坏的城乡供水工程和交通、电力、燃气、通信、水文等基础设施。

4.7.2  社会救助。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帮助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做好经常性社会捐赠工作。重大、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发生后,区红十字会及其他慈善组织可依法有序组织开展慈善捐赠活动;区应急局可直接接受社会捐赠,并加强对非定向捐赠款物的统筹使用,确保捐赠资金和物资及时安排发放给受水旱灾害影响的群众;区民政局负责慈善捐赠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4.7.3  征用补偿。

防汛抗旱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并依法给予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当地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7.4  保险理赔。

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应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提前介入,按照工作程序做好参保理赔工作。

4.7.5  调查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各级防汛抗旱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总结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并及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送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机构。

4.8  应急响应流程图。

5  应急保障。

5.1  制度保障。

根据有关法规,建立和完善水旱灾害会商、抢险技术方案会商、重大决策会商和咨询制度,以及防汛抗旱工作检查、值班、灾害报告、灾害事故调查评估及追责问责等工作制度。

5.2  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为防汛抗旱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

5.3  队伍保障。

应急部门统筹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按照规定程序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与抗洪抢险救灾。

5.4  物资保障。

足量、科学储备物资装备,充实区级防汛抗旱综合物资装备库。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水旱灾害影响的其他单位要建立防汛物资装备库。易旱、缺水地区应贮备一定的抗旱物资。

5.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做好人员及物资运输保障,公安部门对重点区域实施交通管制,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的维护管理。

5.6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灾区紧急医学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尤其要预防因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等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5.7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电力安全,保证应急救援现场的供电需要。

5.8  治安保障。

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助、群防群治,公安部门负责治安保障,全力维护事发地的社会稳定。

5.9  经费保障。

区政府将防汛抗旱应急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应急资金,保证抢险救灾需要。

5.10  社会动员保障。

由区防汛抗旱机构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后进行社会动员,组织各类社会力量参加抗洪救灾,在本行政区域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保障抢险工作顺利开展。

区红十字会、区慈善会及其他慈善组织可依法有序组织开展慈善捐赠活动;区民政局负责慈善捐赠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5.11  技术保障。

充分利用现有防汛抗旱系统、自动化监测系统、防汛抗旱专家库及防汛抗旱科研成果,为防汛抗旱提供技术支撑。

组建区防汛抗旱专家库,接受区防汛抗旱机构统一调度,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12  避难场所保障。

乡镇(街道)根据现有条件建立救生通道、应急避难场所,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住处、有病能及时就医。

5.13  其他保障。

供气、供水等相关单位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保障工作,保证抢险救灾需求。

6  培训与演练。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每年汛前或汛后至少组织1次培训,1-2年举行1次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应急演练;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综合性应急演练;专业救援队伍每年针对易发灾害和险情进行演习。各乡镇(街道)、水利工程单位开展经常性应急演练,进一步强化应急抢险技能,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区应急局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原则上每5年对本预案全面修订一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预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编制、修订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方案或处置方案,并报区防办备案。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梁平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梁平府办发〔2022〕6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2.洪旱灾害事件应对指挥机构架构图

3.名词术语解释

4.水旱灾害分级标准

5.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通讯录

6.区重点防洪乡镇警戒水位、保证水位一览表


附件1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一、指挥部职责

区防汛指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联系水利工作的副主任、区水利局局长、区应急局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工作要求;统一指挥全区的洪旱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全区防汛抗旱工作的领导、协调;参与拟定全区防汛抗旱法规、政策和制度,组织制定防汛抗旱规划、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组织防汛抗旱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

二、成员单位职责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国资委、区人武部、区气象局、武警三支队梁平中队、区消防救援局、梁平供电分公司。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媒体做好防汛抗旱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重大洪旱灾害及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指导有关部门开展防汛抗旱知识宣传教育。

区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指导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防汛抗旱工程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汛抗旱设施建设、重点工程除险加固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区教委:负责制定教育系统防汛抗旱教育工作方案并协助实施;负责教育系统防洪安保工作。

区经济信息委(区委军民融合办):负责全区经信系统的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负责防汛抗旱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支持,协调防汛抗旱信息的应急发布。

区公安局:负责防汛抗旱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受灾地区正常的社会秩序,协助做好被洪水围困群众的撤离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支持引导灾害社工等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民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好因灾遇难人员殡仪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防汛抗旱和救灾经费预算并及时拨付,配合防汛抗旱部门积极争取上级资金,负责防汛抗旱资金管理和监督。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全区因自然灾害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全区因洪旱灾害引发的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建议。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指导和督促全区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施工现场的防洪安全工作;做好城市排涝等有关工作,为建筑行业防汛抗旱工作提供有关技术支撑。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市政设施防洪安全,负责城区河道内的河闸日常管理,按照预案和方案进行防汛抗旱处置,配合参与城市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做好水毁市政设施的修复。

区交通运输委:负责依法组织、指导开展因灾导致的国、省、县道公路交通基础设施损毁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区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防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实施山洪灾害防治、水利水毁工程修复工作;负责抓好水库蓄水安全防范工作;负责洪涝、干旱灾害先期处置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做好农业生产受灾和损失分析统计工作,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组织农技人员深入灾区,指导受灾群众开展农业自救,恢复农业生产。负责农作物种子、农药等物资调配,防汛抗旱农业机具的维修和调配。

区商务委:负责指导商业企业防洪抢险工作和组织协调商业企业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和协调跨区等应急生活物资供应,按程序动用区级储备物资,稳定市场供应;协助组织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相关物资。

区文化旅游委:根据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区气象局等部门提供的汛情、旱情、灾情和气象等资料,指导、协调、监督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汛情、旱情、灾情等信息;负责指导旅游景区防洪工作;负责防汛防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灾区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组织、调配应急队伍抢救负伤人员;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性流行;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宣传工作,确保灾区群众饮水安全;及时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区应急局:负责区防办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全区防汛抗旱规划、应急预案;负责全区防汛抗旱应急队伍、物资装备和应急演练工作;负责全区防汛抗旱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应急救援、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水旱灾害防治工作;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区国资委:指导、督促、协调所属单位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工作;监督、指导所属单位开展对重点水源、城乡供水、污水处理、大江大河治理、地方水电、骨干渠系工程、土地储备及开发、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等设施防汛安全检查,落实防汛安全措施,统计、核实、上报灾情等;协助开展防汛抗旱与抢险救灾的其他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防汛抢险骨干队伍,参加重大险情、灾情的抢险与救援;协调驻永部队、武警、预备役部队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武警三支队梁平中队:负责组织参与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行动,并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协助支持地方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主要负责重大防洪抢险任务和组织抗旱送水等工作。

区气象局:对影响汛情旱情的中长期天气形势做出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对全区及重点区域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及时预报及滚动监测预报;收集和核实气象灾害类别和等级;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向区防汛办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及时通报重要灾害天气信息。

区消防救援局:协助支持地方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负责参与重大防洪抢险任务和组织抗旱送水等工作。

梁平供电分公司: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和灾后电力供应、电力安全工作,负责本系统的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此外,电信梁平分公司、移动梁平分公司、联通梁平分公司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的通信保障。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区防汛指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附件2

洪旱灾害事件应对指挥机构架构图



附件3

名词术语解释

1.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2.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3.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4.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5.粮食因旱损失率。因旱对粮食作物造成的减产损失量,占正常年的粮食总产量的比例,以百分率(%)表示。

6.因旱饮水困难率。评估区因旱饮水困难人口数量(评估区评估年曾出现的因旱临时饮水困难最高峰人口数量)占评估区评估年总人口数量的比例,以百分率(%)表示。

7.重点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镇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10〕90号)确定的4个市级重点示范镇、108个市级中心镇。

8.一般镇。除重点镇以外的城(乡)镇。

附件4

水旱灾害分级标准

一、洪涝灾害分级

特别重大洪水灾害(I级)包括:

1.造成死亡或失踪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亿元以上;

2.1个流域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或可能发生大洪水;

3.大中型水库发生或可能发生溃坝;

4.洪水可能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和三级以上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重大洪水灾害(II级)包括:

1.造成死亡或失踪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亿元以上;

2.1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将发生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将同时发生较大洪水;

3.重点小型水库发生或可能发生溃坝,或大中型水库、市级在建涉水工程出现或可能发生严重险情;

4.洪水可能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和三级以上航道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较大洪水灾害(III级)包括:

1.造成死亡或失踪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亿元以上;

2.1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较大洪水;

3.一般小型水库发生或可能发生溃坝,或重点小型水库、重点在建涉水工程发生或可能发生出现严重险情;

4.洪水造成县级交通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一般洪水灾害(IV级)包括:

1.造成死亡或失踪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1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一般洪水;

3.一般小型水库、在建涉水工程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险情;

4.洪水造成区县内交通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二、干旱分级

特大干旱:粮食因旱损失率在25%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15%以上;

严重干旱:粮食因旱损失率在20%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10%以上;

中度干旱:粮食因旱损失率在15%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5%以上;

轻度干旱:粮食因旱损失率在10%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3%以上。



附件5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通讯录

成员单位

联系电话

成员单位

联系电话

区委宣传部

53222402

区委网信办

53221125

区发展改革委

53222132

区教委

53239901

区经济信息委

53222455

区公安局

53242084

区民政局

53222159

区财政局

53366580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53222175

区生态环境局

53235016

区住房城乡建委

53222321

区城市管理局

53224458

区交通运输委

53222141

区水利局

53222454

区农业农村委

53222112

区商务委

53222115

区文化旅游委

53228200

区卫生健康委

53222180

区应急管理局

53222701

区国资委

53251561

区人武部

87422410

区气象局

53221338

武警三支队梁平中队

53222818

区消防救援局

53239119

梁平供电分公司

53251531

附件6

区重点防洪乡镇警戒水位、保证水位一览表

重点乡镇

警戒水位

保证水位

重点乡镇

警戒水位

保证水位

礼让场镇断面

439.58

440.58

屏锦镇七桥场镇断面

454.23

454.73

仁贤街道场镇

437.51

438.51

荫平镇场镇断面

421.15

422.15

云龙场镇断面

418.76

419.76

聚奎镇场镇断面

438.73

439.73

金带街道场镇

436.16

437.16

回龙镇场镇断面

409.38

409.88

合兴街道场镇

443.62

44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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