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湿地保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加强我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突显梁平湿地保护成效示范性,特制定《重庆市梁平区湿地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重庆市湿地名录管理办法》《小微湿地保护与管理规范》(GB/T 42481-2023)《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制定过程
2023年6月区林业局牵头启动管理办法起草工作,期间召开部门专题会议5次,反复讨论形成征求意见稿。按照相关程序,通过书面形式征求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报经区政府第65次常务会和区委常委会第110次会议审议通过,由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
四、主要内容
《重庆市梁平区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分为总则、湿地规划与管理、湿地保护与利用、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和附则,共5章32条。
(一)总则。明确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职能职责、考核机制、社会参与等内容。一是制定的目的,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二是明确林业、水利、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及单位职责职能,整合部门职责职能推动湿地保护。三是规定湿地实行总量管控,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纳入河长制、林长制考核。
(二)湿地规划与管理。一是湿地实行分级管理,按照湿地的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二是加强小微湿地保护与管理,针对梁平现有资源情况,制定相应的章节进行说明。三是占用湿地的管理 ,造成湿地生态功能退化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原则和相关规定自行开展湿地修复或者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
(三)湿地保护与利用。一是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鸟类和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严格控制河流源头和蓄滞洪区、水土流失严重区等区域的湿地开发利用活动,减轻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禁止向湿地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二是规定湿地禁止行为: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挖沙、采矿;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捕滥采野生动植物;擅自引进外来物种;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等。三是鼓励单位和个人合理开发湿地资源,采取定向扶持、产业转移、吸引社会资金、社区共建等方式,推行“企业+基地+合作社”“企业+基地+农户”等模式,推动湿地绿色产业多元发展。
(四)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一是明确林业主及相关部门对湿地保护监督检查。二是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例:
1.李某发现有人在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他应该该怎么办?
答:李某可以第一时间对该行为及时劝阻同时向区林业局举报,举报电话:023-53222342。区林业局将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依规严格处理。
2. 因依法批准立项的国家和本市重大建设工程,确需占用、临时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怎么做?
答:建设单位应当开展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制定湿地保护与修复方案,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相关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征求区林业主管部门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湿地保护与修复方案恢复或者重建湿地,按照湿地保护与修复方案中的保护措施进行施工,减少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影响,避免对湿地生态功能的损害。因占用、临时占用湿地致使湿地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湿地生态功能退化的,应当按照“谁破坏、谁修复”原则和相关规定自行开展湿地修复或者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另外,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湿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占用湿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湿地面积和生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