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医疗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优化特殊疾病办理有关工作
的通知
梁平医保发〔2024〕16号
相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群众申办特殊疾病业务流程,根据《重庆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关于印发〈2024年全市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医保中心发〔2024〕3号)、《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渝医保办〔2024〕12号)和《重庆市梁平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特殊疾病办理业务下放医疗机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梁平医保发〔2022〕1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优化我区特殊疾病办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下放事项
根据渝医保办〔2024〕12号文件规定,指定医疗机构代办特殊疾病业务包含:
(一)基本医保特殊疾病待遇资格办理:含特殊疾病(两病)资格办理、待遇暂停后再恢复。
现场办理。申请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及病历资料等相关材料,到特殊疾病鉴定医疗机构提出特殊疾病待遇资格申请,由特殊疾病鉴定医疗机构对其诊断并在医保系统录入鉴定结果确认资格,并保存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复印件及病历资料等纸质材料。
(二)基本医保特殊疾病治疗机构/结算方式变更:含特殊疾病(两病)结算方式变更、特殊疾病定点治疗医院变更等。
1.线上办理。申请人通过线上办理渠道填写相关信息办理基本医保特殊疾病治疗机构/结算方式变更。
2.现场办理。申请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医保经办机构或其指定机构进行特殊疾病(两病)结算方式变更、特殊疾病定点治疗医院变更。
二、实施区内特病鉴定机构就诊患者特病待遇“免申即享”
根据《重庆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关于印发〈2024年全市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医保中心发〔2024〕3号)中关于“大力推进医保服务‘一网通办’,探索‘两病’和慢特病待遇资格‘免申即享’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从2024年7月1日起实施区内特病鉴定机构就诊患者特病待遇“免申即享”办理。
一是在梁平区人民医院、梁平区中医医院和梁平区精神卫生中心住院的参保患者,如所患疾病符合重庆市医保特殊疾病病种范围且达到特病准入标准的,由医院诊疗科室在住院期间主动告知参保人特病办理及待遇相关事宜,经参保人同意后通过医院内部资料流转方式完成特病办理工作,无需参保人出院后再次提交资料申请办理,即实现住院参保患者特病待遇“免申即享”办理。鼓励医疗机构通过系统电子流转方式进行院内资料流转,提升特病办理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并按要求保存相关资料电子件或纸质件。
二是在梁平区人民医院、梁平区中医医院和梁平区精神卫生中心门诊就诊的参保患者,如所患疾病符合重庆市医保特殊疾病病种范围的,由医院诊疗医生主动向参保人宣传特病办理事宜,告知其办理程序及所需资料,引导参保人及时申报办理特病待遇。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探索实施门诊就诊患者特病待遇“免申即享”办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内部宣传培训。各特病鉴定医疗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内部协调,做好相关科室、经办人员的宣传培训,制定内部实施方案和经办流程于2024年6月10日前报送区医保局,做到简化环节、注重时效,确保符合办理条件的参保患者即时享受特病待遇。
(二)严格把控准入标准。鉴定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重庆市医保特殊疾病准入标准进行诊断鉴定,作出是否符合特殊疾病标准的诊断结论,不得降标准、讲人情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纳入保障范围。
(三)强化长效监督管理。特病鉴定医疗机构要强化内控管理,健全风险防控制度,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杜绝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区医保局定期对鉴定合格的特病资料进行抽查复核,如有未达特病准入标准的,立即暂停其特病待遇资格,已发生特病待遇报销的,由鉴定医院负责追回,并按照医疗服务协议进行相应处理。
附件:重庆市梁平区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报鉴定表
(“免申即享”办理)
重庆市梁平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庆市梁平区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报鉴定表
(“免申即享”办理)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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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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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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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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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 |
职工医保□
居民医保□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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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特殊
疾病病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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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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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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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打印特病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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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选定就医定点医院 |
1. 2. |
病情
概况 |
申报人(或家属)签字:
年月日 |
医疗机构
诊断部门意见 |
诊断专家签名:
年月日 |
医疗机构
经办部门意见: |
诊断医院(签章)
年月日 |
慢性髓性白血病□胃肠间质瘤□非小细胞肺癌□病种,在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门诊单病种结算□门诊特殊疾病结算□。患者签字:
(患以上病种的参保人在相应病种和结算方式后面的□中打√确定其选择内容,如需更改报销方式,则须到区医保局重新申请,新申请的报销方式从次年1月1日开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