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8008652193Q/2024-0003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科技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梁平区科技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0-31 | [ 发布日期 ] | 2024-10-31 |
重庆市梁平区科学技术局关于申报2023年度科技创新类创新驱动奖扶项目的通知
重庆市梁平区科学技术局
关于申报2023年度科技创新类创新驱动奖扶项目的
通 知
各有关企业、机构:
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依据《重庆市梁平区创新驱动奖扶办法(2019年修订)》(梁平府办发〔2019〕76号)(以下简称《办法》)(附件1)规定,我局具体负责科技创新类创新驱动奖扶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对照《办法》“实施细则一览表”中区科技局作为“责任单位”,你们若有符合奖扶申报条件的,请自愿申报2023年度科技创新类创新驱动奖扶项目。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交资料及时限
(一)提交资料
1.2023年度梁平区创新驱动奖扶项目申报表(附件2)、营业执照、开户行许可证、经营场所照片、能证明正常生产经营的纳税申报表等证明材料(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2.承诺书(附件3,法人盖章签字)。
(二)提交时间
以上资料纸质件一式一份,于2024年11月1日18:00前报送至梁平区高新区管委会(其中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普基地、众创空间、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纸质件提交至高新区管委会五楼510办公室,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纸质件提交至高新区管委会五楼517办公室),逾期不再受理。
二、注意事项
1.此次申报的奖扶项目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且符合《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和要求。
2.同一年度内,同一申报主体只能在同一奖扶类别中申报1个最高奖扶项目补助。
3.申报创新奖扶的企业或机构,自2023年1月1日至申报之日,未发生较大环保事故、安全责任事故,不属于信用中国(重庆)失信惩戒对象,且必须符合国家环保及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三、联系方式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普基地、众创空间、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发展科):
罗朝聪 53366255 15330311309
曹文蒋 17723686736
2.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政策法规科):
曾 科 19123590618
周继英 19936561324 1398316627
附件:1.重庆市梁平区创新驱动奖扶办法(2019年修订)
2.2023年度梁平区创新驱动奖扶项目申报表
3. 诚信承诺书
重庆市梁平区科学技术局
2024年10月31日
附件1: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创新驱动奖扶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梁平府办发〔2019〕7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梁平区创新驱动奖扶办法(2019年修订)》已经区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31日
重庆市梁平区创新驱动奖扶办法
(2019年修订)
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充分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努力提高创新效率,推动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按有关规定提取了研发准备金开展研发活动的规上工业企业,依据市级部门下达研发投入补助资金项目计划,按其市级补助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鼓励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
作为第一承担单位与高校院所合作新承担100万元及以上国家或重庆市重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在项目完成结题的次年,按国家或市级补助资金的20%予以企业一次性后奖励,一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作为成果完成单位之一与高校院所合作新获得国家、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企业,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按照国家、重庆市奖励经费额度的50%一次性配套奖励;为第二完成单位的,按照国家、重庆市奖励经费额度的30%一次性配套奖励。如第一、第二完成单位均属于梁平区,只奖励第一完成单位。
企业引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且引进协议在区科技局已备案,其成果成功实现产业化,在研发投入和该科技成果产业化所新增税收区级地方留成部分均达到100万元及其以上的第一个年度,按科技成果产业化当年度新增税收区级地方留成额度的50%一次性奖励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或引进高校院所在梁建立科技创新基地、研发机构、服务机构、技术转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获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含科协)认定的,按本办法相对应的基地、机构后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后补助企业。
三、支持发展科技型企业
新认定(或备案)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庆市瞪羚企业、重庆市牛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通过复审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纳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数据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梁平以外地区整体新迁入注册纳税在梁平的有效期内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后补助40万元、30万元。
在同一申报年度内,同一企业只能申报且只给予1个最高奖励或后补助。
四、支持发展科技创新基地和研发机构
新认定(或备案)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含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含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等创新基地和研发机构,国家级、市级分别一次性后补助150万元、20万元。
新认定的市级法人化新型高端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分别一次性后补助100万元、30万元。
新认定的市级、区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分别一次性后补助30万元、10万元。
新认定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国家级、市级分别一次性后补助15万元、7万元。
新认定的重庆市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市级研究生联合培育基地,分别一次性后补助10万元、10万元。
从梁平以外地区整体迁入并注册在梁平的科技创新基地、研发机构,按照上述项目的对应标准予以一次性后补助;在梁平设立分支机构的,依据其设备、人才配置能力和研发创新能力等,按不高于上述项目的对应后补助标准予以一次性后补助。
在同一申报年度内,同一企业(或机构)只能在本类别里的上述项目中申报且只给予1个最高后补助。
五、支持发展科技服务机构
新认定(或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技术转移机构,国家级、市级分别一次性后补助50万元、20万元。
新认定(或备案)的众创空间(或星创天地、专家大院),国家级、市级分别一次性后补助30万元、10万元。
新认定(或备案)的检验检测中心、创业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知识服务机构、科技咨询机构、科技金融机构、科技普及机构(含科普基地),一次性后补助5万元。
从梁平以外地区整体新迁入并注册在梁平的科技服务机构,在梁平正常运行1年后按照上述项目的对应标准予以一次性后补助;在梁平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并正常运行1年后,依据其设备、人才配置能力和服务绩效等,按不高于上述项目的对应后补助标准予以一次性后补助。
在同一申报年度内,同一企业(或机构)只能在本类别里的上述项目中申报且只给予1个最高后补助。
六、支持科技创新基地、研发机构、服务机构正常高效运行
每次通过市级及以上绩效考评合格(或复审通过)的科技创新基地、研发机构、服务机构,按新认定(或备案)的对应后补助标准的20%予以一次性奖励。
首次纳入规上科技服务业统计的法人化科技创新基地、研发机构、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七、支持企业研发新产品
新认定的市级重大新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分别一次性奖励
5万元、2万元。
在同一申报年度内,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名不能同时享受市级重大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奖励。
八、支持企业制定标准
牵头新制定重庆市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并经市级、国家、国际标准委员会认定通过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
在同一申报年度内,同一企业只能申报且只给予1个最高补助。
九、支持企业(或组织)品牌建设
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在同一申报年度内,同一企业只能申报且只给予1个最高奖励。
新获得的重庆名牌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2万元、8万元。
通过绿色食品复查换证的,一次性奖励0.5万元。
在同一申报年度内,同一企业(或组织)的同一产品只能申报且只给予1个最高奖励。
十、支持保护知识产权
新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国际专利(PCT)授权、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证书、国家或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示范)认定的,按照新修订的《重庆市梁平区专利资助奖励办法》规定实施资助奖励。
首次获得与主营业务方向一致的国内注册商标、境外单一国家商标、马德里商标的企业(或组织),分别一次性奖励0.1万元、1万元、3万元。国内注册商标、境外单一国家商标每户企业(或组织)同一申报年度奖励不超过5件。
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注册(含地理标志产品注册登记、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国家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企业(或组织),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本办法适用于主营业务符合梁平区产业发展方向,在本区境内注册并纳税的企业和在本区创新创业的事业单位、机构、协会、组织、家庭农场和个人。
申报奖扶者依据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见附件),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责任单位提交相应材料,自愿申报具体奖扶项目,逾期不再受理。各相关责任单位需严格审核,提请区政府审定、公示、作出奖扶决定。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相关责任单位依据奖扶决定分别函请区财政局统筹拨付奖扶资金,并由相关责任单位具体实施奖扶兑现。
创新驱动奖扶将纳入科研诚信管理,与其它社会领域信用信息共享。申报奖扶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申报奖扶的年度无违法和犯罪行为、不良信用记录、未决诉讼承诺,无涉嫌犯罪正在受到司法机关查处,申报的奖扶项目权属无争议或者异议,申报信息及相关附件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合规。对骗取、套取奖扶资金等行为者,予以取消奖扶资格、追回已发放的奖扶资金、纳入信用“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等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由区科技局会同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原《重庆市梁平区创新驱动奖扶办法(2018试行)》(梁平府办发〔2018〕190号)同时废止。
附件:梁平区创新驱动奖扶办法(2019年修订)实施细则
附件
重庆市梁平区创新驱动奖扶办法(2019年修订)实施细则
序号 |
奖扶 类别 |
具体奖扶项目 |
奖扶标准 |
奖扶 对象 |
申报条件 |
申报时间 |
办理流程 |
责任单位 |
配合单位 | ||
1 |
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
支持规上工业企业按有关规定提取研发准备金开展研发活动 |
依据市级部门下达研发投入补助资金项目计划,按其市级补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补助。 |
企业 |
提供企业研发准备金提取与研发活动明细账、市经济信息委系统查询及下达的研发投入补助文件。 |
次年9月1-30日 |
企业自行向区经济信息委申报,经区经济信息审核,报区政府审定、公示、决定。 |
区经济 信息委 |
|||
2
2 |
鼓励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
鼓励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 |
鼓励企业作为第一承担单位与高校院所合作新承担实施100万元及以上国家或重庆市重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 |
项目结题后,按国家或市级补助资金的20%予以一次性配套后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企业
企业 |
提供国家科技部或重庆市科技局科技计划项目下达文件、项目任务书、资金到账凭证和验收通过的结题资料。 |
次年1月1-30日
次年1月1-30日 |
企业自行向区科技局申报,经区科技局审核、汇总,报区政府审定、公示、决定。
企业自行向区科技局申报,经区科技局审核、汇总,报区政府审定、公示、决定。 |
区科技局
区科技局 |
|||
奖励企业作为成果完成单位之一与高校院所合作新获得国家、重庆市科学技术奖 |
第一完成单位 |
按照国家、重庆市奖励经费额度的50%一次性配套奖励。 |
提供国务院或重庆市政府奖励决定文件、奖励证书等。 |
||||||||
第二完成单位 |
按照国家、重庆市奖励经费额度的30%一次性配套奖励。 | ||||||||||
鼓励企业新引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 |
引进的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后,按因成果转化所新增税收区级地方留存额度的50%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提供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登记的高校院所科技成果或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励决定或自主研发授权发明专利、在区科技局备案的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协议、企业研发投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新增税收区级地方留成部分均达到100万元及其以上的第一个年度的研发投入和纳税等详细材料。 |
区税务局 | ||||||||
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或引进高校院所在梁新建立并获得认定(或备案)科技创新基地、研发机构、服务机构、技术转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按本办法科技创新基地、研发机构、服务机构、技术转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对应后补助标准予以一次性后补助。 |
企业或机构 |
提供在梁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产学研合作协议,国家或重庆市行政主管部门(含科协)的认定(或备案)文件。 |
企业或机构自行向对应的相关责任单位申报,经相关责任单位审核、区科技局汇总,报区政府审定、公示、决定。 |
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人力社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科协等 | ||||||
3
4
|
支持发展科技型企业 |
新认定(或备案)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庆市瞪羚企业、重庆市牛羚企业 |
分别一次性奖励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
企业 |
提供国家科技部、市科技局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或复函)或系统查证。 |
次年1月1-30日
次年1月1-30日
|
企业自行向区科技局申报,经区科技局审核、汇总,报区政府审定、公示、决定。 |
区科技局 |
|||
通过复审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
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
首次入库的重庆市科技型企业 |
一次性奖励2万元。 |
系统查证纳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数据库的企业及符合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标准的相关材料。 | |||||||||
支持梁平以外地区的有效期内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梁平 |
分别一次性奖励40万元、30万元。 |
提供营业执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招商引资协议、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变更备案文书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 |
区科技局 |
区招商 投资局 | |||||||
支持发展科技创新基地和研发机构
|
新认定(或备案)的重点实验室、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含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含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 |
国家级、市级分别一次性后补助150万元、20万元。 |
企业或机构 |
提供国家或重庆市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或备案)文件。 |
企业或机构自行向对应的相关责任单位申报,经相关责任单位审核、区科技局汇总,报区政府审定、公示、决定。 |
区科技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等 | |||||
新认定的市级法人化新型高端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 |
分别一次性后补助100万元、30万元。 |
机构 |
提供市科技局的认定(或备案)文件。 |
机构自行向区科技局申报,经审核、汇总,报区政府审定、公示、决定。 |
区科技局 |
||||||
新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 |
市级、区级分别一次性后补助30万元、10万元。 |
建站 单位 |
提供市科协或区科协的认定文件。 |
建站单位自行向区科协申报,经区科协审核、区科技局汇总,报区政府审定、公示、决定。 |
区科协 | ||||||
新认定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
国家级、市级分别一次性后补助15万元、7万元。 |
提供国家或市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文件。 |
建站单位自行向区人力社保局申报,经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区科技局汇总,报区政府审定、公示、决定。 |
区人力社保局 | |||||||
新认定的重庆市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市级研究生联合培育基地 |
分别一次性后补助10万元、10万元。 |
企业或基地建设依托单位 |
分别提供市经济信息委、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文件。 |
企业或基地建设依托单位自行向对应的相关责任单位申报,经相关责任单位审核、区科技局汇总,报区政府审定、公示、决定。 |
区经济信息委、区教委 |
||||||
支持梁平以外地区的科技创新基地、研发机构整体迁入梁平 |
按照本办法新认定的科技创新基地、研发机构对应补助标准予以一次性后补助。 |
基地、机构 |
提供国家或省(市)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在梁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设备及人才配置清单、研发创新能力简介等材料。 |
基地、机构自行向相对应的责任单位申报,经责任单位审核、区科技局汇总,报区政府审定、公示、决定。 |
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科协等 |
区招商 投资局 | |||||
支持科技创新基地、研发机构在梁平设立分支机构 |
按不高于新认定的科技创新基地、研发机构对应后补助标准予以一次性后补助。 | ||||||||||
5 |
支持发展科技服务机构 |
新认定(或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技术转移机构 |
国家级、市级分别一次性后补助50万元、20万元 |
服务机构或建设依托单位 |
提供国家科技部或市科技局的认定(备案)文件 |
次年1月1-30日 |
服务机构或建设依托单位自行向区科技局申报,经区科技局审核、汇总,报区政府审定、公示、决定。 |
区科技局 |
|||
新认定(或备案)的众创空间(或星创天地、专家大院) |
国家级、市级分别一次性后补助30万元、10万元 | ||||||||||
新认定(或备案)的检验检测中心、创业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知识服务机构、科技咨询机构、科技金融机构、科技普及机构(含科普基地) |
一次性后补助5万元 |
科技服务机构 |
提供国家或重庆市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文件 |
服务机构自行向相对应责任单位申报,经责任单位审核、区科技局汇总,报区政府审定、公示、决定。 |
区科技局、区市场监管局等 |
||||||
从梁平以外地区整体新迁入并注册在梁平的科技服务机构正常运行1年后,予以一次性后补助。 |
按照新认定(或备案)的科技服务机构对应标准予以一次性后补助。 |
提供国家或省(市)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在梁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设备及人才配置清单、服务绩效等材料。 | |||||||||
区招商 投资局 | |||||||||||
在梁平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正常运行1年后,予以一次性后补助。 |
依据其设备、人才配置能力和服务绩效等,按不高于新认定(或备案)的科技服务机构对应标准予以一次性后补助。 |
科技服务分支机构 | |||||||||
6 |
支持科技创新基地、研发机构、服务机构正常高效运行 |
每次通过市级及以上绩效考评合格(或复审通过)的科技创新基地、研发机构、服务机构 |
依托企业或创新基地、研发机构、服务机构 |
提供通过国家或重庆市行政主管部门复审的相关文件材料 |
依托企业或创新基地、研发机构、服务机构自行向相对应责任单位申报,经责任单位审核、区科技局汇总,报区政府审定、公示、 |
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市场监管局、区科协等 |
|||||
首次纳入规上科技服务业统计的法人化科技创新基地、研发机构、服务机构 |
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达到规模以上服务业标准(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从业人员50人以上)并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门户统计) |
区统计局 | ||||||||
7 |
支持企业研发新产品 |
新认定的市级重大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 |
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 |
企业 |
提供市经济信息委、市科技局的认定文件。 |
企业自行向相对应的责 任单位申报,经责任单位审核、区科技局汇总,报区政府审定、公示、决定 |
区经信 委、区科技局 |
||||
次年1月1-30日 | |||||||||||
8 |
支持企业制定标准 |
牵头新制定重庆市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
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 |
提供重庆市、国家、国际标准委员会认定通过的企业标准文本及相对应的文件。 |
企业自行向区市场监管局申报,经区市场监管局审核、区科技局汇总,报区政府审定、公示、决定 |
区市场监管局 |
|||||
9 |
支持企业(或组织)品牌建设 |
新获得的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 |
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 |
企业 |
提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获奖证书。 |
企业自行向区市场监管局申报,经区市场监管局审核、区科技局汇总,报区政府审定、公示、决定 |
区市场监管局 |
||||
新获得的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 |
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
提供市长颁发的奖章和证书。 | |||||||||
新获得的重庆名牌农产品认证 |
一次性奖励3万元 |
企业、协会、组织、家庭农场 |
提供重庆市名牌农产品认定委员会文件或证书。 |
业主自行向区农业农村委申报,经区农业农村委审核、区科技局汇总,报区政府审定、公示、决定 |
区农业农村委 |
相关乡镇(街道) | |||||
新获得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农产品认证 |
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8万元 |
提供相对应文件或证书。 | |||||||||
通过绿色食品复查换证 |
一次性奖励0.5万元 | ||||||||||
10
10 |
支持保护知识产权
支持保护知识产权 |
新获得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国际专利(PCT)授权、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证书、国家或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示范)认定 |
按照新修订的《重庆市梁平区专利资助奖励办法》实施资助奖励 |
区市场监管局
区市场监管局 |
|||||||
首次获得与主营业务方向一致的国内注册商标、境外单一国家商标、马德里商标 |
分别一次性奖励0.1万元、1万元、3万元 |
企业、组织 |
提供相对应的商标注册证书 |
次年1月1-30日 |
企业、组织自行向区市场监管局申报,经区市场监管局审核、区科技局汇总,报区政府审定、公示、决定 |
||||||
首次获得的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注册(含地理标志产品注册登记、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国家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 |
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
企业、组织 |
提供相对应的文件或证书 |
企业、组织自行向相关责任单位申报,经责任单位审核、区科技局汇总,报区政府审定、公示、决定 |
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 |
附件2:
2023年度梁平区创新驱动奖扶项目申报表
申报单位(签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 基本信息 |
地 址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手机) |
|||||||||
单位联系人 |
联系电话(手机) |
|||||||||
开户银行 |
户名 |
银行账号 |
||||||||
序号 |
奖扶类别 |
奖扶项目 |
申请奖励金额(万元) |
备 注 | ||||||
合计 |
人民币万元(大写:) | |||||||||
所在乡镇(街道)或高新区管委会审核意见:
单 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
责任单位审核意见:
责任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3:
承诺书
为维护社会信用环境,现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级政策规定,依法依规从事科技创新和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本单位自2023年1月1日至此申报之日未发生较大环保事故、安全责任事故,且符合国家环保及安全生产相关要求;本单位及其股东、法定代表人没有失信记录,主动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二、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本单位企业法人代表、董事、监事、高管、科技人员、项目负责人等人员恪守职业道德、科学道德和科学伦理。
三、本单位提供给相关单位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和虚假成分,对其真实性负责。
四、本单位无抄袭、剽窃、侵犯他人科研成果及知识产权行为,无重复申报、骗取套取、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政府财政科技资金行为,并按约定如期归还科技金融贷款、借款。
五、本单位自愿接受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核查、检查,若有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自愿接受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给予的行政处罚,自觉退还所得奖扶资金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及其它责任,自愿接受相应惩戒。
六、同意本承诺书向社会公开。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