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督查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维护农村公路的使用功能,延长农村公路的使用寿命,推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绩效管理,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根据《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重庆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重庆市梁平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农村公路实际,制订本督查评价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或小交通量农村公路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市交通局认定并纳入统计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督查评价对象包括各乡镇(街道)、区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
第二章 督查评价程序
第四条 督查评价工作由区交通局统一组织,根据各管养责任单位实际管养质量进行督查评价。
每年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进行半年督查评价和年终督查评价,督查评价采取车检和步检相结合的方式对县道、乡道和村道分别进行抽查。
第五条 督查评价流程。
(一)印发督查评价通知。
(二)成立督查评价小组。根据情况成立多个督查评价小组按片区对管养责任单位开展督查评价工作。各督查评价小组由区交通建设服务中心牵头,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区道路运输服务中心等单位派员组成督查评价小组。
(三)开展督查评价。督查评价小组根据各责任单位实际管养情况在《梁平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督查评价评分表》(详见附件)上进行评分,《梁平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督查评价评分表》应由被督查评价单位签字盖章确认。
(四)印发督查评价结果通报。各督查评价小组全部检查工作结束后,汇总全区检查情况,由区交通局印发督查评价结果通报文件。
第三章 督查评价内容
第六条 机构设置。
1.建立健全交通管理机构或成立领导小组。
2.配备专(兼)职交通管理人员,相关职责上墙。
3.建立并完善县道、乡道、村道管理养护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及时更新制度台账。
第七条 养护管理。
(一)路基养护。
1.路基边坡稳定,挡墙完好,滑坡、坍方、路基沉陷、缺口等病害处治到位。
2.路基排水系统无淤积、堵塞、毁损,排水系统畅通。
3.路肩完整、清洁。
4.发生滑坡、坍方、路基沉陷、缺口等灾害或病害时及时设置警示标志。
(二)路面养护。
1.泥结碎石、水泥砼、沥青砼路面保洁到位,路面无垃圾、杂物、堆占物,路面干净整洁。
2.泥结碎石路面出现病害,及时按技术质量标准及规范要求修复。
3.沥青路面坑槽、沉陷、裂缝等病害及时按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质量标准及规范要求修复。
4.水泥路面破碎板病害整治。按砼路面挖补技术质量标准及规范要求,及时对破碎板进行整治。
(三)桥涵养护。
1.桥梁主体结构完好,桥基、桥面完好,桥头衔接顺适。
2.桥梁附属设施完好,栏杆、限载标志牌、公示牌等标志标牌齐全完善,排水系统通畅。
3.涵洞结构完整,进出口通畅。
(四)附属设施。
1.农村公路安全防护设施保持完整、齐全、良好的使用状况。
2.标志标牌、警示桩(墩)等设施齐全。
3.招呼站亭整洁、无缺损。
4.公路两侧绿化齐整,整枝、修剪、除杂草、治虫等管护工作良好,每年进行一次行道树刷白。
(五)内业管理。
1.编制县道或乡道、村道公路养护计划。
2.定期组织对县道、乡道、村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3.建立养护巡查制度,巡查记录完整。养护人员对养护路段县道每周巡查不少于5次,乡道每周巡查不少于3次,村道每周巡查不少于2次;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对县道每月巡查不少于1次,乡道每旬巡查不少于1次,村道每周巡查不少于1次。
4.按照“一桥一档”、“一路一档”要求建立档案资料并及时更新。
5.做好养护生产记录资料及台账。
第八条 路政管理。
1.按规定制定爱路护路乡规民约、村规民约。
2.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除公路保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3.建立路政巡查制度,巡查记录完整。巡查记录应体现依法制止、处理各种违法使用、占用和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及附属设施的行为等情况。
4.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农村公路超限运输治理,联合执法检查频率不少于1次/月。
5.具备条件的路段实现路田分家、路宅分家。
第九条 安全管理。
1.建立健全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和道路隐患排查整治制度。
2.养护作业时,养护作业单位和养护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3.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到位,资料齐全规范。
第十条 资金资产管理。
1.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并建立养护补助资金收入及使用台账。
2.做好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资产入账和卡片登记工作。按照“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由谁入账”的要求,做好资产入账和卡片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综合评价。
1.贯彻执行农村公路“路长制”相关工作要求。
2.按时报送公路建设、养护相关资料。
3.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干线公路的建设协调、管护、客运站点建设等工作。
4.按要求完成“四好农村路”建设(含安防工程等)工作任务。
5.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方面服务好人民群众。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督查评价结果与农村公路养护补助经费(农村公路建设)指标挂钩,并纳入区政府对乡镇(街道)的年度绩效目标考核。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综合督查评价设“优、良、次、差”四个等次。督查评价总分为100分,半年和年终督查评价各占总分的50%。得分在90分以上评定为优,80分—89分评定为良,70分—79分评定为次,69分及以下评定为差。
第十四条 根据督查评价结果,兑现养护补助资金:年度综合督查评价被评定为优、良、次等级的,每年分别按养护资金总额的100%、90%、70%给予补助;被评定为差等的,根据实际得分所占百分比给予补助。因管理养护不到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路段取消考核补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