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照镇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全国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工作要求,根据市安委会市减灾委《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切实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十五条硬措施”的通知》(渝安委〔2022〕9号)文件要求和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现就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切实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十五条硬措施”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国务院、省、州、县决策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始终保持如履薄冰的高度警觉,坚决克服麻痹大意、掉以轻心的思想,深刻吸取各种典型事故教训,坚持底线思维,进一步推动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织密织牢党政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体系,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排查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安全风险隐患,精准发现和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和市第六次党代会的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紫照镇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成员如下:
组 长: 石世文 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 黄麒麟 镇党委委员、人大主席
张 静 镇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
胡显胜 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谭 波 镇党委委员、人武部长、副镇长
唐迎春 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成 员: 谭黄兰 镇党政办负责人
刘和平 镇应急办负责人
罗中洋 镇社事办负责人
袁永东 镇农服中心主任
黄天贵 镇规环办负责人
王 亮 柏家派出所所长
各村(社区)党总支书记、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应急办,刘和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陈科旭为联络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自查自纠工作的信息材料报送等日常性事务工作。
三、自查时间
(一)2022年4月20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各村(社区)、镇属各部门开展自纠自查,建立问题隐患台账。
(二)2022年6月30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各村(社区)、镇属各部门根据自查出的问题隐患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闭环。
四、自查内容
(一)落实地方党委安全生产责任
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事关国之大者,各村(社区)、镇属各部门要自觉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牢牢树立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个观念,定期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跟进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作为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有关人选考察的重要内容。
(二)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责任
各村(社区)要把安全发展理念具体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各环节,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并加强督查检查。主要领导要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列出问题清单,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其他领导干部分兵把口、严格履责,切实抓好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并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业务工作全过程。
(三)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各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属地管理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抓紧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职能交叉和新业态新风险,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及时明确监管责任,各部门主动担当,对危化品、燃气、道路运输、电动自行车等环节多的领域,抓实全链条监管责任,主动上前一步,形成工作合力。
(四)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镇纪委要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而且要追究各村(社区)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特别是重特大事故要追究主要负责、分管领导的责任。对非法煤矿、违法盗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甚至放任不管的,要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
要按照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对故意增加管理层级,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的,发生重特大事故直接追究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发生重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明确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六)深入扎实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
各村(社区)、镇属各部门要突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安全 生产责任制、排查化解重大安全隐患等,立即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排查重大风险隐患,列出清单、明确要求、压实责任、限期整改,坚决防止风险隐患演变为重特大事故。盯紧守牢道路和水上交通、渔业船舶、 建筑施工、燃气、消防等行业领域,牢守住安全红线底线。统筹疫情防控和公共安全,对医院、学校、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层建筑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要立即责令整改。
(七)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安全红线
各村(社区)及各有关部门要严把项目审批安全关,不得“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对危化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高危项目和人员密集场所,严格执行国家各行业的规范标准,严格安全监管,坚决淘汰落后产能,不达安全标准的不能上马和开工,已经运行的坚决整改。
(八)查处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行为
各部门要严肃查处相关领域违法分包转包行为。严格资质管理,坚持“谁的资质谁负责、挂谁的牌子谁负责”,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严格追究资质方的责任,遏制出借资质、无序扩张。实行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
(九)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危险岗位要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未经安全知识培训合格的不能上岗。对劳务派遣用工和灵活用工人员数量较多的行业领域,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安全监管,对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
(十)重拳出击开展“打非治违”工作
各村(社区)及各部门要针对当前一些地方和行业领域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问题突出,立即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并对重点地区进行集中整治。对建筑无资质施工和层层转包、客车客船渔船非法营运等典型非法违法行为,依法精准采取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等执法措施,确保打得准、打得狠、打出成效。狠抓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的处理,对顶风作案、屡禁不止,以及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从重惩处并公开曝光,决不手软,切实起到震慑警示和宣传教育作用。
(十一)整治执法检查宽松软问题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部门要紧盯各类违法行为不放,督促企业彻底整改,不得选择性执法,不得宽松软、走过场。强化精准执法,按照省市县三级执法管理权限,突出对典型事故暴露出的严重违法行为,举一反三加强执法检查,防止简单化、“一刀切”、“大呼隆” 等粗放式检查。强化专业执法,创新监管执法方式,及时发现违法盗采、冒险作业等行为。
(十二)着力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部门要针对安全生产执法队伍“人少质弱”的实际,配强领导班子、充实专业干部、培养执法骨干力量,加强专业执法装备配备,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尽快提高执法专业能力和保障水平。
(十三)重奖激励安全生产隐患举报
拓宽举报奖励宣传渠道,鼓励社会公众通过举报电话和来信来访等多种方式,对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用好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鼓励企业内部员工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及时处理举报,依法保护举报人,不得私自泄露有关个人信息;根据风险程度落实举报奖励,对报告重大安全风险、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实行重奖。
(十四)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行为
各村(社区)、镇属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事故直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的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从严追究责任。对初步认定的瞒报事故,一律由上级安委会挂牌督办,必要时提级调查。
(十五)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
各村(社区)、各有关部门要随时保持清醒,认识当前做好这三项工作是一个整体,不能“单打一”。要注意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提倡互相协助、相互尊重、齐心合力,共同解决好面对的复杂问题。从实际出发,发挥一线人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党委政府把握好政策基调,坚持稳中求进,善于“弹钢琴”,高质量统筹做好各方面工作,真正体现党的执政能力水平,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放心。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
安全生产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事关社会安全形势稳定。今年是政治大年,各村(社区)、镇各有关部门务必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好各项工作。
(二)压紧压实责任
各村(社区)、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进一步压紧压实属地管理责任、综合监管责任、行业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
(三)严肃追责问责
运用明查暗访、通报、提醒、约谈、警示、曝光、督办、考核等措施,对自查自纠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具体、重大问题隐患不整改、效果不明显的,严格按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因自查自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事故发生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