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重庆市梁平区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梁平区规划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棚改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实施细则》的通知
梁平文备〔2017〕10号
重庆市梁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重庆市梁平区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梁平区规划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棚改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实施细则》的通知
梁山、双桂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为顺利推进我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改善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经区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将《重庆市梁平区棚改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重庆市梁平区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梁平区规划局
2017年3月31日
重庆市梁平区棚改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
拆迁实施细则
为顺利推动棚户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工作,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解决相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颁布的时间节点,对土地房屋进行认定和处理。
一、土地房屋认定
权利人能提供土地房屋权属来源的,其记载面积大于实际面积,按实际面积计算合法面积;其记载面积小于实际面积,按记载面积计算合法面积。不能提供土地房屋权属来源的,按以下方法进行认定处理。
(一)1990年4月1日前修建的房屋,经村民小组证明、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认定为合法建筑。
(二)1990年4月1日起——2012年1月1日间修建的房屋,在农村宅基地标准以内,经补齐应缴建房规费后认定为合法建筑。超过农村宅基地标准且一次性修建的房屋,按现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确定的农房造价(见附表)进行补偿;超过农村宅基地标准另行修建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
(三)2012年1月1日至今修建,在农村宅基地标准以内,且不超过三层的,经补齐应缴建房规费后认定为合法建筑。超过三层且一次性修建的房屋按现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确定的农房造价进行补偿。超过三层且不是一次性修建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超过农村宅基地标准的地上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
二、认定处理程序
街道组织入户调查核实后,由房屋权利人提出申请,村组加注意见,街道在其村民小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街道提出处理意见,最后由街道、规划局、城乡建委、国土房管局共同认定。认定为合法的,在发放补偿款时扣除应缴规费;认定为违法的,按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进行处理。
三、拆迁政策选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土地征收行政案件的若干规定》精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房屋拆迁时,可以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进行补偿安置,也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一)选择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选择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市政府、市国土房管局、区政府现行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文件确定住房安置对象、住房安置人数、认定合法面积、计算安置面积。
(二)选择参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安置。选择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具体按以下规定办理。
1.执行范围:城市棚户区(城市建成区)改造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其权利人申请参照执行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住房补偿安置。
2.面积计算:选择参照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住房补偿安置的,其面积为该户合法面积。
3.补偿单价:房屋补偿单价为该片区内国有土地上同类房屋的价格。具体价格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4.补助奖励:按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相应的奖励补助标准执行,不再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中的房屋补偿、住房安置费以及相应的奖励标准。
四、临街门市处理
临街房屋实为门市且在经营的,参照国有土地上住改非的相关办法办理。
附件:农房造价标准
附件: 农房造价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结 构
类 别 |
房 屋 结 构 |
补 偿 单 价 |
一 级
标 准 |
二 级
标 准 |
三 级
标 准 |
钢砼结构 |
框架(剪力墙)现浇盖 |
1260 |
1200 |
1140 |
砖 混
结 构 |
砖墙(条石)预制盖 |
1160 |
1100 |
1040 |
砖墙(条石)瓦盖 |
1100 |
1040 |
980 |
砖 木
结 构 |
砖墙(木板)穿逗瓦盖 |
980 |
910 |
840 |
砖墙(片石)瓦盖 |
910 |
840 |
770 |
砖墙石棉瓦盖(含油毡、玻纤瓦) |
840 |
770 |
700 |
土 墙
结 构 |
穿逗、土墙瓦盖 |
800 |
700 |
600 |
石棉瓦、玻纤瓦盖 |
700 |
600 |
500 |
简 易 |
土墙毡盖(含棚盖) |
350 |
300 |
250 |
简易棚房 |
300 |
250 |
200 |
说明:
1、房屋层高在2.4米(不含2.4米)以下,1.5米(含1.5米)以上
的,按同类标准的70%计算补偿。
2、房屋层高在1.5米 (不含1.5米) 以下,1米(含1米)以上的,按同类标准的50%计算补偿;在1米以下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20%—40%计算补偿。
3、预制板作楼板的多层瓦盖房屋,瓦盖一层的,按瓦盖房屋补偿,其余楼层按预制盖房屋补偿。
4、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
5、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
6、截止征地批文下达之日,房屋竣工时间在5年以下的为一级,5—10年的为二级,10年以上的为三级。
重庆市梁平区城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 2017年3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