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精神,经区十七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调整我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一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000元,二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4000元,三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3000元(地区分类见附件1)。
(二)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按征地人员安置人数计算,每个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6000元。
(三)农村房屋补偿。
农村房屋补偿按附件2所列标准执行。
(四)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12000元;农村宅基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农村宅基地勘测面积为准计算,每平方米为18元;林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补偿按林地管理法规或有关规定办理。
2013年1月1日至本文件印发之日期间实施的征地项目,其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已经补偿,但按综合定额补偿标准尚需补差的,补差金额支付到其集体经济组织。
二、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梁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梁平府发〔2013〕47号)同时废止。
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文件执行之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
附件:1.重庆市梁平区镇乡分类划分表
2.重庆市梁平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3日
附件1
重庆市梁平区镇乡分类划分表
类别 |
镇(乡、街道)名称 |
一类 |
梁山街道、双桂街道 |
二类 |
屏锦镇、回龙镇、聚奎镇、仁贤镇、礼让镇、明达镇、龙门镇、新盛镇、袁驿镇、碧山镇、虎城镇、荫平镇、云龙镇、和林镇、金带镇、合兴镇、福禄镇、蟠龙镇 |
三类 |
七星镇、竹山镇、文化镇、柏家镇、大观镇、石安镇、龙胜乡、安胜乡、城北镇、复平乡、铁门乡、曲水镇、紫照乡 |
附件2
重庆市梁平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类别 |
房屋结构 |
补 偿 单 价 |
一级标准 |
二级标准 |
三级标准 |
钢砼结构 |
框架(剪力墙)现浇盖 |
660 |
600 |
560 |
砖混结构 |
砖墙(条石)预制盖 |
600 |
560 |
530 |
砖墙(条石)瓦盖 |
560 |
530 |
500 |
砖木结构 |
砖墙(木板)穿逗瓦盖 |
530 |
500 |
470 |
砖墙(片石)瓦盖 |
500 |
470 |
440 |
砖墙石棉瓦盖
(含油毡、玻纤瓦) |
470 |
440 |
410 |
土墙结构 |
穿逗、土墙瓦盖 |
440 |
410 |
380 |
石棉瓦、玻纤瓦盖 |
410 |
380 |
350 |
简易 |
土墙毡盖(含棚盖) |
180 |
160 |
150 |
简易棚房 |
100 |
90 |
70 |
说明:
1.房屋层高在2.4米(不含2.4米)以下,1.5米(含1.5米)以上的,按同类标
准的70%计算补偿。
2.房屋层高在1.5米以下的,按同类标准的50%计算补偿;在1米以下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20%—40%计算补偿。
3.预制板作楼板的多层瓦盖房屋,瓦盖一层的,按瓦盖房屋补偿,其余楼层按预制盖房屋补偿。
4.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
5.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
6.截止征收土地批文下达之日,房屋竣工时间在5年以下的为一级,5-10年
的为二级,10年以上的为三级。
7.房屋有外墙砖、铝合金门窗以及地面砖装饰的,每增加一项在原补偿标准基础上上浮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