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动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
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为保障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渝府发〔2016〕46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启动2019年4月、5月全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对低收入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对象
2019年4月、5月建档在册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标准
4月份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每人18元;农村低保对象每人15元。
5月份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每人24元;农村低保对象每人18元。
凡是身份交叉重叠的保障对象,价格临时补贴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发放”原则执行。
三、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保障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的补贴资金,由区县统筹各级重点优抚生活补助资金解决,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的补贴资金,由区县统筹各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解决,市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对困难区县给予适当补助;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补贴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
四、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时限
2019年7月19日前完成发放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困难群众有更多获得感的重要举措。各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做实做细工作方案,确保按时完成低收入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的发放工作。
(二)密切分工合作。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社保、退役军人事务管理等部门要尽职履职,主动配合,加强合作,推动工作有序开展。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等保障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人力社保部门负责组织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教育部门要做好当前家庭困难大中专学生的统计汇总工作。
(三)确保稳妥实施。民政、人力社保、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要认真甄别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对象,严格按照规定的保障对象和补贴标准及时将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到位,避免出现漏发、重发、错发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积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加强舆情和风险防控,切实确保价格临时补贴措施的平稳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