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新一轮
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
渝财农〔2017〕84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林业局、农委(畜牧兽医局、果业局),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农林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5〕10号)文件精神,规范有序推进我市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政策实施,保障补助资金安全有效使用,现就加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资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是党中央、国务院从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战略高度,着眼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战略举措,是解决我国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问题的必然选择,是促进农民脱贫致富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率,将直接关系工程建设质量,关系退耕农户生计与稳定,关系国家生态目标的实现。全市财政、林业、农业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严肃性,切实增强做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严格管理,坚决制止和纠正资金使用管理中违纪违规问题,维护好退耕农户的合法权益,确保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顺利实施。
二、健全制度,规范程序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林业、农业部门可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当地实际,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建立健全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公示、发放等现金实施细则,并及时抄送市级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流程,严格审核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实有造林(种草)面积、补助对象和补助金额,严格规范补助资金的兑付程序,确保新一轮退耕还林现金补助资金按政策规定及时全额足额兑付到退耕还林还草农户。对实施过程中反映出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财政、林业、农业部门报告。
三、明确用途,科学分类使用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资金包括现金补助、种苗造林费和工作经费。
(一)现金补助。指退耕还林国家每亩补助1200元,分3次下达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直补兑现到退耕还林户,第1年500元、第3年300元、第5年400元;退耕还草国家每亩补助680元,分2次下达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直补兑现到退耕还草户,第1年380元、第3年300元。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在不低于国家补助标准的基础上,确定补助标准、兑现次数及分次数额。
(二)种苗造林(种草)费。种苗造林费国家每亩补助300元,种苗种草费国家每亩补助120元,在退耕还林还草后第1年下达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兑现方式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三)工作经费。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政策宣传、作业设计、检查验收、补助兑现、确权发证、档案管理等工作所需经费,。市级财政按5元/亩•年进行补助,市级、区县原则上按1∶4进行分配,不足部分由区县(自治县)财政承担。
四、严格管理,加强监督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林业、农业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充分发挥财政、审计和行政监察的监督作用,对补助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管。对各级检查、审计、纪检监察中所反映出的问题,逐一整改落实;同时,举一反三,防微杜渐,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市级财政、林业、农业部门将适时对各区县(自治县)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资金兑付及管理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违反补助资金使用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6月8日
关于调整新一轮退
耕还林还草补助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财农〔2017〕149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林业局、农委(畜牧兽医局、果业局),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农林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农业部等8部委《关于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通知》(财农2015-25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等5部委《关于下达2017年度退耕还林还草任务的通知》(发改西部〔2017〕1088号)有关精神,现将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标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起,新一轮退耕还林种苗造林费国家补助由每亩300元,调整为每亩400元,退耕还草种苗种草费国家补助由每亩120元,调整为每亩150元。在退耕还林还草后第一年下达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新一轮退耕还草国家补助由每亩680元,调整为每亩850元,分2次下达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直补兑现到退耕还草户,第1年450元、第3年400元。
三、原《关于加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财农〔2017〕84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其他仍按照渝财农〔2017〕84号有关要求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8月21日
公开解读信息
文件名称 关于加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
关于调整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 渝财农〔2017〕84号、渝财农〔2017〕149号
实施单位 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财政局。
补贴对象 直补到退耕还林还草户。
补贴期限 5年、3年。
补贴标准 退耕还林现金补助:退耕还林第1年500元、第3年300元、第5年400元;
退耕还草现金补助:退耕还草第1年380元、第3年300元
退耕还林种苗补助:每亩300元(2017年起400元),退耕还林后的第一年兑现。
说明:种苗造林(种草)费兑现方式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工作经费:市级财政按5元/亩•年进行补助,市级主管部门、区县按1∶4进行分配,不足部分由区县(自治县)财政承担。
申请条件 必须实施退耕还林还草
办理流程 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