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梁平府办发〔2021〕3号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梁平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梁平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庆市梁平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建设与管理工作,保障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安全健康运行,提升政府网上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含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开设的专属网页栏目(以下简称专栏)。
本办法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重庆市梁平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含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 全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管理原则,突出政务特色和服务实效,打造以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为龙头及各单位专栏和政务新媒体为支撑的整体联动、高效惠民的“网上政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是全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主管单位,负责统筹规划和监督考核,做好综合协调、开办整合、考核评价和督查问责等管理工作。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的原则确定,履行规划建设、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
第五条 各单位是区政府门户网站共建单位,是本单位专栏的责任主体,要明确分管领导和网站管理员(信息员),负责区政府网站相关栏目和本单位专栏信息发布、信息审核、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要为网站管理人员配置电子政务外网电脑、互联网电脑、移动存储设备等相关办公设备。网站管理账户实名登记,专人专管,人员变动应及时将姓名、手机号码等相关信息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开设及注销
第七条 各单位应开设专栏,并在专栏规范设置政务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根据工作需要规范开设政务新媒体账号,原则上一个单位在同一平台只保留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主办单位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名称应保持一致。
第八条 各单位专栏及功能的调整,要向区政府办公室书面提出意见,经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政务新媒体实行分级备案制度。政务新媒体账号开设、变更、关停、注销,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并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信息采编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上对外发布的文字、图片、音视频、链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十一条 信息按重要程度主要分为一般信息、重大信息、特级信息三类。
一、一般信息。经法定程序审议通过且适宜对外公开的一般性、行业性文件。区委、区政府及各部门、乡镇(街道)日常工作及会议、工作措施、进展情况。
二、重大信息。区委、区政府重要会议,区领导重要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重大政策及解读、领导讲话、调查研究等信息。
三、特级信息。涉及全区的重特大事件、突发性群体事件、重大安全稳定事件等信息。
第五章 信息审核
第十二条 信息审核实行“三审三校”和“分级审核”制。
“三审”:一级审核,由信息员在信息采集、整理、编辑、上报等环节,对信息发布的保密性、规范性、准确性负责审核;二级审核,由各单位分管负责人对信息进行全面审核、修改;三级审核,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一般信息实行“三级审核制”。重大信息审核在此基础上,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发。特级信息审核在此基础上,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三校”即信息在平台排版出样时,应经过三次校对:一校,由排版人员(网站管理员或信息员)对信息样版的文字、图片、格式、美工等内容进行初次校对;二校,由科室负责人对信息样版进行第二次校对;三校,由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核校对,通过后正式发布。
第十三条 信息审核过程中发现以下类似情况的,不能通过审核,主要包括如下:
(一)涉密信息或涉及敏感性问题的信息;
(二)不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信息;
(四)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的信息;
(五)当前对外发布不适宜的信息;
(六)不利于我区宣传和发展的信息;
(七)信息中统计数据、提法不准确的信息。
第十四条 对不按流程规范提交审核造成不良后果或保密审核不严,导致泄密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第六章 信息发布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要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结合每年国家、市、区下发的《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不得发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发布信息要及时、全面、有效、准确,防止漏发、迟发、错发,杜绝政治错误、内容差错、技术故障。
第十七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要求进行更新,政府网站动态要闻类栏目更新时间间隔不超过2周;通知公告、政策文件类一级栏目更新时间间隔不超过6个月;严禁出现空白栏目。政务新媒体原则上每周至少更新3次。
第十八条 转载信息必须注明转载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信息内容,原则上只转载党政机关和权威媒体发布的信息。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发布的重要政策信息,相关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应及时转载。
第十九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应提供有效的互动交流功能,主办单位要依法依规回复网民留言,有效回应网民的问题。
第七章 值班读网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安排政务值班人员进行“7×24小时”读网检查,不定时阅读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各页面的内容。发现信息内容有误、页面无法打开等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相关人员进行处理,突发网络舆情、突发安全事件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带班领导,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政务值班人员对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读网情况进行抽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主办单位进行处理。
第八章 监测预警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办公室应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对全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进行监测,实时掌控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运行状态以及挂马、内容篡改等攻击情况,收到异常情况预警消息要立即核实处置,向单位领导报告初步处置情况后,研判是否向网信、公安部门报告进行协同处置。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一旦发现第十三条包含的敏感信息,应第一时间删除。具备修改后重新发布条件的,经仔细修改并通过“三审三校”后重新发布。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发现敏感信息后,第一时间通知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删除信息。
第九章 舆情处置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把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作为舆情回应、引导的重要平台。对涉及本单位业务的重大突发事件、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网络谣言,应在网信部门的指导下,及时回应舆情。
第二十六条 政务值班人员每天上网浏览本单位开办或管理的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及时收集舆情风险和动向。对发现的舆情,须第一时间向网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突发舆情后,要按照“快速反应、确认事实、正面回应、妥善处理”的总体要求,在第一时间启动响应机制,及时了解舆情出处,对引发该舆情的不实之处进行澄清,引导舆情的正面发展。
第二十八条 舆情的处置情况、后续走向,政务值班人员要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并向相关领导和单位及时通报情况。
第十章 检查考核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办公室每季度对照《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对各单位专栏和政务新媒体内容更新等情况进行常态化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政府办公室召集相关负责人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并扣除年度目标考核中相应分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单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公开信箱发布的信件因严重政治错误等问题被市政府办公厅通报的;
(二)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被国务院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区政府办公室抽查为不合格的;
(三)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未按有关程序和要求自行开设、关停、变更等,未按要求向区政府办公室备案的;
(四)未规范回复、或超期回复依申请公开等问题被市政府办公厅通报的;
(五)发布广告等从事营利性活动,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的;
(六)工作不力,对指出问题未及时整改造成不良影响或被上级通报的。
第十一章 运维安全保密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要落实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安全管理人员,明确职责和权限。规范人员调离制度,做好工作移交、保密承诺、口令更换等必要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加强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后台账户密码管理。密码位数应不少于8位,定期更改,以最小化原则管理账户,严禁将后台管理地址、账号和密码泄露给他人。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需要第三方服务商提供服务时应当明确约定权责,签订保密协议,进行保密培训,加强资质审查和日常监督。
第十二章 培 训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应定期组织对各单位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员(信息员)集中培训,包括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方面的政策讲解、操作等内容。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录制视频、一对一指导等方式进行培训。新到岗人员应先培训后上岗。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梁平府办发〔2018〕45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