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3年6月6日起施行。
1.《通知》明确的救助范围及认定部门分别是什么?
答:由区民政局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区乡村振兴局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在乡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由区残联认定的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待市民政局等部门确定认定条件后,按相应规定进行认定。
2.《通知》明确的救助标准是什么?
答:一是特殊病种医疗救助。上述救助对象患特殊疾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分类按比例给予救助。救助比例不低于60%,年度救助限额10万元。二是大额费用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患其他疾病,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一次性住院发生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3万元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特殊疾病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6万元。
3.《通知》明确的倾斜救助范围是什么?
答:对规范转诊且在市内就医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4.《通知》明确的倾斜救助标准是什么?
答:对上述救助对象实行分段分档救助。救助对象自付费用单次超过5000元的可享受倾斜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30000元。
5.《通知》明确的医疗救助特殊病种包括哪些?
答:包括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再生障碍性贫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重症甲型H1N1、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地中海贫血、白血病、精神分裂症、躁狂症、焦虑症等26个病种。
6、为什么要规范转诊?
答: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目的是为规范救助对象的诊疗行为,倡导基层首诊,规范转诊,合理就医。
7.新旧政策有哪些差异?
答:一是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6类人群新纳入特殊病种和大额费用医疗救助。救助比例不低于60%,年度救助限额分别不低于10万元、6万元。二是新增了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全市范围内就医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7类低收入人口以及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给予倾斜救助。
8.举例分析新政策实施后的变化有哪些?
李某为我区新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今年因肺癌在区人民医院(二级)第一次住院,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40000元。
基本医保统筹报销:(40000-300)×70%=25900元,个人负担14100元,个人负担比例为35.25%。在未出台本通知前,医疗救助不予报销。
出台本通知后,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按照60%进行报销:14100×60%=8460元,个人负担5640元,倾斜救助报销:(5640-5000)×25%=160元。
救助后个人负担5480元,个人负担比例为13.70%。本通知出台后,减少该患者个人负担86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