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为落实国务院、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示精神,推动我市托育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建立全市统一的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标准,指导妇幼保健机构规范开展辖区内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经征求意见,反复修订,我委组织制定了《重庆市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标准以卫生部下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2012年修订版)》为基础和依据制定,设立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堂卫生、保健室或卫生室设置、人员配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保健制度等7项一级指标和17项二级指标,并设立7项“必达指标”,对托育机构卫生状况进行全方位科学评价,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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