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职业病诊疗科目的设置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要求;
2.具有与开展备案类别工作相适应的工作场所和专门的职业病诊断档案管理场所;
3.同一类别职业病诊断医师不少于3人,诊断医师不可外聘,诊断医师需取得市卫生健康委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市级及以上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及考核,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为本机构的执业医师,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具有与备案诊断项目相适应的设备(仪器)配置条件,能开展相应项目的检查和检测及鉴别诊断;
5.有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
6.有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审核机制,确保职业病诊断结论的客观、科学、准确;
7.有职业病诊断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重庆市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对接,实现职业病诊断数据实时报送,并确保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8.制定并实施职业病诊断能力培训计划,建立健全专业知识更新、专业技能维持与培养的继续教育制度,并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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