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文件第二条之规定,如果四层以上为公寓(公寓的房屋属性为非居住),那这幢大楼未含住宅,一至三层可以开设娱乐场所;如果四层以上为住宅,这幢大楼属于商住楼,一至三层不能开设娱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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