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改革后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有哪些?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 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现役满 12 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按自主就业的有关政策办理。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人民政府工作安排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置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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