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2017年11月20日。原环境保护部出台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该《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可以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送行调试。
但调试期间,建设单位需遵循如下规制:
(1)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2)需要公开调试的起止时间并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局报送相关信息,接受其监督检查;
(3)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4)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
此种情形下,生态环境部门在认定建设单位是否投入生产或使用时,最为简便的一种方法,只需关注该单位是否报送了调试信息。换言之,如果该项目既未通过验收又未报送调试,但有生产或使用行为,即可认定为未验先投。在此需注意调试并不是验收前的必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