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渝价﹝2014﹞12号文件中第三条关于合乘费的规定:“出租汽车租用期间,在计价器能够满足合乘计费的前提下,经征得第一用户的同意,方可搭乘第二用户,合乘路线可以收取合乘费,合乘费用由合乘乘客各负担70%。合乘路段不得再收起租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