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户外招牌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通行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对相邻居民造成光污染,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二)对水、电、气管线等公共设施构成损害或者影响正常使用; (三)占用人行道、公共绿地、公共场所等公共设施或者在无使用权的设施上设置;(四)在违法建筑上设置;(五)其他影响市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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