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区绿地属于附属绿地,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附属绿地,是指附属于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除绿地与广场用地)的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等用地中的绿地。(2)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附属绿地由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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