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梁平区区长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的
通 知
梁平府办发〔2019〕7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梁平区区长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已经区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梁平区区长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引导、激励我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升质量水平,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推进质量强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的通知》和《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设立的梁平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是区政府授予在质量发展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表彰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加强品牌建设,质量水平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 区长质量奖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表彰名额不超过3个。当年申报企业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四条 区长质量奖评选对象为梁平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经区政府批准,可适时将农业、建筑业和服务业企业或其他组织纳入评选范围。
第五条 评选区长质量奖应严格遵循国家相关规定,坚持以企业自愿申报为基础,以专家评审为支撑,以科学、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以政府决策为保证的评选准则。
第六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由区财政拨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区政府成立梁平区区长质量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负责区长质量奖评选的领导与协调工作。评选委员会主任由分管质量工作的区政府领导担任,评选委员会副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评选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评选工作结束后自行解散。
第八条 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负责区长质量奖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日常工作。
第九条 评选办公室适时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人员组成区长质量奖评审组,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具体开展区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行解散。
第十条 各乡镇(街道),区级各部门分别负责本区域、本行业区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评审员,协助调查核实申报企业的相关资格条件。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十一条 申报基本条件
申报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节能、质量政策,连续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且通过相关认证,持续实施追求卓越绩效的经营管理模式,质量改进和管理创新成效显著;
(三)主导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水平,企业技术水平、新产品研发能力、节能减排及经营结果处于我区同行业领先地位;
(四)近3年未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在国家或我市监督抽查中,没发现产品质量问题;
(五)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模范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内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区长质量奖申报表;
(三)各类获奖证书以及荣誉证明,产品及质量管理体系等认证证明、环境达标证明、纳税证明、安全生产证明、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及企业经营业绩证明等;
(四)属工业企业的,其申报材料除前款规定要求外,还应包括主要产品近三年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第十三条 评选依据
区长质量奖严格按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的评价要求,对企业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及经营结果等七个方面进行评价。评价标准分值及具体方法采用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总分为1000分,参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低于600 分不得获区长质量奖。
第十四条 评选程序
评选程序主要包括发布信息、企业申报、资料评审、企业答辩、现场评审、综合评选、社会公示、评选委员会审议、区政府审批、颁奖表彰等10个环节。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五条 区政府对获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并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十六条 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和中国质量奖。产业发展资金、技术改造项目优先考虑区长质量奖获奖企业。区政府各部门应为区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提供优质快捷绿色通道服务。区内各商业银行应优先为区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区长质量奖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后,获奖企业可再次自愿申报区长质量奖,并按照本办法重新评选。
第十八条 获奖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核实,评选委员会审议,报请区政府审批后,撤销其区长质量奖荣誉称号,收回奖章和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4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区长质量奖。
(一)申报企业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奖的;
(二)在有效期内国家或我市监督抽查中,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三)企业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企业有偷税、漏税、逃税、抗税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九条 政府部门为申报企业的虚假数据和材料出具证明,为企业骗取区长质量奖提供方便的,由区政府启动行政问责,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参与区长质量奖评选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选过程中如有违规、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纪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区长质量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