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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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梁平府办发〔2019〕9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区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或参照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2日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行政决策水平,规范梁平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区政府法律顾问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渝办发〔2011116号)《重庆市梁平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年)》(梁平委〔2017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由区政府聘请,其基本职能是为区政府及其领导提供优质、高效、及时、准确的法律服务,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

第三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原则是:事前防范、事中控制风险为主,事后补救为辅。

第四条 区司法局具体负责区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人员聘任

 

第五条 担任区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行端正、勤勉敬业、责任心强;

(二)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必要的时间和相应的精力履行职责;

(三)受过法学教育,具有较好的法学理论素养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四)原则上具有相应法律从业经验,在所从事的领域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公信度;

(五)近三年内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六)具有法律职业资格。

第六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由区司法局拟定建议人选,报区政府审定。区政府法律顾问人选确定后,由区政府与其本人或其所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颁发聘书。

第七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名额为10-20名,聘期为两年。期满后,重新聘用。

第八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组成法律顾问团,设团长一名,从区政府法律顾问中聘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区政府法律顾问团日常业务管理和事务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区政府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

(二)定期听取区政府法律顾问的报告及工作意见、建议,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

(三)协助区司法局对区政府法律顾问进行综合考评,提出考核意见;

四)审查法律顾问提交的法律意见等与履职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规则

 

第九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循尽责、敬业、高效的原则,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对区政府重大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二)对拟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或论证,提出书面法律意见;

(三)参与或代理诉讼、调解、仲裁活动,为区政府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四)草拟、修改、审查以区政府名义签署的合同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根据需要参加区政府对外经济交往和重大引资项目的洽谈和资信调查;

(五)参与重大突发事件、疑难信访案件的研究讨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

六)根据区政府意见,列席参加区政府常务会议及相关会议;

(七)根据区政府要求,为政府组成人员及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讲授法律知识,对法治政府建设提出针对性意见建议;

(八)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合同约定获取报酬;

(二)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三)调阅相关资料或进行调研;

(四)获取与履职相关的政府信息和材料。

第十一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忠于职守,维护区政府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按时完成区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和工作任务;

(三)与区政府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回避;

(四)遵守工作纪律及聘用合同的约定;

(五)遵守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关于法律服务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方式主要为会议工作制和委托办事制,具体通过调查研究、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有关会议、参与商务谈判、个别咨询、委托代办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三条 凡需要由区政府法律顾问办理的法律事务,由区司法局向区政府法律顾问交办。交给区政府法律顾问办理的事务,一般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交办,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对交办的法律事务一般一案一结;区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书面意见和电子文档,提交的书面意见应当有区政府法律顾问的亲笔签名,交法律顾问团团长审查签字后提交区司法局审核。

重大、疑难的法律事务需经法律顾问团集体研究、讨论的,由法律顾问团团长组织,并根据讨论情况制作书面意见。

区政府法律顾问办理的诉讼案件、仲裁案件,应当在结案后一个月内提交所办案件卷宗。

对区政府法律顾问团团长提交的书面意见,经区司法局审核后,以区政府法律顾问意见书的形式,按照相应工作规则报区政府审定。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对所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以及接触、了解到的秘密和不宜公开的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六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受区政府委托开展工作时,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不得从事与履行区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

第十七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在办理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以外的业务时,不得以区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代理他人办理法律事务,或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

第十八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不得在个人名片上印有梁平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等字样。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 区司法局负责为区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和服务。

第二十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聘任期内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区政府法律顾问的,应当主动辞去区政府法律顾问。聘期内不再担任区政府法律顾问的,由区司法局收回聘书。

区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府予以解聘:

(一)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法律法规被处以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以及被取消执业资格、不予注册、延期注册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三)不遵守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的;

(四)以区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

的商业活动的;

(五)利用区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利益的;

六)从事其他违反工作纪律或损害区政府合法权益活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政府法律顾问有权解除区政府法律顾问聘用合同:

一)指派、委托的事务违反法律法规或法律服务执业规范的;

(二)有证据证明向政府法律顾问提供虚假资料,致使不能提供有效法律服务的;

(三)区司法局逾期不支付顾问费的。

第二十一条 区司法局应当根据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完成情况,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区政府法律顾问支付工作报酬。

第二十二条 区司法局承担区政府法律顾问的联络、协调及向区政府法律顾问指派法律事务、督促区政府法律顾问在规定时间内办结法律事务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区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质量、效率以及社会效果等进行综合考评和监督,考评结果作为重新聘任的重要参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区政府法律顾问有本规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以及违反区政府法律顾问义务或工作纪律的,可向区司法局投诉、举报。

第二十三条 区司法局每年至少应当组织召开一次区政府法律顾问会议,进行工作总结,研究区政府法律顾问重大事宜,提高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水平。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对其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和所提供的其他法律服务的合法性负责。

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并由区司法局、市律协梁平区联络办或区政府法律顾问所在单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成效显著,为行政机关依法决策做出突出贡献的,区政府应当给予一定的表彰奖励。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梁平府办发〔2017248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