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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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农业水费财政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梁平府办发〔201727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梁平区农业水费财政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区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8日      

 

 

重庆市梁平区农业水费财政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灌溉节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发展节水型农业,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重庆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和《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灌溉节水,是指在耕地、草地和林地等灌溉过程中,采取节水工程技术措施、调整农业种植结构节约用水,提高灌溉水利用效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水工程技术措施,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个人)为提高灌溉用水效率和经济效益,采取的新(改)建管灌、滴灌和对原有灌溉工程进行加固、防渗等节水工程措施。

第四条  农业灌溉水费财政精准补贴的对象为建立了农业灌溉管护组织,实行了用水定额管理、用水总量控制、水量分配、水权确定、用水计量,管护体制机制健全、灌溉工程设施完好、灌溉秩序良好、水费征收率达到90%及以上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用水管理组织。

第五条  农业灌溉节水奖励的对象为采取节水工程技术措施、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加强田间管理,节水效果明显(节水率达30%及以上)的用水户。

 

第二章 农业水费财政精准补贴

 

第六条  农业灌溉水费财政精准补贴经费从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中优先安排。

第七条  农业灌溉水费财政精准补贴标准以当年实际灌溉面积为依据,每亩补助10元。

第八条  农业灌溉水费财政精准补贴资金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于每年9月向区水务局、区财政局提出当年水费补贴申报,申报的内容包括:灌区基本情况、当年收支情况、计提维修养护费情况、计划维修项目及金额、申请灌溉补助金额、存在的问题(困难)及建议等。

区水务局、区财政局于当年10月共同到场对水费补贴申报进行复核;11月对全区水费补贴申报、复核结果进行汇总,提出全区水费补贴方案报区政府审批;12月根据区政府审批结果将节水补贴兑现。

第九条  农业灌溉水费财政精准补贴专项用于农业灌溉工程的维修养护和灌溉管理工作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农业灌溉节水奖励

 

第十条  农业灌溉节水奖励经费来源主要从争取上级水利专项补助和本区水利专项预算安排筹集,区财政局、区水务局每年统筹安排资金,作为农业灌溉节水奖励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农业灌溉节水奖励标准为20/亩。

第十二条  农业灌溉节水奖励资金由实际节水户每年8月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用水管理组织)申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汇总后于每年9月向区水务局、区财政局提出当年节水奖励申报,申报的内容包括:灌区基本情况、采取的节水措施、实际节水量、节水灌溉面积、节水户申报汇总表、申请节水奖励金额、存在的问题(困难)及建议等。

区水务局、财政局于当年10月共同到场对节水奖励申报进行复核;11月对全区节水奖励申报、复核结果进行汇总,提出全区节水奖励方案报区政府审批;12月根据区政府审批结果将节水奖励资金兑现。

第十三条  农业灌溉节水奖励资金专项用于节水工程补助,严禁挪作他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