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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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农业水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梁平府办发〔201727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梁平区农业水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8日      

 

重庆市梁平区农业水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农业水价管理工作,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的通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农业水价的测算、核定(或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水价测算,是指在区发展改革委和区水务局的指导下,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灌区农业供水的水价进行测算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水价核定,是指区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规定,对农业水价成本测算、价格核定的行政监督管理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水价确定,是指在政府指导下,村、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用水户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召开用水户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农业水价的行为。

第六条  农业水价要在明晰产权、控制人员、约束成本的基础上,按照补偿运行和维修养护费用的原则下进行测算、核定。

 

第二章  农业水价的构成

 

第七条  农业水价主要由农业灌溉成本费用构成,包括水利工程折旧费、维修养护费、管理费、配水人员劳务费等。

第八条  工程折旧费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随着工程设施逐渐磨损而转移到成本中的那部分价值。

第九条  维修养护费用是指对灌区供水设施每年必须进行的日常维修、养护费用。

第十条  管理费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为组织和管理农田灌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办公费用、会议费、通讯补助费、交通补助费及管理人员合理的误工补贴等。

第十一条  配水员劳务费是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在农业灌溉期内聘用配水人员所支付的劳动费用。

 

第三章  成本费用测算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折旧费参照《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工程供水部分固定资产折旧率和大修费率表的通知》规定,结合灌区水利工程现状,合理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年基本折旧率,原则上折旧率取22.5%、残值率取35%

第十三条  维修养护费用的测算:

(一)维修养护费用按水利工程固定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一般控制在固定资产总额的1.0-1.5%范围内。

(二)固定资产总额是指水利工程新建、改造所形成的全部固定资产。由于本区水利工程大都新建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当时形成的固定资产现已基本折旧完毕且大都无资产台账,为此,固定资产总额按以下办法确定:

1.原已形成固定资产且有明细台账的,按其折旧后的净值确定固定资产总额。

2.原已形成固定资产但无明细台账的,根据使用年限和折旧率,结合实际情况适当确定固定资产总额。

3.对原已形成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的,按更新改造费减去已折旧费加上原固定资产净值确定固定资产总额。

4.近10年新建的水利工程,按其资产净值确定固定资产总额。

第十四条  管理费用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人员定岗标准》人数,结合管理工作实际和本区劳动人事部门核定工资标准及当前工资水平合理测算。

(一)纳入区编制管理的水利工程单位,其管理费按区委编办核定的编制人数和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及经费标准,结合近3年单位实际支出合理测算。

(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其管理费按以下办法测算:

1.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成立3年以上的,可按近3年平均实际合理支出测算;

2.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成立3年及以下的,可依据实际支出扣除一次性因素合理测算支出水平;

3.新组建或正在筹备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可依据灌区实际情况据实测定或参考当地同类灌溉规模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支出水平确定。

(三)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日常管理人员可按35/万亩确定,灌溉面积在1万亩以下的可确定1人。

第十五条  配水人员劳务费用的测算:

(一)灌溉期内聘用的配水人员劳务费用可按当地农村劳动力价格和配水工作量合理确定。

(二)灌溉配水人员原则上可按46/万亩确定。

 

第四章  水量测算

 

第十六条  测算农业灌溉水价时所采用的灌溉水量,可依据灌区取水计量点近五年平均年取水量乘以工程改造完成后渠系平均水利用系数确定。

第十七条  当灌区可供总水量大于实际需水总量时,按实际需水总量确定灌溉水量;当灌区可供总水量小于实际需水总量时,按灌区可供总水量确定灌溉水量。

 

第五章  水价测算

 

第十八条  农业灌溉费用分为枢纽工程农业灌溉费用、渠系工程农业灌溉费用,并按以下方法测算:

(一)枢纽工程农业灌溉费用=枢纽工程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维修养护费用+管理费用)×枢纽工程农业灌溉功能分摊比例。

枢纽工程农业灌溉功能分摊比例=设计农业灌溉总水量÷总库容

(二)渠系工程农业灌溉费用=渠系工程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维修养护费用+管理费用+配水人员劳务费用)。

第十九条  农业灌溉完全成本(终端)水价按以下方法测算:

(一)枢纽工程农业完全成本水价=枢纽工程农业灌溉费用÷灌区取水计量点总水量。

(二)渠系工程农业完全成本水价=渠系工程农业灌溉费用÷支渠取水计量点总水量。

(三)农业灌溉完全成本(终端)水价=枢纽工程农业完全成本水价+渠系工程农业完全成本水价。

第二十条  渠系工程运行维护管理成本水价=渠系工程费用(维修养护费用+管理费用+配水人员劳务费用)÷支渠取水计量点总水量。

 

第六章  水价核定

 

第二十一条  农业灌溉水价核定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粮食作物灌溉水价原则上按渠系工程运行维护管理成本核定水价。

(二)经济作物、经果林灌溉水价原则上按渠系工程完全成本核定水价。

(三)超定额用水作物水价原则按枢纽工程加渠系工程完全成本核定水价。

第二十二条  农业灌溉水价的核定(确定)可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在政府指导价下由村、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用水户协会协商确定,水价标准确定后应报区发展改革委和区水务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结合灌区水利工程和灌溉管理实际,农业灌溉水费计收可实行终端计量收取,也可实行两部制水价即基本水价+实际灌溉水量(次数)水价的办法,具体计收办法由村、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用水户讨论确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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