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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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城区住宅项目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梁平府办发〔20188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梁平区城区住宅项目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8日     

 

 

重庆市梁平区城区住宅项目配套幼儿园建设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重庆市主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划用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梁平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住宅项目配套幼儿园建设规划管理、土地供应、建设管理、移交及后期监督管理。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按照“政府主导、整体规划、科学布局、优先发展”的原则,切实加强城区幼儿园的建设与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规划、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住宅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由项目开发单位(建设业主)投资建设。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规划部门共同牵头,会同街道、城乡建设、财政、国土房管等部门,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和《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DB50/T5432014)科学编制《梁平城区幼儿园布局规划》,明确拟建幼儿园的布点位置、投资建设主体、项目性质、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和标准、配套条件、建设时序以及资金来源等。

第六条  区规划部门要根据《梁平城区幼儿园布局规划》修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函》中明确建设规模、用地红线范围等指标。

第七条  对新建的住宅项目配套幼儿园,区规划部门要在《规划条件函》中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独立占地、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及标准、配套条件等规划指标,在审查设计方案时确定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具体位置、功能分区等。

第八条  对无偿移交给教育行政部门的住宅项目配套幼儿园,其建筑面积不纳入拟供应地块的容积率核算。

第九条  对棚户区改造地块,优先规划建设普惠性幼儿园。

 

第三章  土地供应

 

第十条  对开发单位投资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在土地供应前,区国土房管部门要根据区规划部门明确的规划条件,将配套幼儿园的供地方式、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及标准、建设主体责任、建设时序、住宅项目预售条件、移交义务以及产权归属教育行政部门等在供地方案或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确,并将上述内容载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

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确因城市建设需要变更的,要严格按照程序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就近划补,其建设用地不少于原有面积。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配套幼儿园应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392016)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建设)和验收,且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线明确,保障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和集中绿地,并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区规划部门要会同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幼儿园设计方案审查工作;区城乡建设部门要负责做好配套幼儿园施工环节监督工作。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消防等部门和单位指导项目建设业主做好配套幼儿园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配套幼儿园要与对应的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住宅房屋竣工交付使用时,配套幼儿园要与开发项目同步通过竣工验收。分期开发的住宅项目,配套幼儿园应与第一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交付使用。

 

第五章  移交及后期管理

 

第十三条  区国土房管部门要督促配套幼儿园项目建设业主自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2个月内,将幼儿园的土地、所有建(构)物及资产、建设资料无偿移交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配套幼儿园移交后,项目建设业主应配合区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将产权登记给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配套幼儿园无偿移交区教育行政部门的,不属于市场交易行为,按相关规定减免资产过户的相关税费。

第十六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会同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在审核民办幼儿园教育成本合理性、真实性基础上对其收费标准予以备案。幼儿园教学及生活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类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有物业管理的幼儿园,物业管理费按照物业管理区域内普通住宅物业收费标准收取。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凡在土地出让竞买须知和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需配套建设幼儿园并无偿移交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无论是否在出让土地红线范围内,配套建设幼儿园发生的建造费用可按税收规定予以扣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须无偿移交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在建和已建成的配套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自主开办幼儿园,同时鼓励开发建设单位,引进优质学前教育资源,以降低租金或“零租金”等方式举办普惠性幼儿园。对已建成未办园的,由区规划部门牵头,区国土房管部门、区教育行政部门配合共同开展清理,在2018年年底前清理完毕,并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尽快办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未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配套建设或未按时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区国土房管部门要将依法认定的不良诚信信息纳入土地市场诚信管理信息系统,依法依规追究其违约责任,并采取相应的约束、限制措施。

第二十条  配套幼儿园未达到相关建设标准的,由区城乡建设部门按有关规定会同教育、规划等部门依法查处;改作他用的,由区国土房管部门会同区规划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对本办法施行前,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必须配套建设幼儿园而未建的,由区国土房管部门会同区规划部门进行全面清理,督促项目建设业主切实履行合同约定。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梁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梁平府办发〔2015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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