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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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梁平府办发〔2017〕19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梁平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区十七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3日      

 

 

重庆市梁平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我区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重庆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优抚对象是指: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部分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

第三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与全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同类别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待遇基本相当。

第四条  建立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依托,以城乡医疗救助和医疗补助为重点,以医疗减免优惠为补充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

 

第二章  医疗保障

 

第五条  对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其参保费由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资助。

第六条  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第七条  优抚对象到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中心及乡镇卫生院就医时,按规定享受医疗优惠和医疗减免服务。

第八条  优抚对象享受门诊医疗补助,补助标准按市、区有关规定执行。区财政局负责将医疗补助费拨付到各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再直接发放给优抚对象。

身患癌症和长期卧床不起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按规定享受相关医疗补助。

第九条  优抚对象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医疗减免后的剩余部分,按下列标准给予医疗补助:

(一)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治疗旧伤复发的,全额补助;治疗旧伤复发以外的补助80%,补助金额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3000元。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补助80%,补助金额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3000元。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部分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补助50%,补助金额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2000元。

第十条  优抚对象因患大病或慢性病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医疗减免、医疗补助后,其个人支付部分超过5000元的,可按超过部分的30%给予特别医疗补助,全年累计不超过1000元。

第十一条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不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优抚对象因卖淫、嫖娼、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伤自残、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保障。

 

第三章  资金保障

 

第十三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来源为: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区财政预算资金,依法可用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的区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依法可用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的社会捐助资金,依法可用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的其他资金。

第十四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当年平衡,结余部分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优抚医疗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区审计、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管。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区民政、财政、人力社保、卫生计生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区民政局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负责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的管理和审批工作;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核;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负责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将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参保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参保对象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区卫生计生委负责监督医疗机构落实优抚对象医疗减免优惠政策,规范医疗服务;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保障医疗安全;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惠服务政策,落实优质服务措施。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所需资料,积极配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调查核实。

 

第五章  医疗服务

 

第二十一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范围与我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第二十二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开设优抚对象优先服务窗口,并公开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要按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服务,保证医疗服务和药品质量;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不得要求优抚对象支付按规定应予减免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优抚对象需转院的,由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擅自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

(二)在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发放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相关资金的。

第二十五条  优抚对象冒领、骗领医疗补助费的,由区民政局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对拒不退回的,从其定期抚恤补助金中扣出;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障按照医药费统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在职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按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第二十七条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梁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梁平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梁平府办发〔2010〕2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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