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分散式供水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梁平府办发〔2017〕1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梁平区分散式供水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七届区政府第八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分散式供水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农村村民饮用水条件,保障村民供水安全,规范农村供水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分散式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分散式供水工程指:供水人口在20人及其以下的水井、雨水集蓄水池、引河水泉水等引蓄供水工程。
第三条 分散式供水工程应遵循合理利用水资源、因地制宜规划工程建设,生活用水优先与兼顾生产用水相结合、确保水质与保障水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分散式供水工程的建设与监督管理。
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分散式供水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受益农村居民承担自己受益的分散式供水工程的建设运行管理、维护与安全责任。
第五条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卫生计生委、区环保局等区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分散式供水工程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分散式供水工程产权属受益农村居民。
第二章 规划、建设、管护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水源和农村居民需求,依据“一事一议”原则,提出本村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各村报送的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方案,核查无误,编制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计划,报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不需政府补助的,则不报送。
区水务局依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计划,编制区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计划,商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后,报区政府按程序审批,然后下达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投资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下达的投资计划,可集中组织或由各受益村组、农户分别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接受区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分散式供水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分别向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卫生计生委、区环保局报送竣工报告备案。
第十条 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坚持以政府补助和受益农村居民自筹相结合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参与。
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用地由受益村组内部调剂解决。
第十一条 区水务局提供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标准图集,供建设分散式供水工程参考。
第十二条 单户受益的分散式供水工程,受益户负运行管理、维护及安全等具体责任。多户受益的分散式供水工程,所有受益户共同负运行管理、维护及安全等具体责任。自行协商制定管理、维护、费用收取等相关办法,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为分散式供水工程的保护范围:
(一)单独设立的取水、净水、调节、电控等设施边墙外三十米范围内;
(二)供水工程输(供)水主管两侧各一米范围内;
(三)保证分散式供水工程安全需要的其他范围。
受益人应当在分散式供水工程保护范围设立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并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分散式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禁止在分散式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
禁止在分散式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排放有毒有害物或者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
在分散式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修建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建(构)筑物;不得擅自从事挖坑(沟、井)、取土、堆渣、爆破、打桩、顶进作业等危害分散式供水工程及其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五条 确需建设的其他工程影响分散式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影响分散式供水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需要改装、迁建分散式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保证原用水户正常用水,改装、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因其他工程建设造成分散式供水工程运行管护费用增加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补偿。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分散式供水工程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区卫生计生委、区水务局、区环保局等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