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国有投资项目工程建设管理的
通 知
梁平府办发〔2017〕1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投资项目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国有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国有投资项目工程建设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国有投资项目工程建设程序管理
国有投资项目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行业相关规定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严格招标方式和备案管理。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国有投资项目纳入公开招标,严禁将建设工程以任何方式肢解发包。国有投资项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成招投标后,按照规定在区城乡建委进行合同备案。
(二)严格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国有投资项目完成招标后,必须进入基本建设程序,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严禁以任何理由规避基本建设程序(含土石方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一律不得实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提前介入。严禁以任何理由压缩合理工期。
(三)严格费用交纳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国有投资项目必须按规定交纳安全文明措施费、工伤保险、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等。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结算并支付工程款,确保工程款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做好农民工工资监督发放工作。对长期不进行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以及监督发放农民工工资不力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一律由建设业主单位自行负责处理。
二、严格规范国有投资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一)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工程质量安全关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工程建设的重中之重。各乡镇(街道)、各行业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加强企业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依法加强对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查处建设过程中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强预拌混凝土管理。
1.加强预拌混凝土源头控制。混凝土是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材料之一,混凝土的质量直接影响工程项目质量。区城乡建委负责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对城市规划区内混凝土用量500立方米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工业园区管委会、双桂新城管委会、区棚改指挥部、百里竹海指挥部、区市政园林局、区水务局、区国土房管局、区交委、区农委等部门以及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预拌混凝土的源头控制,严禁负责的建设项目以任何形式使用非法预拌混凝土,严禁向非法预拌混凝土搅拌场租赁场地和设备,严禁将项目分包给不具备预拌混凝土资质的企业和个人,切实加强预拌混凝土买方市场的管控,保障建设工程质量。
2.加强自拌自用搅拌场所管理。国有投资项目设立的自拌自用搅拌场,由其建设业主对场所和设备进行使用登记,并于7个工作日内送区城乡建委备案,工程完毕后由其建设业主负责监督拆除设施设备,并于7个工作日内将拆除情况送区城乡建委备案。严禁自拌自用搅拌场向其他单位和个人租借场地、设备及对外销售混凝土。
三、强化行业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落实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辖区内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的监督。
区发改委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区招标投标工作,对本区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加强对各类建材企业价格行为的监管。
区财政局要加强对国有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管。
区城乡建委要加强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管理,对未取得资质承揽工程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予以打击。
区交委要加强国有投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大对无运输许可证从事建设活动运输车辆的查处。
区公安局要加大对无牌照从事建设活动运输车辆的查处打击力度。
区国土房管局要加强国有投资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加大非法使用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
区环保局要加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工作,加大生产、建设过程中污染环境的查处打击力度。
区规划局要加强国有投资项目规划管理,组织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查处工作。
区审计局要加强国有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区工商分局要加大对无照经营的查处取缔力度。
梁平供电分公司要加强非法生产、建设的用电管理,严厉查处擅自为非法生产、建设供电的行为,切断非法生产经营条件。
龙泉供水公司要加强非法生产、建设的用水管理,严厉查处擅自为非法生产、建设供水的行为,切断非法生产经营条件。
四、严格落实国有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加强国有投资项目建设监管。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履行好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有下列行为的,一律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建设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一)凡国有投资项目应纳入招标而未纳入,或者采取任何形式规避招标,或者招标后不按规定进入基本建设程序,经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整改仍未整改的;
(二)建设单位对国有投资项目的农民工工资监督发放不力,导致农民工工资落实不到位,形成群访、集访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凡国有投资的工程项目以任何形式违规使用非法预拌混凝土,或按合法商品混凝土预算价格使用非法预拌混凝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