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8008652038C/2024-00067 | [ 发文字号 ] | 梁平府办发〔2024〕70号 | ||||
[ 主题分类 ] | 应急管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预案 | ||||
[ 发布机构 ] | 梁平区政府办公室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 ||||||
[ 成文日期 ] | 2024-10-29 | [ 发布日期 ] | 2024-11-01 |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自然灾害救助
应急预案的通知
梁平府办发〔2024〕7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梁平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梁平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级指挥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及其他指挥机构
2.4 现场指挥机构
3 灾害救助准备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4.2 灾情信息发布
5 区级应急响应
5.1 一级响应
5.2 二级响应
5.3 三级响应
5.4 四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联动
5.7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
6.3 冬春救助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责任与奖惩
8.3 预案管理
8.4 参照情形
8.5 预案实施时间
附件1
附件2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加强与市级相关预案的精密衔接,进一步健全区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重庆市梁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重庆市梁平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的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毗邻区县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我区境内造成较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内灾害救助工作。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以属地为主;坚持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前防范、灾中救援、灾后救助统筹安排,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级指挥机构
重庆市梁平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区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是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统筹、组织、领导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在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的领导下,区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对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咨询建议,为全区各类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供决策建议。
2.2 办事机构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是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构,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
局,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兼任副主任,负责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级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助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乡镇(街道)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乡镇(街道)需求,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4)组织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跟踪督促自然灾害救助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2.3 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及其他指挥机构
各乡镇(街道)根据需要设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辖区内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加强指导和支持。
村(居)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明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责任人,协助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本辖区、本单位开展自救互救工作。
2.4 现场指挥机构
当发生自然灾害亟需救助时,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视情成立应急救助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实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同时接受市工作组的指导。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受灾人员接待组、救灾物资供应组、医疗卫生组、秩序维持组、舆情引导组、后勤保障组等工作小组,可视情增加或减少工作小组,参与现场应急救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带队领导或者委派的其他领导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指挥长指定。
3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水利、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及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乡镇(街道)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灾的群众,做好救助准备;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情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和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指导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6)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乡镇(街道)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要求和《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区应急管理局按规定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各乡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发生。涉灾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报送至上级主管部门,并向区应急管理局通报。
(1)初报:对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街道)应急管理岗应在自然灾害发生后1.5小时内将本辖区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
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向本级党委、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0.5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并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区委、区政府报告。
对造成行政区域内人员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乡镇(街道)应急管理岗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向本级党委、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并在1小时内收集、汇总本辖区内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情况进行书面报告。区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区委、区政府报告。
(2)续报:初报完成后可以开始续报,一天内可进行多次续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区委、区政府报告。
(3)核报:灾情稳定后,乡镇(街道)应急管理岗应在2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并向区应急管理局和本级党委、政府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7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和救灾工作情况,并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区委、区政府报告。
4.1.2 灾情信息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做到“初报快、续报全、核报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行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3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若出现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难以确认的情况,应按照“先报后核”原则,第一时间先行上报信息,后续根据确认情况进行核报。
4.1.4 区应急管理局应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对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按照《重庆市因自然灾害死亡(失踪)人员认定和统计报送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由区政府领导指定相关部门开展调查认定工作,出具调查认定报告,并抄报市应急管理局。
4.1.5 发生干旱灾害,各乡镇(街道)、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显时及时汇总报告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6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健全灾情会商制度,针对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及时组织涉灾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灾情信息应及时通报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灾情上报流程示意图)
4.2 灾情信息发布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以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以及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渠道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汇总,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区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
(5)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
5.1.3 响应措施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委派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统一领导、组织、实施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安排部署灾害救助工作,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对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必要时提请区委主要领导部署救助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各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根据需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实地开展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委派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率有关成员单位赴受灾乡镇(街道)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具体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先期工作组赴受灾乡镇(街道)指导开展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乡镇(街道)需求。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乡镇(街道)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研判及受灾乡镇(街道)需求评估。
(4)调拨救灾款物。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救灾资金,根据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及时预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区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灾后恢复重建预算内投资。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使用。交通运输部门和有关单位组织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迅速统筹调度区消防救援队伍、区专业救援队伍、公安等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乡镇(街道)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国资委督促监管企业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工作;督促监管企业开展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损毁厂房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指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人武部、武警三支队梁平中队组织协调驻梁部队、民兵、武警、预备役部队等参与救灾,协助受灾乡镇(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受灾乡镇(街道)按需做好相关保障和组织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教委、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单位)协助受灾乡镇(街道)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乡镇(街道)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灾区秩序。区公安局加强受灾乡镇(街道)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度波动。区经济信息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梁平金融监管支局组织协调做好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抢修基础设施。区住房城乡建委开展灾后房屋建筑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城市管理局开展灾后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评估等工作。区水利局开展受灾乡镇(街道)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区交通运输委开展受损公路、桥梁等交通评估及修复工作。区经济信息委、国网梁平供电分公司开展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区经济信息委组织开展受灾乡镇(街道)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乡镇(街道)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乡镇(街道)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科技局、区大数据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受灾地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区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乡镇(街道)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启动救灾捐赠。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区(下同)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11)加强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区融媒体中心、区委网信办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的统一部署,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结果报送区委、区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区委、区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7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800间或25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区委、区政府研判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
5.2.3 响应措施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或委派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统一领导、组织、实施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安排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根据需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实地开展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或委派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副主任率有关成员单位赴受灾乡镇(街道)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先期工作组赴受灾乡镇(街道)指导开展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乡镇(街道)需求。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乡镇(街道)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研判及受灾乡镇(街道)需求评估。
(4)调拨救灾款物。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救灾资金,根据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及时预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区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灾后恢复重建预算内投资。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落实和监督救灾款物使用。交通运输部门和有关单位组织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迅速统筹调度区消防救援队伍、区专业救援队伍、公安等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乡镇(街道)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国资委督促监管企业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工作;督促监管企业开展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损毁厂房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指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人武部、武警三支队梁平中队组织协调驻梁部队、民兵、武警、预备役部队等参与救灾,协助受灾乡镇(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受灾乡镇(街道)按需做好相关保障和组织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教委、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单位)协助受灾乡镇(街道)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乡镇(街道)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灾区秩序。区公安局加强受灾乡镇(街道)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区经济信息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梁平金融监管支局组织协调做好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抢修基础设施。区住房城乡建委开展灾后房屋建筑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城市管理局开展灾后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评估等工作。区水利局开展受灾乡镇(街道)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区交通运输委开展受损公路、桥梁等交通评估及修复工作。区经济信息委、国网重庆梁平供电分公司开展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区经济信息委组织开展受灾乡镇(街道)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科技局、区大数据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受灾地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乡镇(街道)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乡镇(街道)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乡镇(街道)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启动救灾捐赠。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区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11)加强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区融媒体中心、区委网信办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的统一部署,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结果报送区委、区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区委、区政府和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4000人以上7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50户以上,800间或2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5)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研判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具体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决定启动。
5.3.3 响应措施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具体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或委派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组织实施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具体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组织或委派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和专家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
(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具体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或委派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率有关成员单位赴受灾乡镇(街道)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受灾乡镇(街道)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区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预算内投资。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使用。交通运输部门和有关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迅速统筹调度区消防救援队伍,区专业救援队伍、公安等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乡镇(街道)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人武部、武警三支队梁平中队组织协调驻梁部队、民兵、武警、预备役部队参与救灾,协助受灾乡镇(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梁平金融监管支局组织做好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受灾乡镇(街道)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灾情稳定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街道)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
(9)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一)发生自然灾害,全区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4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或80户以上、500间或1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5)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研判认为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委派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委派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街道)和专家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委派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率有关成员单位赴受灾乡镇(街道)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能职责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3)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区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预算内投资。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委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使用。交通运输部门和有关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迅速统筹调度区消防救援队伍、区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乡镇(街道)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协助受灾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区卫生健康委组织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自然灾害发生在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乡镇(街道)或灾害对受灾乡镇(街道)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降低。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区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向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街道)通报,所涉及乡镇(街道)要按照本级救助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启动本级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 响应终止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导致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各乡镇(街道)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加强指导,有关部门、受灾乡镇(街道)负责,摸排、统计、评估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及时建立台账,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3 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支持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按相关规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加强对受灾乡镇(街道)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视情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
6.2.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受灾乡镇(街道)负责实施,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按有关标准规范发放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2.2 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恢复重建资金,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保险经济补偿作用,用好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健全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2.3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无法避让的,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确保安全。
6.2.4 灾情稳定后,乡镇(街道)立即组织开展倒损住房统计、调查工作,建立分户台账,填写家庭基本情况和住房倒损情况,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6.2.5 经验收合格后,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2.6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应采取实地检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
6.2.7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工作,并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开展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恢复重建农村住房宅基地规划和选址工作。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做好恢复重建农村住房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梁平金融监管支局指导做好倒损住房保险理赔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2.8 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灾后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冬春救助
6.3.1 各乡镇(街道)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区委、区政府有关部署加强统筹指导,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抓好落实。
6.3.2 受灾乡镇(街道)应当在每年9月上旬开始,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口粮、饮水、衣被、取暖等方面的困难和需救助情况,编制工作台账,于9月30日前报区应急管理局。
6.3.3 区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开始审核、汇总乡镇(街道)上报情况,10月15日前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市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建立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3.4 完成冬春救助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冬春救助资金的,应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资金申请报告、冬春救助评估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
6.3.5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受灾乡镇(街道),采取实地检查、抽样调查等方式,核实救助需求、救助对象情况;根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报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补助资金。
6.3.6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乡镇(街道)的救助申请,结合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情况,确定冬春救助物资和资金补助方案,安排下拨自然灾害冬春生活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困难。
6.3.7 区发展改革委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保障粮食供应。
6.3.8严格按照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村(居)委会民主评议、乡镇(街道)审核、区应急管理局审批的程序,精准确定救助对象,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冬春救助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救助工作绩效。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区发展改革委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区财政局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区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加大区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按相关政策统筹落实财政资金,帮助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区级救灾资金拨付机制,满足受灾乡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区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预算内投资。
7.1.4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救灾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好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7.2 物资保障
7.2.1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合理规划、加快推进以区救灾物资储备库为支撑,乡镇(街道)救灾物资储备站(点)以及灾害多发易发、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地区的村(社区)救灾物资储备站(点)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系统建设;救灾物资储备站(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完善救灾物资储备设施和功能,健全协议储备机制,合理储备必需的帐篷、衣被、简易床、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
7.2.2 制定本级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并留有安全冗余。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各类自然灾害需求及采购计划,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依托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搭建重要救灾物资生产企业数据库。区发展改革委要统筹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和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
7.2.4 落实国家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站(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应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区经济信息委健全区级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乡镇(街道)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区经济信息委组织协调基础电信企业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
7.3.2 区应急管理局充分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拓宽灾情报送渠道,提升及时准确获取重大灾情能力。
7.3.3 区应急管理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确定1名联络员,在灾害应急处置期间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乡镇(街道)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消防救援、气象、测绘地理信息、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落实自然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健全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自然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充分依托国家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
7.6.4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及时完善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
7.7.2 建立健全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通过市、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综合运用各类手段确保直达基层一线。
7.8 宣传和培训
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组织开展对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责任与奖惩
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结合各类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3 各乡镇(街道)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救助应急预案,报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8.3.4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5 本预案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
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同时,原自然灾害救助预案(梁平府办发〔2022〕62号)废止。
附件: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区应急总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区应急总指挥部)组织体系框架图
附件1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区应急总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一、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区应急总指挥部)职责
主任(总指挥长):区政府区长
常务副主任(常务副总指挥长):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主任(副总指挥长):区政府有关副区长、区人武部部长
成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有关副主任,区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有关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林业局、区气象局主要负责人;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国防动员办公室、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教委、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委军民融合办)、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国资委、区大数据发展局、区统计局、区人武部、团区委、区科协、区红十字会、梁平行政学校、梁平金融监管支局、武警三支队梁平中队、区消防救援局、梁平供电分公司分管负责人。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区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区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日常工作。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成员单位职责
区政府办公室。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列入区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区政府领导参加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活动;负责协调办理落实区政府和区政府领导决定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事项;检查、督促防灾减灾救灾各项政策、法规的落实。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新闻报道、政策解读和公益宣传;做好灾害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以及灾害预警信息的及时传播;负责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完成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指导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完成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自然灾害防治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项目、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地震灾害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气象灾害防御工程项目)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的衔接平衡;负责积极争取中央和市级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等专项资金支持;负责审核全区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负责保障灾区物价稳定和应对自然灾害的能源供应保障工作;牵头组织实施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督促长输油气管道企业做好沿线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负责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应急避难避险场所,协助发布预警警报信号,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通信支援;根据区级救灾物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区级救灾物资、应急救援物资的采购、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区教委。负责组织指导学校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教育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做好受灾学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完成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科技局。负责加强自然灾害应急救援装备设备研发力度;提供科技方面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应急救灾工作;为防灾减灾救灾提供科技支撑。完成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指导在工业规划编制、产业布局谋划和工业项目建设中对自然灾害风险影响进行评估;协调防灾减灾救灾信息的应急发布,落实免收自然灾害预警专用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等政策;协调自然灾害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的应急保障,组织落实区级医药储备的紧急调用;指导灾区安全监管职责内工业企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承接军民融合办关于抗震救灾工作任务;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援应急通信及其他重要通信保障工作,保障灾区公众信息网的网络运行安全,负责指导电信运营商及铁塔公司做好通信设施的气象防御工作,保障突发事件预警信息通道畅通。完成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自然灾害抢险救援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做好自然灾害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协助控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支持引导灾害社工等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好因灾遇难人员殡仪工作;倡导文明祭祀,减少森林草原火灾风险。完成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救援执法监督。完成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安排自然灾害防治经费预算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及时保障并监督使用;配合自然灾害防治部门积极争取中央和市级救灾资金支持;依据自然灾害防治部门对市级(含中央)救灾资金的安排方案,及时拨付救灾资金;协调指导金融(保险)机构做好稳定受灾地区金融(保险)秩序、灾后金融(保险)服务和信贷支持、金融风险防范、金融(保险)应急保障等工作,全力助推灾后恢复重建;统筹推进巨灾保险工作,协同建立灾害救助保险制度;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实施特大灾害发生和持续期间紧急营业计划;督促指导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房保险等服务机构及时规范做好查勘理赔、资金兑付等工作。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组织气象条件引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联合开展全区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负责组织地质环境与地质灾害调查监测与防治、地质科学技术研究与推广、地质工作技术支撑与地质知识普及等工作。完成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自然灾害引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提出污染控制措施,及时发布相关环境信息;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灾区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监督,指导做好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联合气象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和空气质量预报。完成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安全性鉴定、修复,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指导和督促全区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城市内涝隐患的排查监测和抢险救灾;城乡基础设施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气象灾害防御监督管理。完成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等工作;城市市政设施防洪安全;负责城区公园、景区、城市绿化树木输配电线路及周边设施的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市政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防治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联合气象部门开展城市运行高影响天气预警工作。完成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交通运输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运力,为应急运输提供支持保障,组织、指导开展因灾导致的交通基础设施损毁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地方水域水上交通应急抢险工作;组织、指导公路的地质灾害防治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工作;做好交通基础设施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做好在建交通工程的气象灾害防御监督管理。完成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实施山洪灾害防治、水利水毁工程修复工作;抓好水库蓄水安全防范工作;水利工程(在建)周边地震和地质灾害防治以及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做好洪水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组织协调受灾地区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保障;负责洪涝干旱灾害先期处置工作。完成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农村气象灾害防御、农民野外安全用火的宣传教育,加强农事生产用火管控工作;制定和实施农业科技防御洪水抗御旱灾方针政策,指导全区农业防汛抗旱防灾减灾技术服务体系;农业设施周边和农业生产活动地震、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全区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组织种子、动物疫苗消毒药品、应急处置及防护等动物防疫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指导灾后恢复生产。完成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商务委。负责指导商业企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和组织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援,依法依规稳定市场供应;协助组织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相关物资。完成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文化旅游委。负责旅游景区自然灾害防治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文物类旅游景点抢险救灾;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旅游景区内森林草原火灾防控措施;指导监督旅游经营企业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游客转移、疏散等安全避险工作。完成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机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负责调配医疗卫生资源,组建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救援等卫生应急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负责卫生应急队伍人员、车辆、装备的调度;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联合气象部门发布高温中暑预警;统计报告全区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完成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和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全区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较大及以上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区应对较大及以上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及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自然灾害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提出区级救灾物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相关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负责建立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体系,及时报告已发生地震震级,做好地震现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及时提供震后震情发展趋势判断;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协助开展灾情收集工作;协助地震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负责地质、地震灾害先期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区抗震救灾工作。完成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国资委。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工作;督促所监管企业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开展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损毁厂房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
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推进综合防灾减灾救灾相关数据资源汇聚融合、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加快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在综合防灾减灾救灾领域的深度应用。
区统计局。负责做好灾情统计业务指导工作。完成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林业局。负责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预警监测的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森林草原火灾先期处置工作;督查指导灾后森林和草原生态修复工作。完成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驻梁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完成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团区委。负责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完成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科协。负责履行防灾减灾救灾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为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救灾科学素养服务;积极为科技工作者搭建防灾减灾科学技术创新平台。完成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红十字会。负责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捐赠款物,并调拨救灾资金、物资支持灾区抗灾救灾工作,协助灾区开展紧急人道救助;组织红十字救援队伍、装备设施和志愿者等参与抢险救灾和现场救护工作;动员社会人道力量参与灾后重建工作。完成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行政学校。承担区应急管理培训基地职责,负责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教育培训和课题研究,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示范性演练。完成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梁平金融监管支局。负责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稳定受灾地区金融秩序相关工作;协调各金融机构做好灾后金融服务、灾后信贷支持和金融风险防范等工作,全力助推灾后恢复重建;统筹推进巨灾保险工作完成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气象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负责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技术性工作;做好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提供气象服务信息;联合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发布地质灾害、联合区卫生健康委发布高温中暑、联合区林业局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联合区应急管理局和区林业局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号;组织开展气象灾害评估,为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负责全区气象灾害敏感单位认证及监督管理;加强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职责范围内的防雷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统筹推进全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
武警三支队梁平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与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行动,并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完成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消防救援局。负责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国家队作用,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森林草原灭火、地震和地质灾害、洪旱灾害等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积极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完成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网梁平供电分公司。负责抢险救灾电力供应、电力安全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完成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级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需要,积极提供有利条件,配合完成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任务。
附件2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区应急总指挥部)
组织体系框架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