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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创建重庆市节水型

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梁平府办发〔2024〕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梁平区创建重庆市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梁平区创建重庆市节水型城市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提升城市节水工作效能,助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根据《重庆市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和《重庆市节水型城市评选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推动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把节水理念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全领域,建立健全城市节水法规制度,完善科学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体系,推动城市用水效率和效益全面提升、全民节水意识显著增强,为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二、工作目标

计划于2024年5月31日,完成重庆市节水型城市创建基础工作,各项问题整改完毕,创建指标达标;2024年6月30日相关创建资料整理成册,区级自检达标;2024年7月31日完成创建资料问题整改,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局审查,正式申报创建重庆市节水型城市;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城市管理局现场迎检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夯实城市节水基础,务必具备申报条件。

1.城市节水法规政策执行有力,规范性文件配套健全。严格执行市城市节约用水,水资源管理,供水、排水、用水管理,地下水保护,非常规水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城市节水管理方面规范性文件。(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水利局;责任单位:区司法局)

2.城市节水管理主管部门明确,人员稳定,职责清晰,日常节水管理规范。推动落实各项节水制度,开展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以及日常的节水宣传,开展城市节水的日常培训等。(牵头单位:区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区水利局,各街道办事处)

3.建立城市节水统计制度。有用水计量与统计管理办法,或者关于城市节水统计制度批准文件,城市节水统计至少开展2年以上。(牵头单位:区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区水利局、区统计局,各街道办事处)

4.建立节水投入制度。多渠道筹集资金,通过社会资本投入、财政补助等方式保障每年有稳定的节水投入,支持节水基础管理、节水设施建设与改造、节水型器具推广、节水培训以及宣传教育等活动的开展。(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教委、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水利局、高新区管委会)

5.城市节水制度健全。有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节水“三同时”、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取水许可、城市节水奖惩等具体制度或办法并实施;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有关于特种行业用水管理、鼓励再生水利用等的价格管理办法。(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水利局;责任单位:区司法局)

6.编制并有效实施城市节水规划。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并经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出台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控相关制度,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各街道办事处)

7.提高城市供节水智慧化水平。从城市供水、节水统计、计划用水和超定额加价管理等方面推进智慧化管理。(牵头单位:区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双桂集团、龙泉供水公司)

8.近3年内(申报当年及前两年自然年,下同)未发生城市节水、重大安全、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历史文化资源等事件,未发生违背城市发展规律的破坏性“建设”等行为,未被区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市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应急局)

(二)加快生态宜居建设,提高城市安全韧性,确保创建指标达标。

1.城市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不低于40%。(牵头单位:区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各街道办事处)

2.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关停率达到95%。且在地下水超采区,连续两年无各类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牵头单位:区水利局;责任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

3.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按《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规定核算后≤9%。(牵头单位:区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双桂集团、龙泉供水公司)

4.建成区旱天无生活污水直排口,无生活污水管网空白区,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集中处理率达到目标要求,无黑臭水体。(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5.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不高于《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的指标。(牵头单位:区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6.加快推进节水型居民小区创建工作,确保创建区域内节水型居民小区覆盖率不低于10%。(牵头单位:各街道办事处;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

7.加大用水总量控制力度。确保全年各类用水户的用水总量不得超过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牵头单位:区水利局;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

8.强化行业监督指导,确保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低于全国平均值的50%或年降低率不低于5%。(牵头单位:区经济信息委;责任单位:区水利局、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9.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总量占污水处理总量不低于15%或年增长率5%。其他城市:再生水、雨水、矿井水、苦咸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总量不低于城市用水总量(新水量+非常规水量)15%或年增长率5%。(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水利局)

10.持续推进城市居民家庭一户一表改造,实现居民抄表到户、收费到户,确保城市建成区内居民家庭一户一表率不低于90%。(牵头单位:区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双桂集团、龙泉供水公司)

11.加强节水型器具市场监管,定期开展生活用水器具抽检,确保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市场抽检合格率达100%。(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12.建立健全用水单位重点管理名录,确保非居民单位计划用水率不低于90%。(牵头单位:区城市管理局、区水利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各街道办事处)

13.积极开展节水型单位创建工作,以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为重点,压实主体责任,持续推进节水改造,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号召全社会开展节水型单位创建,确保节水型单位覆盖率不低于10%。(牵头单位:区教委、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水利局、区机关事务中心;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14.加快推进工业企业节水技术改造,提倡循环用水,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确保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低于60%(不含电厂)。(牵头单位:区经济信息委;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局、区水利局、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15.严格执行重庆市工业企业单位产品用水定额,确保工业企业单位产品用水量不大于国家发布的GB/T18916定额系列标准或省级部门制定的地方定额。(牵头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城市管理局、区水利局;责任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16.加大节水型企业的创建力度,积极开展企业水平衡测试工作,有针对性地对各企业制定节水改造方案,进一步加强企业节水管理,确保节水型企业覆盖率不低于15%。(牵头单位:区经济信息委;责任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17.坚持以水定产,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构建与水资源相适应的产业格局,坚决遏制不合理用水需求,确保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不含第一产业用水量)低于全国平均值的40%或年降低率不低于5%。(牵头单位:区水利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18.建立稳定的年度节水财政投入制度,确保城市节水财政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不低于1‰。(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区教委、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水利局、各街道办事处)

19.严格执行水资源费(税)征收制度,加大征收力度,确保水资源费(税)收缴率不低于95%。(牵头单位:区水利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各街道办事处)

20.完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严格执行污水处理费征收制度,加大征收力度,确保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收缴率不低于95%。(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各街道办事处)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全面启动(2024年1月-2024年2月)。

一是对标对表重庆市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制定创建重庆市节水型城市的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二是细化分解任务,落实各项考核指标的牵头单位与责任单位;三是广泛宣传节约用水的目的和意义,激发广大市民参与创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创建活动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4年2月-2024年6月)。

各责任单位结合本实施方案中涉及本部门(单位)的任务分工,对标对表制定相应的专项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工作措施和责任领导、责任人,有序组织实施。在推进过程中,各责任单位加强工作对接协调,即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创建指标按期达标,并完成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

(三)申报迎检阶段(2024年7月-2024年12月)。

组织创建节水型城市的申报工作,完成自查问题整改、迎检资料汇编和现场点位打造,确保顺利通过创建重庆市节水型城市专家组的评审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为顺利创建节水型城市,成立梁平区创建重庆市节水型城市领导小组,统筹、调度我区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由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陈孟文任组长,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唐军,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杨西,区政府副区长陶斯俊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机关事务中心、高新区管委会、梁山街道、双桂街道、合兴街道、仁贤街道、金带街道、双桂集团、龙泉供水公司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和督促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资金保障。

由区财政局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节水型城市创建涉及的城市节水规划编制、工作宣传和节水小区创建等工作。各部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公共节水设施、海绵城市、清水绿岸、水源地保护建设。区经济信息委、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要协调辖区内工业企业加大节水投入力度,鼓励工业企业进行节水改造。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要安排专项资金,逐年实施城市老旧供水管网改造建设。

(三)积极宣传动员。

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和网络、公众号等各类新兴媒体,开展主题鲜明、丰富多彩的线上线下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对创建节水型城市的认识,动员广大市民以实际行动参与创建活动,营造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附件:重庆市梁平区创建重庆市节水型城市考核评选指标任务分解表


附件

重庆市梁平区创建重庆市节水型城市考核评选指标任务分解表

序号

目标

指 标

指标释义

指标类型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具体要求

1

一、生态宜居

城市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

〔建成区内具有渗透能力的地表(含水域)面积÷城市建成区总面积〕×100%。

导向指标

区城市管理局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各街道办事处

不低于40%。

2

自备井

关停率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关停的自备井数÷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总数)×100%。

底线指标

区水利局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城市管理局

各街道办事处

95%。且在地下水超采区,连续两年无各类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

3

城市公共

供水管网

漏损率

〔(城市公共供水总量-城市公共供水注册用户用水量)÷城市公共供水总量〕-修正值,其中城市公共供水注册用户用水量是指水厂将水供出厂外后,各类注册用户实际使用到的水量,包括计费用水量和免费用水量。计费用水量指收费供应的水量,免费用水量指无偿使用的水量。

底线指标

区城市管理局

双桂集团

龙泉供水公司

按《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 92)规定核算后≤9%

4

城市水环境

质量

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水平及城市水体水质状况。

导向指标

区生态环境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各街道办事处

建成区旱天无生活污水直排口,无生活污水管网空白区,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集中处理率达到目标要求,无黑臭水体

5

城市居民

生活用水量

城市居民家庭年生活用水总量(新水量)÷(城市居民总户数×每户平均人数),其中每户平均人数按最近一次人口普查统计数据确定。

导向指标

区城市管理局

各街道办事处

不高于《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的指标。

6

节水型居民

小区覆盖率

节水型居民小区或社区居民户数与城市居民总户数的比值。

导向指标

各街道办事处

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

≥10%

7

二、安全韧性

用水总量

指各类用水户取用的包括输水损失在内的毛水量。

底线指标

区水利局

区城市管理局

各街道办事处

不超过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8

万元工业

增加值用

水量

年工业用水量(按新水量计)÷年工业增加值,其中,工业用水量是指工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用于制造、加工、冷却(包括火电直流冷却)、空调、净化、洗涤等方面的用水量,按新水量计,不包括企业内部的重复利用量。统计口径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全口径工业企业,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执行。

导向指标

区经济信息委

区水利局、

高新区管委会

各街道办事处

低于全国平均值的50%或年降低率≥5%。

9

再生水利用率

(1)缺水城市:城市再生水利用总量占污水处理总量的比例。(2)其他城市:再生水、雨水、矿井水、苦咸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总量占城市用水总量(新水量+非常规水量)的比例。

导向指标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经济信息委

区生态环境局

区城市管理局

区水利局

≥15%或年

增长率≥5%。

10

居民家庭

一户一表率

(建成区内居民抄表到户总水量÷建成区内家庭用水总量)×100%

导向指标

区城市管理局

各街道办事处

双桂集团

龙泉供水公司

≥90%

11

节水型生活

用水器具

市场抽检

合格率

(抽检的生活用水器具市场在售节水生活用水器具样品数量÷总抽检样品数量)×100% 以地方有关部门对生活用水器具市场抽检结果为依据。

底线指标

区市场监管局

各街道办事处

100%。

12

非居民单位

计划用水率

(已下达用水计划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际用水量÷非居民用水单位用水总量)×100%。

底线指标

区城市管理局

区水利局

区发展改革委

各街道办事处

≥90%

13

节水型单位

覆盖率

〔节水型单位年用水量总量(新水量)÷(年城市用水总量(新水量)-年城市工业用水总量(新水量)-年城市居民用水总量(新水量)〕×100%,节水型单位是指由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的非居民、非工业用水单位。

导向指标

区教委

区商务委

区水利局

区卫生健康委

区机关事务中心

各街道办事处

≥10%

14

工业用水

重复利

用率

(工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年重复利用水量÷年工业用水总量)×100%,不含电厂。其中,年用水总量=年工业生产新水量+年工业重复利用水量。

导向指标

区经济信息委

区城市管理局

区水利局

高新区管委会

各街道办事处

≥60%

15

工业企业

单位产品

用水量

某行业(企业)年生产用水总量(新水量)÷某行业(企业)年产品产量(产品数量)。考核用水量前用水量排名前10位的工业行业单位产品用水量。

导向指标

区经济信息委

高新区管委会

各街道办事处

不大于国家发布的GB/T 18916定额系列标准或省级部门制定的地方定额。

16

节水型企业

覆盖率

节水型企业年用水总量(新水量)÷年城市工业用水总量(新水量)×100%。节水型企业是指由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的用水企业。

导向指标

区经济信息委

高新区管委会

各街道办事处

≥15%

17

三、综合类

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

用水量

年用水量(按新水量计)与年地区生产总值的比值,不包括第一产业。

导向指标

区水利局

区发展改革委

区经济信息委

高新区管委会

各街道办事处

低于全国平均值的40%或年降低率≥5%。

18

城市节水

资金投入

城市节水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

导向指标

区财政局

区城市管理局

区经济信息委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水利局

各街道办事处

≥1‰

19

水资源费(税)收缴率

实收水资源费(税)与应收水资源费(税)的比值,应收水资源费(税)是指不同水源种类及用水类型的水资源费(税)标准与其取水量之积的总和。

导向指标

区水利局

区发展改革委

各街道办事处

≥95%

20

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收缴率

实收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与应收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的比值,应收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是指各类用户核算污水排放量与其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之积的总和。

导向指标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发展改革委

各街道办事处

≥95%

注:计算过程中应优先采用《城市统计年鉴》《城市建设统计年鉴》或地方其他年鉴等统计数据。

部门解读:

《重庆市梁平区创建重庆市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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