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
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
梁平府办发〔2024〕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梁平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3修订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梁平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23修订版)
1 总则
为应对梁平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可能突发的污染事件,保障城乡供水安全,及时有效处理对饮用水源地构成威胁或造成污染的各类突发污染事件,减轻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令第六十九号,2007年1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国家主席令第九号,2015年1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八十七号,国家主席令第七十号修订,2017年6月27日);
(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5)《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6)《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7)《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8)《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9号);
(9)《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7〕11号,2018年7月26日第二次修正);
(10)《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
(1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
1.2.2 技术标准规范和其他文件
1.2.2.1 技术标准规范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
(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
(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2015);
(5)《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环办〔2011〕93号);
(6)《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号);
(7)《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1号)。
1.2.2.2其他资料
(1)《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渝府发〔2002〕83);
(2)《关于印发主城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渝办〔2011〕92号);
(3)《关于调整万州区等36个区县(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9号);
(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万州区等区县(开发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及调整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8〕7号)。
本预案适用于梁平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及其上游连接水体上溯24小时流程范围内和分水岭内的陆域,最大不超过汇水区域的范围内,突然发生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严重影响城镇居民饮水安全和对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为重庆市梁平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该预案和《重庆市梁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水源地管理单位、供水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应急预案体系见图1-1。
图1-1应急预案体系图
人民至上、防应结合,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企业主体、社会救援、专家支持,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
2.1.1 机构组成
在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成立梁平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为梁平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包括总指挥(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副总指挥(副总指挥为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区生态环境局负责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以及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程度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的现场指挥部和应急工作组,本预案的日常管理由梁平区生态环境局负责。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支队、水源地隶属街镇、自来水厂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下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和现场应急工作组。
图2-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图
2.1.2 机构职责
2.1.2.1 总指挥职责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
①宣布成立现场指挥部;
②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总指挥(或委托副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②贯彻执行当地或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指示;
④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并批准现场处置方案;
⑤按照预警、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
⑥组织开展损害评估等后期工作。
2.1.2.2 副总指挥职责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副总指挥由区生态环境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①协助总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②根据分工或总指挥安排,负责现场的具体指挥协调;
③负责提出有关应急处置建议;
④负责向场外人员通报有关应急信息;
⑤负责协调现场与场外应急处置工作;
⑥停止取水后,负责协调保障居民用水;
⑦处置现场出现的紧急情况。
2.1.2.3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由梁平区生态环境局主要领导、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①贯彻执行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和要求;
②负责信息汇总上报,并与有关的外部应急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
③负责调动应急人员、调配应急资源和联络外部应急组织或机构,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④向市、区政府及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完成市、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2.4 应急指挥部成员职责
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支队、水源地所在街镇、自来水厂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区委宣传部:牵头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指导有关部门牵头做好新闻通稿起草工作,视情向媒体发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现场新闻媒体接待和服务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应急期间的通信保障。
区公安局:负责组织开展危险货物(含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处置现场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社会治安秩序维护、舆情监控等应对工作;负责相关道路交通事故原因调查及责任认定,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开展次生的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并对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单位、个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区民政局:协助做好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开展死亡人员丧葬服务工作。
区财政局:制定经费保障的相关政策及方案;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基础数据系统建设、应急装备配备、应急技术研究、应急预案演练等费用纳入财政生态环境保护专项预算。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场地。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对因企业违法排污造成的饮用水源地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蔓延的建议,并对事件现场污染物的清除、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破坏的恢复等工作予以指导。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供水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供水单位进行应急监测,落实停止取水、启动深度处理设施和切换备用水源等应急处置工作安排。
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区道路运输服务中心、梁平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等单位开展因危险货物(含危险化学品、危险固体废弃物)运输事故及船舶污染物排放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以及应急处置;负责应急处置期间交通管制和救援物资设备运送、危险物品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协助做好有关人员的疏散或隔离工作;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开展有关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区水利局: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水利工程调度和应急抢险等技术支撑;协助做好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提供事发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所需水文水利资料;负责备用饮用水水源建设和调度;提供应急保障供水工程技术支持,做好应急供水保障工作。配合做好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参与预测污染扩散,负责流域流量控制和监测。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预防和调查处理因农业面源和渔业养殖造成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对于具有农灌功能的水源地,在应急期间应暂停农灌取水;对农作物、水产养殖、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渔业等生态功能受损情况及原因进行调查处理;协助做好农村地区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区商务委:保障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生活物资。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管网末梢水水质应急监测,确保应急期间居民饮水卫生安全;开展出厂水、末梢水、临时供水等水质监测;组织医疗救护,对事发现场和可能受到污染的区域实施卫生防疫。
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调拨救灾物资。
区气象局:负责应急期间提供水源地周边气象信息,提供预警和处置建议。
区消防救援支队:在参与处置化学品爆炸等特种灾害事故,参与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等事件现场抢险时,防止有毒有害消防废水流入外环境引发次生的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做好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准备。
事发地镇街:协助、配合各应急救援单位做好相关工作;负责先期处置,按规定迅速上报;负责所辖区域事故发生地群众的稳定、疏散、宣传、解释、安抚及善后工作,负责组织当地的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处置工作。
事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管理及供水单位:协助、配合各应急救援单位做好相关工作;负责紧急制定或调整自来水供应应急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落实自来水供应水源,根据供水管网布局,合理调配供水管网压力;负责紧急实施或调整应急送水、集中供水方案,负责帮助落实应急送水和集中供水地点,组织用水发放,维护好现场秩序;调集应急送水车辆,将符合饮用水标准的水送达居民集中点;协助卫生部门做好人员救治工作和卫生监测工作、疾病控制工作;负责做好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供水控制、合理调度分流等工作;参与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为事故救援提供人力支持,储备应急救援人力;负责先期处置,按规定迅速上报。
若应急组织成员或职责发生调整,应根据相关规定,由调整后具有相应职责的机构承担对应职责。
接到信息报告的单位,应立即向区生态环境局报告,生态环境局核实信息后,向区人民政府汇报,区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根据不同环境事件情景,可在应急组织指挥机构中选择有直接关系的部门和单位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
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专家组、综合协调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工作组、舆论引导组。
(1)应急处置组根据事件诱因不同确定不同的牵头部门,由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水利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消防救援支队、事发地镇街等单位构成,主要职责:
①负责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②负责现场污染物的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的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
(2)应急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水利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事发地镇街和现场指挥部确定的其他部门等单位构成。主要职责:
①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②负责在污染带上游、下游分别设置断面进行应急监测;
③负责应急期间的水源地、供水单位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
(3)应急供水保障组由区水利局牵头,区城市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事发地镇街、供水公司及下属水厂等单位构成。主要职责:
①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
②负责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以及应急供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
(4)应急物资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委、区交通局、事发地镇街等单位构成。主要职责:
①负责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讯、交通运输、供电、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②负责协调补偿征用物资、应急救援和污染物处置等费用。
(5)应急专家组由梁平区生态环境局组织成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提供应急处置和技术咨询,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建议。
(6)综合协调组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供水单位、事发地镇街等单位构成。
主要职责:接收上级部门的指示和意见,传达应急指挥部指令,报告事故应急处理情况,协调有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7)事故调查组由事故调查责任部门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事发地镇街等相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调查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原因、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等情况,并向区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区政府及上级事故调查组、有关部门报告。依照有关规定开展事件调查,督促事件责任方开展环境损害评估。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故由市生态环境局指定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区事故调查组积极配合。
(8)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镇街牵头、区民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单位参加。主要职责:
对伤亡人员及家属开展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工作;做好污染损害赔偿及灾民安抚工作。
(9)舆论引导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生态环境局、区
应急管理局、事发地镇街和区应急指挥部确定的其他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及时按规定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处置的相关信息,监控、引导社会舆情。
3 应急响应
梁平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包括信息收集和研判、预警、信息报告与通报、事态研判、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应急处置、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响应终止等工作内容。主要应急响应流程图见图3-1。
图3-1应急响应流程图
3.1.1 信息收集
信息来源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1)通过流域、水源地或供水单位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常规断面)、在线监测(常规和预警监控断面)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也可以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2)区生态环境局可通过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也可通过12369热线、网络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区公安局、区交通局可通过交通事故报警方式获取流动源事故信息;区水利局可通过对水库藻类密度变化情况的监测,获取水华事件信息。
(3)通过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之间以及饮用水源地上下游相邻区县人民政府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1.2 信息研判与会商
接到信息报告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信息核实汇总后,立即组织研判,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立即向区人民政府汇报,建议发布预警,同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若已对饮用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的,建议立即启动梁平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2.1 预警分级
根据梁平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实际,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橙色和红色两级。
橙色预警:当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范围,但水源地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应急指挥办公室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为橙色预警。
红色预警: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地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经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时、可能影响取水时,为红色预警。
3.2.2 预警的启动条件
3.2.2.1 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1)接到市生态环境局或区政府指令等信息通报后,虽污染物未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范围,但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经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可能造成污染,不影响取水;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km的陆域或水域;
(3)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经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
3.2.2.2 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1)接到市生态环境局或区政府指令或等信息通报后,虽污染物未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内,但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研判认为对饮用水源地水质有影响,可能影响取水;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3)通过信息报告发现,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米的陆域或水域;
(4)通过信息报告发现,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5)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
(6)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7)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3.2.3 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
3.2.3.1 预警发布
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由区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发布或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发布。
预警发布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预警类别、预警级别
(2)事件的起止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
(3)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
(4)警示事项
根据不同的突发水环境事件类型,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现场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3.2.3.2 预警级别调整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态的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进一步研判,如需调整预警级别,应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调整预警级别并再次发布预警信息。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指定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3.2.4 预警行动
发布橙色预警时,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开展预警行动。
预警行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通知相关部门或水厂,告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通知的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2)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3)应急准备。按照职责,相应成员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发布红色预警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预警行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下达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
(2)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3)通知水源地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
(4)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5)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6)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工作;
(7)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8)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
(9)必要时,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10)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3.2.5 预警解除
当引起预警的条件消除和各类隐患排除后,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及供水不会受到影响时,由发布预警的单位下达预警解除指令,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行动和措施。
3.3.1 信息报告程序
(1)事发地镇街、涉事单位或知情者应通过拨打110、12345、023-53222753(区生态环境局值班电话)等方式进行报告,实现联动报警。也可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告(值班电话:023-53222121)。
(2)通过上级或其他部门先获悉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需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3)初判结果为一般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事发地镇街等相关部门应在接报核实后1小时内电话向区政府值班室报告,2小时内书面报告。区政府值班室接报后按程序向区政府领导报告。
初判为较大以上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或可能(已经)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事发地镇街等相关部门应在接报核实后30分钟内电话向区政府值班室报告,同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1小时内书面报告区政府值班室,区政府值班室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上报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同时按程序向区领导报告。
3.3.2 信息通报程序
对经核实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接报的有关部门应向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通报的部门至少包括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局或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情景,还应通报区消防救援支队(遇火灾爆炸)、区交通局(遇道路运输事故)、区公安局(遇火灾爆炸)、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委(遇大面积死鱼)等部门。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3.3.3 信息报告与通报内容
(1)信息报告
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发现或得知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后的首次报告;续报是指查清有关事件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的报告,可随时报告;处理结果报告是指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处理完毕后的报告。
①初报应报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②续报应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及有关处置措施的进展情况。
③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等详细情况。
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有关的多媒体资料。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事态跟踪研判。
事态跟踪研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事故点下游沿河水利设施工程情况、判断污染物进入河流的数量及种类性质、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以及备用水源地情况。
根据事态跟踪研判的结果,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并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方法。
3.5.1 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开展应急监测。
事件处置初期,区生态环境局和区卫生健康委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命令,按照各自职责,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物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开展跟踪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3.5.2 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应急监测组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征询应急专家组意见,编制应急监测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依据的技术规范、实施人员、布点原则、采样频次和注意事项、监测结果记录和报告方式等。
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先期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份,然后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应急处置。
监测范围、布点、频次及监测因子按如下原则进行布置:
(1)监测范围
应尽量涵盖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2)监测布点和频次
以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受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农灌区取水口等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应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①针对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②针对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③水华灾害突发事件若发生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应对取水口不同水层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3)现场采样
应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应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采样频次应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的意见确定。
(4)监测项目
通过现场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样品分析等途径,确定主要污染物及监测项目。监测项目应考虑主要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化学反应、衍生成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有条件的地区可同时开展水生生物指标的监测,为后期损害评估提供第一手资料。
3.6.1 排查对象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可由应急监测组负责开展溯源分析。
应急监测组根据应急监测结果确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并结合特征污染物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开展事故源排查。
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1)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处置、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2)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畜禽养殖场(户)、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场所污染等的异常情况。
(3)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农药制造有关的工业企业、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4)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运输船舶、油气管线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5)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危化品运输车辆。
3.6.2 切断污染源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第一时间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切断固定的、流动的、非点源的污染源或泄漏源,若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法有效控制污染源,应将污染源信息上报应急处置组,由应急处置组组织实施事故源切断或控制。
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蔓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4)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3.7.1 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应急监测、污染处置措施、物资调集、应急队伍和人员安排、供水单位应对等。
根据污染特征,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措施如下。
(1)水华灾害突发事件。对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增氧机、藻类打捞等方式减少和控制藻类生长和扩散;有条件的,可以采用生态调水的方式,通过增加水体扰动来控制水华灾害。
(2)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根据专家技术组等意见,制定综合处置方案,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后实施。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
(3)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在河道内启用或修建拦截坝、节制闸等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将污染水体分流至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收集处置;利用前置库、缓冲池等工程设施,降低污染水体的污染物浓度,为应急处置争取时间。
(4)取水口及水厂应急防控。一级保护区设置有视频监控系统,取水口装载自动监测装置对水质进行监控,发现水质超标后停止取水。
(5)饮用水源深度处置。在水质受污染程度不严重的情况下,采用深度处理工艺(如臭氧-活性炭技术、生物活性炭技术、膜分离技术等)对来水进行处理,确保水厂出水水质达标。
3.7.2 处置原则
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根据污染特征,结合专家意见,尽快制定现场处置方案,针对以下情景建议开展如下处置措施:
(1)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专家组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去污洗消、临时收集贮存、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以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2)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
(3)立即组织区生态环境局与相关部门开展监测、调查工作,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
(4)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对陆地污染物,采用强行止漏法、疏散法和窒息吸附法控制泄漏源,控制泄漏源后可采取围堤堵截或挖掘沟槽收容泄漏物,覆盖减少泄漏物蒸发,稀释、吸附、中和、固化泄漏物,并最终进行污染物收集,防止污染蔓延扩散;
(5)加大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力度;
(6)水厂立即采取停止取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加大投药量等深度处理,启用备用水源,并加强事故泄漏污染物监测,分级启动应急供水预案。无备用水源的地区,可以使用应急供水车等设施保障居民用水。
3.7.3 饮用水源地应急处置措施
(1)水体藻类暴发(水华)应急处置措施
发现水华现场,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职能职责,第一时间调查和截断可能对水体造成的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养殖污染源及面源污染源。
由区水利局组织人员和设备将死亡或濒临死亡的藻类打捞出水。打捞可采取人工捞取或者机动表层抽吸。打捞出水的藻类、水面漂浮物及沉淀污泥等送往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无害化处置。
使用增氧机和曝气机进行曝气补氧。并根据实际情况,由区水利局组织从其他水源调水对事发水库进行生态补水,水库开闸下泄放水,对水库进行生态置换,遏制和减缓水库藻类生长。根据现场专家组意见,适时调整处置方案。
(2)生活污水泄漏应急处置措施
当水库周边居民产生的生活污水因污水管网破损或散排等原因而流入水库时,事发地镇街应第一时间到达事发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同时立即通知水库管理单位,并通知水源地取水单位密切关注取水水质指标。
事发地镇街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对泄漏的生活污水进行拦截,采取封堵引流措施,将生活污水暂时引流至水库周边农田,防止污水继续扩散蔓延。对受污染水体进行跟踪监测,直至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才恢复取水和供水。
(3)油罐车油品泄漏应急处置措施
因交通事故引发油罐车侧翻,油料泄漏,接报人员应第一时间通知区交通局、区生态环境局、事发地镇街或区水利局。事发地镇街、区水利局应立即通知水库管理单位到达事发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并通知水源地取水单位密切关注取水水质指标。
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尽量对油料泄漏口进行封堵,及时移走侧翻车辆,截断污染源。若泄漏油料未进入水库,可使用沙袋、吸油毡或就近利用沙土对油品泄漏路径进行封堵、拦截和收集,防止油污进入水体。没有暂存容器的,可通过就近临时挖坑铺膜等方式临时制作暂存池收集暂存含油废水。确实无法封堵拦截时,可采取封堵引流措施,将油污暂时引流至水库以外、包括水库周边农田或下游河流。若引流至下游河流,应同时利用围油栏在下游河道设置多重拦油带,防止油污向下游扩散。
若泄漏油料进入水库,除采取上述措施外,立即使用围油栏对水面油污进行拦截,防止油污扩散,采用吸油毡对水面油污进行吸附清理。
3.7.4 供水安全保障
当出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并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目前梁平区盐井口水库、大河坝水库及蓼叶水库已与现有城区供水管网联通供水,可相互调用,能保障居民用水。
应急物资、装备由应急物资保障组进行统一调配。
应急物资储备情况详见附件4。
舆论引导组负责及时按规定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处置的相关信息,监控、引导社会舆情。
现场指挥部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第一时间通过政府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1)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2)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发布应急响应终止命令,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行动和措施。
4 后期工作
响应终止后,善后工作组对造成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风险物质或污染物进行妥善处置,保证环境风险物质或污染物不会造成二次污染,包括对泄漏的油品、化学品等有害物质进行回收;事故场地及蔓延区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对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将部分污染物导流到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以清除该区域的污染物。
应急监测组负责组织后期污染监测;属地政府组织后期污染治理;应急处置组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以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根据事件调查的有关规定,一般环境事件应由区政府指定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相关单位或企业应积极整改,并形成整改反馈报告。较大以上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按市政府要求,区事故调查组协助调查。
一般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由政府或由政府指定部门牵头督促涉事企业或水源管理部门开展水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应作为事件调查处理定级、损害赔偿、生态环境恢复及重建的依据。
较大以上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由区政府配合市政府组织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由属事镇街督促肇事单位按照政策规定,对事故伤亡人员给予赔付救治,对伤者及伤亡人员家属进行精神安抚;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指导。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对紧急征用的物资和调集的社会力量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结算和补偿。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肇事单位必须对风险隐患进行整改,防止风险源再次引发水污染事件,对涉及的污染场地进行修复,满足相关要求,并对造成社会损害的进行依法赔偿。
区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参与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及应急处置单位,保持24小时的通讯畅通。
区委宣传部通过政府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对外发布事件信息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整合现有资源,逐步加强和完善应急队伍建设,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应急队伍体系。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组建或指导所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组建相应的专兼职应急队伍,定期开展相关培训;当启动应急响应时,应急队伍应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筹安排下,根据各自职能相互配合,开展应急行动。
采用教学培训或实战演练作为应急预案培训方式,加强不同层面的应急预案演练培训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培训内容可以包括信息报告、个体防护、应急资源使用、应急监测布点及监测方法、应急处置方法等培训科目。通过培训,不断提高全体人员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
应急物资保障组对应急资源(包括药剂、物资、装备和设施)应每半年进行检查,维护。并根据事件和演练经验,持续改进提高药剂、物资、装备的存放规范、应急设施的建设要求,确保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高效地使用应急资源。
区政府保障经费,专项用于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各镇街、区级有关部门每年应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本单位、本辖区水源地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区财政局将应急管理部门预算、应急物资采购费用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应急处置结束后,据实核销应急处置费用;加强应急工作经费的审计和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等。
区公安局、区交通局要为应急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提供交通方便,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并负责对事故现场道路交通实行管制,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交通干线及有关设施被毁坏时,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组织抢修或架设临时通道,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确保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满足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6 附则
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事件级别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6.1.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源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库区干流、支流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个/升,区段河长≥10公里)并造成较为严重的饮用水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源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区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库区干流、支流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个/升,区段河长≥6公里)并造成较为严重的饮用水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源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镇街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库区干流、支流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个/升,区段河长≥3公里)并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
(5)饮用水源污染范围超出梁平区行政区域即造成跨区域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源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3)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村、社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跨区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库区干流、支流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个/升,区段河长<3公里)并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
(6)对饮用水源污染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级别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
重庆市梁平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解释权归属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开展一次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演练。演练内容主要包括通讯系统是否正常运作、信息报送流程是否畅通、各应急工作组配合是否协调、应急人员能力是否满足需要等。演练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应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演练结果及时修订完善。
本预案原则上每五年修订一次,但若在演练中存在重大偏差和缺陷,存在较大的不适应,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在执行中有新的情况,应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修订完善后的应急预案应及时发至相关部门。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2.梁平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范围
3.梁平区饮用水源保护突发事件专业应急救援队联系电话
4.应急物资及装备清单
5.梁平区应急救援专家组名单
6.梁平区水系图
7.梁平区部分应急物资分布图
附件1
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附件2
梁平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范围
序号 |
水厂名称 |
水源名称 |
水源类型 |
水源所在的镇(街道) |
保护区划分范围 | |||
一级保护区 |
二级保护区 | |||||||
水域范围 |
陆域范围 |
水域范围 |
陆域范围 | |||||
1 |
梁平区龙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大河坝水厂 |
大河坝水库 |
小型 水库 |
双桂 街道 |
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及河流入库口上游1000米的范围。 |
库岸边缘纵深30米至正常水位线以上的全部陆域,入库河流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3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河流入库口上游1000-1500米的范围。 |
入库河流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为3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2 |
梁平区龙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沙坝水厂 |
沙坝水库 |
小型 水库 |
梁山 街道 |
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及河流入库口上游1000米的范围。 |
库岸边缘纵深30米至正常水位线以上的全部陆域,入库河流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3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河流入库口上游1000-1500米的范围。 |
入库河流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为3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3 |
梁平区龙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大井水厂 |
蓼叶水库 |
中型 水库 |
梁山 街道 |
以取水口为圆心,半径为1000米的水域面积。 |
取水口侧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对应,大坝高程至正常水位所控陆域。 |
一级保护区外整个水库的水域及河流入库口至上游1500米范围的水域。 |
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到大坝高程以上30米的陆域(一级保护区以外)及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3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4 |
梁平区盐井口水库管理处附属水厂 |
盐井口水库 |
中型 水库 |
屏锦镇 |
以取水口为圆心,半径为1000米的水域面积。 |
取水口侧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对应,大坝高程至正常水位所控陆域。 |
一级保护区外整个水库的水域及河流入库口至上游1500米范围的水域。 |
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到大坝高程以上30米的陆域(一级保护区以外)及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3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5 |
梁平区袁驿供水有限公司袁驿水厂 |
花石水库 |
小型 水库 |
袁驿镇 |
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及河流入库口上游1000米的范围。 |
库岸边缘纵深30米至正常水位线以上的全部陆域,入库河流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3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河流入库口上游1000-1500米的范围。 |
入库河流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为3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6 |
梁平区仁贤供水有限公司金带水厂 |
滑石水库 |
小型 水库 |
金带 街道 |
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及河流入库口上游1000米的范围。 |
库岸边缘纵深30米至正常水位线以上的全部陆域,入库河流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3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河流入库口上游1000-1500米的范围。 |
入库河流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为3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7 |
梁平区蟠龙供水有限公司蟠龙水厂 |
七里沟水库 |
小型 水库 |
蟠龙镇 |
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及河流入库口上游1000米的范围。 |
库岸边缘纵深30米至正常水位线以上的全部陆域,入库河流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3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河流入库口上游1000-1500米的范围。 |
入库河流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为3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8 |
梁平区福禄供水有限公司石安水厂 |
农民水库 |
小型 水库 |
石安镇 |
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及河流入库口上游1000米的范围。 |
库岸边缘纵深30米至正常水位线以上的全部陆域,入库河流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3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河流入库口上游1000-1500米的范围。 |
入库河流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为3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9 |
梁平区礼让供水有限公司老鸹寨水厂、梁平区竹丰水库管理处龙门供水站、梁平区礼让供水有限公司礼让水厂(备用) |
竹丰水库 |
小型 水库 |
竹山镇 |
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及河流入库口上游1000米的范围。 |
库岸边缘纵深30米至正常水位线以上的全部陆域,入库河流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3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河流入库口上游1000-1500米的范围。 |
入库河流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为3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10 |
梁平区屏锦供水有限公司回龙水厂 |
来家洞水库 |
小型 水库 |
回龙镇 |
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及河流入库口上游1000米的范围。 |
库岸边缘纵深30米至正常水位线以上的全部陆域,入库河流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3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河流入库口上游1000-1500米的范围。 |
入库河流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为3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11 |
梁平区合兴供水有限公司合兴水厂、梁平区梁山供水有限公司黑石包水厂、梁平区新盛供水有限公司文化水厂(备用) |
英勇水库 |
小型 水库 |
合兴 街道 |
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及河流入库口上游1000米的范围。 |
库岸边缘纵深30米至正常水位线以上的全部陆域,入库河流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3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河流入库口上游1000-1500米的范围。 |
入库河流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为3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12 |
梁平区新盛供水有限公司新盛水厂 |
新盛水库 |
小型 水库 |
新盛镇 |
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及河流入库口上游1000米的范围。 |
库岸边缘纵深30米至正常水位线以上的全部陆域,入库河流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3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河流入库口上游1000-1500米的范围。 |
入库河流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为3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13 |
梁平区云龙供水有限公司云龙水厂、梁平区和林供水有限公司三龙水厂 |
三龙水库 |
小型 水库 |
和林镇 |
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及河流入库口上游1000米的范围。 |
库岸边缘纵深30米至正常水位线以上的全部陆域,入库河流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3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河流入库口上游1000-1500米的范围。 |
入库河流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为3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14 |
梁平区虎城供水有限公司虎城水厂 |
龙君庙水库 |
小型 水库 |
龙胜乡 |
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及河流入库口上游1000米的范围。 |
库岸边缘纵深30米至正常水位线以上的全部陆域,入库河流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3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河流入库口上游1000-1500米的范围。 |
入库河流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为3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15 |
梁平区福禄供水有限公司福禄水厂 |
丁家槽水库 |
小型水库 |
福禄镇 |
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及河流入库口上游1000米的范围。 |
库岸边缘纵深30米至正常水位线以上的全部陆域,入库河流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3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河流入库口上游1000-1500米的范围。 |
入库河流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为3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16 |
梁平区蟠龙供水有限公司大沟水厂 |
大沟水库 |
小型水库 |
蟠龙镇、铁门乡 |
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及河流入库口上游1000米的范围。 |
库岸边缘纵深30米至正常水位线以上的全部陆域,入库河流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3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河流入库口上游1000-1500米的范围。 |
入库河流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为3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17 |
梁平区福禄供水有限公司曲水新水厂 |
宝圣水库 |
小型水库 |
曲水镇 |
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及河流入库口上游1000米的范围。 |
库岸边缘纵深30米至正常水位线以上的全部陆域,入库河流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3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河流入库口上游1000-1500米的范围。 |
入库河流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为3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18 |
梁平区蟠龙供水有限公司大沟水厂 |
罗家湾水库 |
水库型 |
蟠龙镇 |
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 |
整个汇水区域。 |
19 |
曲水村水厂 |
李万沟水库 |
水库型 |
曲水镇 |
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 |
整个汇水区域。 |
20 |
梁平区梁山供水有限公司响鼓岭水厂 |
上游水库 |
水库型 |
梁山 街道 |
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 |
整个汇水区域。 |
21 |
梁平区柏家供水有限公司柏家新水厂 |
石河沟水库 |
水库型 |
蟠龙镇 |
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 |
整个汇水区域。 |
22 |
长榜村水厂 |
曹家湾水库 |
水库型 |
曲水镇 |
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 |
整个汇水区域。 |
23 |
正和水厂 |
小梅家槽河 |
河流型 |
竹山镇 |
以取水口为起点,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范围内的河道水域。 |
一级保护区水域外50米范围内的陆域,陆域长度不小于相应的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 |
一级保护区下游边界向下200米范围内的河道水域。 |
水域沿岸纵深1000米(一级保护区外),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的陆域,陆域长度不小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 |
24 |
大观水厂 |
小白水 |
河流型 |
大观镇 |
以取水口为起点,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范围内的河道水域。 |
一级保护区水域外50米范围内的陆域,陆域长度不小于相应的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 |
一级保护区上游边界向上游(包括汇入的上游支流)延伸2000米,下游边界向下200米范围内的河道水域。 |
水域沿岸纵深1000米,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的陆域,陆域长度不小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 |
25 |
黄泥村水厂、响水村供水站 |
龙洞山泉水黄泥村水厂水源地 |
河流型 |
双桂 街道 |
以取水口上游1000m(包括汇入的上游支流),下游100m范围内的河道水域。 |
陆域沿岸纵深50m,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陆域长度不小于相应的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 |
一级保护区水域外上游2000m,下游200m的水域。 |
沿岸纵深范围1000m,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陆域长度不小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 |
26 |
大沟水厂 |
张家湾 |
河流型 |
蟠龙镇 |
取水口上游暗河出露口至下游100米,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多年平均水位在河道两侧边缘纵深50米范围内的陆域,以暗河出露口为圆心半径为30米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350米,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一级保护区外、以暗河出露口为圆心,半径30米至300米的陆域。 |
27 |
老林村 水厂 |
余家寨水库 |
水库型 |
蟠龙镇 |
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一级保护区水域外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 |
一级保护区陆域外3000米范围内的汇水区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 |
28 |
高峰水厂 |
团结 水库 |
水库型 |
安胜镇 |
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一级保护区水域外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 |
一级保护区陆域外3000米范围内的汇水区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 |
29 |
水岩水厂 |
滴水岩上塘 |
水库型 |
碧山镇 |
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一级保护区水域外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 |
一级保护区陆域外3000米范围内的汇水区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 |
30 |
三合水厂 |
木耳湾山坪塘 |
水库型 |
曲水镇 |
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一级保护区水域外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 |
一级保护区陆域外3000米范围内的汇水区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 |
31 |
仁安水厂 |
东风煤矿6号井 |
地下 水型 |
七星镇 |
以取水口为圆心,半径为100米的区域。 |
以取水口为圆心,半径为100米至500米的区域。 |
仁安水厂 |
东风煤矿6号井 |
附件3
梁平区饮用水源保护突发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队联系电话
应急指挥机构 | |
区政府办公室 |
023-53222121 |
区委宣传部 |
023-53222402 |
区生态环境局 |
023-53222753 |
区应急管理局 |
023-53369378 |
区商务委 |
023-53222115 |
区民政局 |
023-53222159 |
区水利局 |
023-53222454 |
区卫生健康委 |
023-53222180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023-53222175 |
区城市管理局 |
023-53224458 |
区气象局 |
023-53252682 |
区交通局 |
023-53230872 |
区农业农村委 |
023-53222112 |
区财政局 |
023-53366580 |
区城市管理局 |
023-53224458 |
区人武部 |
023-87422410 |
区公安局 |
023-53242060 |
区委网信办 |
023-53222402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023-53239119 |
梁山街道办事处 |
023-53222188 |
重庆市梁平区龙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
023-53222718 |
附件4
应急物资及装备清单
序号 |
物资设备名称 |
物资设备规格 |
数量 |
管理单位 |
电话 |
一、区生态环境局应急物资储备点 | |||||
1 |
应急指挥车 |
/ |
1辆 |
区生态环境局 |
孙行19123714400 |
2 |
防爆对讲机 |
/ |
6台 | ||
3 |
液体致密型化学防护服 |
/ |
3套 | ||
4 |
空气呼吸器 |
/ |
3套 | ||
5 |
应急现场工作服 |
/ |
5套 | ||
6 |
安全帽 |
/ |
5个 | ||
7 |
医用急救箱 |
/ |
3个 | ||
8 |
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
/ |
1台 | ||
9 |
移动水泵及水带 |
/ |
1套 | ||
10 |
吸油毡 |
/ |
12箱 | ||
11 |
吸油卷 |
/ |
58卷 | ||
12 |
拦油索 |
/ |
150米 | ||
13 |
PVC浮子固体式WGV-600型围油栏 |
/ |
100米 | ||
14 |
凝油剂 |
/ |
140kg | ||
15 |
消油剂 |
/ |
220kg | ||
16 |
重金属捕捉剂 |
/ |
100kg | ||
17 |
活性炭 |
/ |
1000kg | ||
二、梁平区应急管理局应急物资储备点 | |||||
1 |
城市排涝抽水泵 |
/ |
10个 |
梁平区应急管理局梁平区综合应急救援队 |
单位主要负责人13983515639/物资管理负责人18183161928/单位值班电话53222701 |
2 |
移动式排水系统 |
/ |
5个 | ||
3 |
发电机 |
/ |
34个 | ||
4 |
个人防护装备 |
/ |
100套 | ||
5 |
挡水物料(编织袋等) |
/ |
20000个 | ||
6 |
兵工铲 |
/ |
100把 | ||
7 |
铁锹 |
/ |
99把 | ||
8 |
切割机 |
/ |
10台 | ||
9 |
警戒带 |
/ |
105卷 | ||
10 |
湿式救援服 |
/ |
4套 | ||
11 |
干式救援服 |
/ |
4套 | ||
12 |
自携式潜水装备 |
/ |
4个 | ||
13 |
高压充气泵 |
/ |
1台 | ||
14 |
高压脉冲喷雾水枪 |
/ |
6把 | ||
15 |
油锯 |
/ |
4把 | ||
16 |
割灌机 |
/ |
2台 | ||
17 |
消防铲 |
/ |
6把 | ||
18 |
消防头盔 |
/ |
30个 | ||
19 |
阻燃服装 |
/ |
30套 | ||
20 |
逃生面罩 |
/ |
30个 | ||
21 |
阻燃手套 |
/ |
30双 | ||
22 |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
/ |
2个 | ||
23 |
微型消防水泵 |
/ |
2台 | ||
24 |
小型排水设备 |
/ |
2台 | ||
三、梁平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应急物资储备点 | |||||
1 |
挖机 |
/ |
6台 |
梁平区城乡建设委员会 |
单位主要负责人13896973973/物资管理负责人13896200566/单位值班电话53222321 |
2 |
吊车 |
/ |
6台 | ||
3 |
拖车 |
/ |
5台 | ||
4 |
装载机 |
/ |
5台 | ||
5 |
吊车 |
/ |
10台 | ||
6 |
挖机 |
/ |
10台 | ||
7 |
铲车 |
/ |
10台 | ||
8 |
货车 |
/ |
10台 | ||
9 |
装载机 |
/ |
2台 | ||
10 |
四桥平板拖车 |
/ |
1台 | ||
11 |
皮卡车 |
/ |
2台 | ||
四、梁平区水利局应急物资储备点 | |||||
1 |
潜水泵 |
/ |
6台 |
梁平区水利工程管理中心 |
单位主要负责人13609443668/物资管理负责人15215276388/单位值班电话53222454 |
2 |
小型潜水泵 |
/ |
2台 | ||
3 |
离心式潜水泵 |
/ |
2台 | ||
4 |
三相柴油发电机 |
/ |
4台 | ||
5 |
柴油发电机 |
/ |
1台 | ||
6 |
铁丝 |
/ |
13卷 | ||
7 |
铁锹 |
/ |
91把 | ||
8 |
木抬棒 |
/ |
21个 | ||
9 |
刨锄 |
/ |
9把 | ||
10 |
尼龙编织袋 |
/ |
16个 | ||
11 |
挖锄 |
/ |
18把 | ||
12 |
薄膜 |
/ |
2 | ||
13 |
篷布 |
/ |
1 | ||
14 |
活性炭 |
/ |
4吨 | ||
15 |
土工膜 |
/ |
8 | ||
16 |
水袋 |
/ |
1380个 | ||
17 |
塑料桶 |
/ |
39个 | ||
18 |
污水泵 |
/ |
2台 | ||
19 |
发电机 |
1台 | |||
20 |
挖掘机 |
1台 | |||
21 |
编织袋 |
71400个 | |||
22 |
手提式防爆探照灯 |
7个 | |||
五、蓼叶水库管理处应急物资储备点 | |||||
1 |
抢险车 |
/ |
1辆 |
蓼叶水库管理处 |
杨玄军15826303228 |
2 |
生石灰 |
/ |
100公斤 | ||
3 |
木屑 |
/ |
50公斤 | ||
4 |
铁锹 |
/ |
20把 | ||
5 |
编织袋 |
/ |
1000个 | ||
6 |
抬棒 |
/ |
20个 | ||
7 |
手电 |
/ |
20把 | ||
8 |
铁丝 |
/ |
100公斤 | ||
9 |
铁船 |
/ |
1艘 | ||
10 |
冲锋舟 |
/ |
1艘 | ||
11 |
救生衣 |
/ |
30套 | ||
12 |
打捞器具 |
/ |
2套 | ||
13 |
75kw柴油发电机 |
/ |
1台 | ||
14 |
吸油毡 |
/ |
50块 | ||
15 |
围油栏 |
/ |
200m | ||
六、大河坝水库管理处应急物资储备点 | |||||
1 |
铁锹 |
/ |
10把 |
大河坝水库管理处 |
张兵13896321589 |
2 |
编织袋 |
/ |
500个 | ||
3 |
锄头 |
/ |
10把 | ||
4 |
抬棒 |
/ |
10个 | ||
5 |
手电 |
/ |
20把 | ||
6 |
铁丝 |
/ |
50公斤 | ||
7 |
铁船 |
/ |
1艘 | ||
8 |
冲锋舟 |
/ |
1艘 | ||
9 |
救生衣 |
/ |
10套 | ||
10 |
吸油毡 |
/ |
100块 | ||
11 |
围油栏 |
/ |
600m | ||
12 |
撇油器 |
/ |
100个 | ||
13 |
除藻剂 |
/ |
50kg | ||
七、沙坝水库管理处 | |||||
1 |
抢险车 |
/ |
1辆 |
沙坝水库管理处 |
杨兴武15123496009 |
2 |
生石灰 |
/ |
100公斤 | ||
3 |
木屑 |
/ |
50公斤 | ||
4 |
铁锹 |
/ |
20把 | ||
5 |
编织袋 |
/ |
1000个 | ||
6 |
抬棒 |
/ |
20个 | ||
7 |
手电 |
/ |
20把 | ||
8 |
铁丝 |
/ |
100公斤 | ||
9 |
铁船 |
/ |
1艘 | ||
10 |
冲锋舟 |
/ |
1艘 | ||
11 |
救生衣 |
/ |
30套 | ||
12 |
打捞器具 |
/ |
2套 | ||
13 |
75kw柴油发电机 |
/ |
1台 | ||
14 |
吸油毡 |
/ |
100块 | ||
15 |
围油栏 |
/ |
600m | ||
16 |
撇油器 |
/ |
100个 | ||
17 |
除藻剂 |
/ |
50kg | ||
18 |
高锰酸钾 |
/ |
50kg | ||
19 |
硫酸铝 |
/ |
50kg | ||
20 |
活性炭 |
/ |
1t | ||
八、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石油分公司护城加油加气站 | |||||
1 |
消防沙 |
/ |
3立方米 |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石油分公司护城加油加气站 |
伍修琼15870470270 |
2 |
吸油毡 |
/ |
10床 | ||
3 |
消防铲 |
/ |
2个 | ||
4 |
消防桶 |
/ |
2个 | ||
5 |
防护服 |
Tychem C |
2套 | ||
6 |
警戒带 |
/ |
2卷 |
附件5
梁平区应急救援专家组名单
序号 |
姓名 |
工作单位 |
电 话 |
专业领域 |
1 |
周富春 |
重庆交通大学 |
13012333293 |
大气、水环境监测和环境标准 |
2 |
郭 平 |
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
13983889369 |
环境应急监测与环境标准 |
3 |
罗国钧 |
重庆工商大学环境保护研究所 |
13628387286 |
化学学科 |
4 |
傅金明 |
中国医药集团重庆医药设计院 |
13594284612 |
化工石化医药 |
5 |
杨维纯 |
重庆宁灵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
13032318338 |
化工石化医药 |
6 |
李崇明 |
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管理所 |
13883395071 |
环境水力学预测预警与环境规划 |
7 |
杜春漫 |
四川华睿管理公司重庆分公司 |
13012372715 |
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规划 |
8 |
廖正军 |
重庆环科源博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13708329224 |
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规划 |
9 |
黄力武 |
重庆市化工研究院 |
13060218506 |
清洁生产审核、环境风险 |
10 |
杜庆萱 |
重庆市安监局危化处 |
13594376362 |
化工设计、化工安全 |
11 |
郭 颖 |
重庆后科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
15902323681 |
环境保护 |
12 |
杨 斌 |
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
13647601477 |
社会区域 |
13 |
胡龙江 |
中石油重庆销售仓储分公司 |
139831,30543 |
安全环保、应急处置、应急演练 |
附件6
梁平区水系图
附件7
梁平区部分应急物资分布图
|文件下载: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文字版)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图片版)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重庆市梁平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
图解|重庆市梁平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
《重庆市梁平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政策问答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