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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预算安排与绩效管理

和监督检查结果挂钩办法的通知

梁平府办发〔202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梁平区预算安排与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结果挂钩办法》已经十八届区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 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梁平区预算安排与绩效管理和

监督检查结果挂钩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运用监督检查结果和绩效评价结果,激励约束各部门、各乡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纳入区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等一级预算单位(以下统称“区级部门”)的预算安排,以及区对乡镇的转移支付安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级以上的各类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中涉及区级部门和乡镇的,应统一纳入区级预算安排挂钩机制。挂钩机制分为与部门预算挂钩、与转移支付挂钩、与政策和项目预算挂钩三类。

第四条 区级预算安排与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奖惩结合原则。既要奖励激励先进区级部门和乡镇,又要惩罚约束落后区级部门和乡镇。

(二)公开公平原则。制定统一评价方案,建立客观评价指标体系,评价结果对区级部门和乡镇公开。

(三)分类挂钩原则。对区级部门和乡镇实行分类打分、排名并挂钩。

第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对区级部门、乡镇的绩效评价并提出调整方案,负责预算安排挂钩的具体实施。区审计局负责提供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纪律监督部门负责提供监督检查报告和相关资料,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确定的分档原则进行归类分档评价。

第六条 区级部门和乡镇按统一标准参加评价,但分别进行排名和挂钩。

第七条 纳入挂钩机制的指标主要包括:

(一)区级及以上各类审计结果,以区级及以上审计部门正式的审计结果为准。

(二)各级财政部门、纪律监督部门的各类监督检查、考核督查结果中明确指出部门及乡镇相关问题的,以各级财政部门、纪律监督部门正式印发的监督检查报告、情况通报为准。

(三)绩效评价结果,包含区级部门整体绩效评价和区财政对部门、乡镇预算管理情况综合评价,以区级部门、乡镇自评结果和区财政局正式评价结果为准。

第八条 按综合评价和单项评价两类分别排名计分。综合评价:总分为100分,区级部门、乡镇综合评价以区财政局对部门预算管理工作共性指标的评价结果作为基础得分,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各级财政部门、纪律监督部门的各类监督检查、考核督查结果,以及财政部门的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分和扣分项。综合考虑审计、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覆盖面的实际,可将区级部门、乡镇的得分排名分为开展专项审计及监督检查和重点评价类、未开展专项审计及监督检查和重点评价类。单项评价:每年可以结合当年的管理改革和监督检查重点,选取1—3项核心指标,每项按100分总值单独计分排名。

上级部门的各类专项绩效评价、监督检查、考核的通报结果,已在上述结果中出现或情况相似的不重复计分;新出现的情况作为单独加分或扣分项。

第九条 综合评价每年分别取得分靠前和靠后3名的区级部门、乡镇进行奖励和惩罚。得分排名靠后但综合评价、单项评价分值高于85分的区级部门、乡镇免于惩罚。

第十条 区级部门综合评价的奖(罚)金额为该部门公用经费及一般性项目支出之和的5%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区级部门单项评价的奖(罚)金额为该部门公用经费及一般性项目支出之和的1%且最高不超过5万元。

乡镇综合评价的奖(罚)金额为20万元。

乡镇单项评价的奖(罚)金额为5万元。

第十一条 对区级部门的奖励,区级部门可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全部统筹用于公用经费及一般性项目支出。对区级部门的惩罚,扣减其公用经费及一般性项目支出。

对乡镇的奖(罚)金全部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的均衡性转移支付下达(扣减)。

对各类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需按照整改要求和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进行整改。问题项目属于非必须项目的,还应通过腾退调整等方式,缩减该项目支出规模直至取消。

第十二条 将审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分为4类,每类问题扣分分别设置基准分值,在同一问题下根据严重程度分别对区级部门和乡镇进行排位,并按功效系数法相应折算得分。A类问题主要是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造成财政资金重大损失浪费的;B类问题主要是管理不规范,导致财政资金闲置,未及时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C类问题主要是管理、改革工作执行不严格,使管理要求和改革目标不能完全实现的;D类问题主要是基础管理工作薄弱,造成其他性质较轻、影响较小的问题。

其他各类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参照上述问题折算计分。

对于区级部门和乡镇屡查屡犯的问题,加计50%扣分,加大惩罚力度。

第十三条 每年8月底前,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审计局根据当年区委、区政府确定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重点,拟定当年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挂钩指标、每类问题基础分值、计分规则、奖惩数量及金额等,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每年9月底前,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审计局汇总上一年度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后,拟定奖惩方案及需腾退调整的项目清单,并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后,在次年年初预算安排时执行。

属于上一年度期间的专项审计(检查)报告在当年奖惩方案及腾退调整的项目清单报批后才出台的,纳入下一年的结果运用中。

第十四条 街道参照乡镇管理。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区级预算安排与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办法(试行)的通知》(梁平府办发〔2020〕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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