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府发〔2022〕8号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使区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决定,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四、区政府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区长出差(出访)期间,受区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区长、常务副区长出差(出访)期间,由区长委托的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副区长出差(出访)期间,由其AB角对应的副区长代管其工作。
六、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等会议。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或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由分管副区长协调处理后,及时向区长报告。
七、区长代表区政府向市政府和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副区长向区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区长委托,可代表区政府参加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并报告工作;区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某一方面的工作;区政府各部门、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向区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八、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区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及区政府的工作部署,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区审计局在区长和重庆市审计局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区政府要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扣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加快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上级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结合梁平实际,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
十二、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断优化服务,着力为促进就业创业降门槛、为各类市场主体减负担、为激发有效投资拓空间、为公平营商创条件、为群众办事生活增便利。
十三、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十四、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带头维护宪法
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规范性文件应由区司法局牵头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按规定报送备案。制定机关应每2年至少对规范性文件进行1次清理。
十七、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十九、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重大规划、贯彻国家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政府规范性文件、有关政府投资建设和关系社会稳定及其他需要由区政府决策的重大问题,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其他部门和镇乡(街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并充分协商;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一、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健全专家决策咨询制度。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十三、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四、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二十五、区政府重要工作信息由区政府新闻发言人或区政府授权的专门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发布形式可通过新闻媒体或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及时、主动公开重要政务新闻和群众关心事项,通报区政府对重大事项的处理情况。
二十六、建立完善重大政策解读机制,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原则,由政策起草部门负责做好区政府及其部门重大政策解读工作。
二十七、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围绕“全渝通办”目标,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构建科学完善的网上政务平台。依托“重庆政务”移动端(政务APP)、微信公众号,拓展政务公开渠道,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最大程度利企便民。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八、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区政府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三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处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加强督查落实
三十四、区政府各部门要增强工作的系统性、科学性和预见性。根据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重点工作安排,细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实现区政府年度和届内工作目标任务。
三十五、区政府各部门要坚持和完善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区政府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三十六、抓好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决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抓好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跟踪督办。加强督促检查结果运用,确保政令落实。区政府对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实行年度工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对各镇乡(街道)实行年度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
第九章 规范会议管理
三十七、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八、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研究贯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决定、决议事项;
(三)决定和部署涉及全局的区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重要工作;
(五)讨论其他需要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1-2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级有关部门(单位)、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区内有关学校、医院和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可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领导同志,区法院、区检察院、人武部及区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负责人和区政府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三十九、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需报请市政府和区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需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工作报告;
(四)审议政府规范性文件;
(五)通报和讨论区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及议题相关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区政府法律顾问,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专家,有关新闻单位列席会议。
四十、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传达和研究贯彻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区政府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讨论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大决策方案;
(五)通报情况、分析形势、安排工作等。
区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列席人员根据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四十一、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受区长、副区长委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可召集和主持。区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区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区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出席。
四十二、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议题承办单位和涉及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详细了解提交上会的议题并在议题收集表上签署明确的意见,提交区政府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区长确定。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政府领导确定。
凡属区政府副区长、区政府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可以解决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充分协调的事项,不安排区政府会议讨论研究。
四十三、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区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协调意见应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经主办部门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协调或由分管副区长委托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协调,协调后部门意见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在会议上予以说明分歧意见,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四十四、区政府副区长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向区长请假。区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区政府办公室向区长报告。
四十五、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或委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开会议的区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四十六、其他会议:
(一)区长碰头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相互通报情况、交换意见、研究协调工作。区长碰头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全区性专项工作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主要任务是安排部署涉及全区性的某方面专项工作,区政府各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参加,原则上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出席。
四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全区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十章 严格公文审批
四十八、各镇乡(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或报告由报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应一文一事,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请示事项如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责,由主办和协办部门协商一致并经主要负责人会签后报送区政府;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的理由和依据,提出建议性意见一并上报。
上报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签收、办理,除区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个别具体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的敏感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因特殊情况直报区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的公文,处理后应进入正常的办理程序。
四十九、区政府领导同志签署具有请示事项的公文,应有明确的处理意见。
对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要求落实的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编号后送达承办单位具体办理,承办单位按时将办理结果反馈区政府办公室。
五十、公文签发程序:
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各类公文,一律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再按文件签发权限送签。
区长签发的公文,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后送签。特殊情况下的急办公文,分管副区长口头请示区长同意签注意见后制发,事后应由区长补签。
区长另有专门交代的公文,按区长交待的程序办理。
五十一、区政府制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经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由分管副区长核报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及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有关的法律文书,经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送分管副区长审核,报区长或区长授权的副区长签订或签发。
五十二、公文签发权限:
(一)区长签发下列公文:
1.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
2.区政府报送区委的请示、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向区政协通报重大情况的公文;
3.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4.区政府人事任免的公文;
5.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涉及工作通报、公务车辆编制、财政性项目资金补助等公文;
6.其他涉及重大事项的公文。
(二)副区长签发下列公文:
1.除应由区长审批签发以外的区政府公文,由分管副区长审批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副区长分管工作的,经有关副区长会签后,由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签发;
2.区政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请示批准事项和商洽工作的公文,以及回复有关事项的公文,由分管副区长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报区长签发;
3.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属于副区长分管工作范围的公文。
(三)区政府各部门向上级业务部门上报涉及人事、机构等事项的公文,应事先报经区长审批同意或征得区长同意。
五十三、党政联合行文,按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精简、务实、管用原则,加强发文管理,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和发文规格,提高发文质量。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五十五、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六、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决定,不得有任何与之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五十七、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需向区委请示、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和区政协通报的,由副区长提出建议,报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确定。区政府各部门、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中需要向区政府请示报告的,一般只向相关分管副区长请示报告;需向区长请示报告的,应首先向相关分管副区长请示报告,再向区长请示报告。
严格履行请示报告制度,除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重大紧急情况外,政府工作不得越级请示、报告或多头请示、报告。
五十八、严格请假制度。区政府领导同志、区政府各部门、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应严格按规定执行请假和外出报告制度,外出期间必须保持通信畅通,便于工作联系。
五十九、区政府各部门、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坚持24小时政务值班、节假日期间领导同志带班制度,负责处理好值班期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工作开展情况及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区政府;涉及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群众集访等重要信息,必须及时、客观、准确报送,做好动态信息续报。
高度重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一旦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应启动相关预案,相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要及时赶赴现场,认真妥善处理。各单位的人员、物资安排必须严格服从区政府的统一调度。
六十、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六十一、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市委、区委实施意见,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尊重群众和基层的首创精神,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效于民,着力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六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规定,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严格公务接待审批,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严格控制考核评比表彰和议事协调机构设置。
六十六、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七、区政府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其他机构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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