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府办发〔2021〕74号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1〕66号)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统一市场,建立健全我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不断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和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守法经营、积极转型升级、持续优化服务,更好适应养老服务高质量服务要求,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召集人的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研究部署、督导推动全区养老服务工作(详见附件1)。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深入研究养老服务发展有关问题,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建议,督促检查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落实情况等,共同推动全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
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强化政府主导责任、部门行业和专项监管责任、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区级有关部门职责分工》(详见附件2),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突出监管重点,明确重点监管事项(详见附件3),全面加强登记备案、质量安全、从业人员、涉及资金、运营秩序、收费管理、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权益维护等方面的监管,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三、创新监管方式
将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纳入区级权力清单,建立健全区级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定期研究养老服务综合监管重点工作。统筹现有执法资源,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建立健全区、乡镇(街道)两级综合监管体系,区民政局联合有关部门每年对辖区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督导分别不少于2次,各乡镇(街道)对辖区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常态化监管。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强化信用监管,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方式,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工作。
四、加强事后监管
完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民政部门明确养老服务机构暂停、终止服务过渡期,指导退出养老服务领域的机构妥善做好服务协议解除、老年人安置等工作,切实保障服务对象合法权益。
五、提升执法水平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强化对行政执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定期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规范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等程序和行为。推动人财物等监管资源向基层下沉,加强依法履职所需的技术、设备、经费等方面的保障,推进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
六、加大宣传力度
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区级有关部门要把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实现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相结合,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监管职责、措施、工作进展和成效,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推动形成关心、支持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1.重庆市梁平区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
2.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区级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3.梁平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检查清单
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1〕66号)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重庆市梁平区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形成部门协作的良好工作局面,持续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经研究,决定建立重庆市梁平区养老服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区养老服务工作,研究解决养老服务工作重大问题,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拟订推动养老服务发展的年度重点工作计划;部署实施养老服务改革创新重点事项,督促检查养老服务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加强各部门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总结工作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审计局、区国资委(金融工作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税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梁平银保监组等17个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区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为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成员单位,不再另行报区政府批准。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主要承担联席会议组织联络和协调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民政局分管养老服务工作的负责同志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同时作为办公室成员参与具体工作。联络员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副召集人或者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可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专题研究特定事项时,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专家参加。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各成员单位及有关方面贯彻落实,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落实情况定期报告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研,对养老服务工作进行指导。
四、工作要求
区民政局要会同各成员单位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深入研究养老服务发展有关问题,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建议,督促检查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落实情况等。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附件:梁平区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附件
梁平区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雷旭东 区政府副区长
副召集人:黄俊锋 区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均燕 区民政局局长
成 员:黄 君 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石慎丰 区公安局副局长
张云屏 区民政局副局长
罗勇杰 区财政局副局长
舒宗全 区人力社保局党组成员、社保中心主任
王久新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周祥芬 区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唐高寨 区住房城乡建委副主任
高亚君 区卫生健康委卫生执法支队支队长
董海斌 区应急局副局长
刘晓燕 区审计局副局长
龙伦奎 区国资委(金融工作办)副主任
扈模英 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周世波 区医保局副局长
胡果林 区税务局党委委员、总经济师
蒋 韬 区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
祝诸君 梁平银保监组组长
附件2
梁平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区级有关部门
职责分工
区发展改革委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的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实施管理,对普惠性养老项目实施评估。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养老服务机构收费行为进行监管。加强信用监管。
区公安局负责查处扰乱养老服务机构工作秩序,故意伤害、虐待老年人等侵犯老年人人身权利,以及以养老服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和诈骗等侵犯老年人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人口管理信息的共享应用,提升行业监管能力和服务管理效率。
区民政局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运营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社会组织部门管理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工作,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开展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监管。
区财政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负责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做好院校外和技工院校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督管理。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养老服务领域应用,加强老年人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信息共享。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规划用地等进行监督检查。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位于环境敏感区且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养老服务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对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执行监督。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审批或者备案,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和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负责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聚集性传染病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和应急工作。依法负责采集、汇聚、存储、应用、共享老年人基本健康医疗数据。
区应急局负责按程序提请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将养老服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产考核。
区审计局负责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养老服务机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推动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区医保局负责对纳入医保定点的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区金融工作办负责对地方金融机构参与养老服务市场相关行为进行监管,组织有关单位对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行政处置,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线索。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梁平银保监组负责对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参与养老服务市场相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做好对涉嫌非法集资风险的排查。
附件3
梁平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方式 |
检查
主体 |
检查依据 |
1 |
安全保卫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区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
2 |
服务质量安全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区民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
3 |
安全生产督导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区民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
4 |
资金使用督导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区财政局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重庆市养老服务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
5 |
医疗卫生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区卫生健康委 |
医疗卫生监督检查 |
6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7 |
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
8 |
特种设备使用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
9 |
收费行为监管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10 |
医保基金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大数据核查 |
区医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11 |
非法集资督导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区金融工作办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
12 |
消防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五十三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根据公安部令第120号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