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府办发〔2017〕28号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梁平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27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经区政府同意,建立梁平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组成
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区政府办联系负责人、区民政局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区人大法制委、区政协社事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委政法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教委、区农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国土房管局、区文化委、区卫生计生委、区统计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区关工委、区妇儿工委、区网信办、区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为成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区民政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区民政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主要职责
(一)统筹协调全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二)研究拟订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政策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向区政府提出建议。
(三)指导各乡镇(街道)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推动部门间沟通与协作,细化职责任务分工,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完善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救助保护机制。
(四)督促检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落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五)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职责分工
(一)区民政局履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牵头职责,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定期通报全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情况。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健全信息报送机制,指导乡镇(街道)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摸清农村留守儿童底数,建立动态信息管理档案,同时将农村留守儿童的相关数据通报区公安局和区教委。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困难状况的调查研究,不断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发挥兜底作用。
(二)区妇联牵头广泛征集“代理妈妈”“爱心妈妈”“爱心家庭”与留守儿童结对帮扶,加强亲情关爱;深入实施春蕾计划,在各村(社区)建立“留守儿童之家”“留守儿童活动室”等,为留守儿童提供课外活动场所,创造学习和交流的机会;号召各乡镇(街道)妇联采取就近原则,依托学校、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开展农村留守儿童能力培养、素质提升、安全防护和假期教育实践等活动,为留守儿童开设心理交流课堂,为女童讲解青春期生理卫生及心理辅导,优化留守儿童的成长环境;依托“留守儿童快乐中心”等活动主阵地,加大家庭教育工作力度,推广家庭教育“N+1”模式,教育引导留守儿童父母和监护人履行职责,科学教育子女,切实保障留守儿童身心健康成长;通过“12388”妇女儿童维权热线和法律服务团队,为农村留守儿童及家长提供心理咨询和维权服务,积极配合政法部门严厉打击儿童侵权案件,做好未成年人预防犯罪工作。
(三)区教委要督促中小学、幼儿园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发挥学校在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的主渠道、主阵地、主课堂作用,安排专人对在校在园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关爱服务,组织学校教师和社会爱心人士开展免费学习辅导、免费亲情电话、免费心理辅导等公益活动,为留守儿童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条件;建立乡镇(街道)—学校—监护人三方联络机制,要为农村留守儿童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摸清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在校在园留守儿童底数,建立动态信息管理档案,督促指导中小学、幼儿园以及工作人员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入学管理,做好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工作,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推进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化校点布局,优先满足农村留守儿童就近入学和寄宿需求,落实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的能力,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开展控辍保学工作,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的留守儿童优先予以资助或减免学费,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技防、物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
(四)区公安局要做好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及时受理强制报告主体报告的信息和农村留守儿童数据季度更新时民政部门通报的无人监护、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留守儿童信息,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教育训诫、责令改正、带离护送、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立案侦查等工作,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对情节恶劣的要依法追究失职父母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农村留守儿童应急处置情况,配合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处境、监护情况等调查评估工作;依法为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登记常住户口。配合教育部门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加强农村治安保卫工作,切实维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强化对农村留守儿童安全防范意识的教育和引导,提高他们的维权意识和能力。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的犯罪行为,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区财政局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统筹用好民政、教育、妇联等相关部门的专项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制定和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六)区卫生计生委要组织各级医疗机构对农村留守儿童开展医疗巡诊、保健服务、健康教育、健康信息采集、健康状况监测评估以及建立健康档案等公共卫生服务;指导医疗机构及时接受救治遭受侵害或意外伤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伤情鉴定、身心健康状况评估等工作;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属掌握急救等基本卫生常识。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强制报告、医疗救治、评估帮扶等工作。
(七)区综治办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综合治理范围。在年度考核中,按《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对认真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成效明显的乡镇(街道)、部门给予通报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班子和相关负责人严格进行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
(八)区网信办要指导我区重点新闻网站、主要商业网站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专项宣传活动,引导农村留守儿童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建立农村留守儿童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客观审慎报道农村留守儿童事件,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依法清理网上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有害信息,营造绿色网络生态。引导网络公益平台、相关网络社会组织以及更多企业、社会组织和爱心人士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九)区人大法制委员会要配合有关单位做好未成年人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宣传工作,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制,强化家庭监护监督干预政策,明确部门职责定位,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构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协作机制,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十)区政协社事委要联系委员和各界人士,听取和反映他们对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十一)区法院做好未成年人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强化家庭主体责任教育,及时受理并依法办理涉及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案件,做好农村留守儿童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各类刑事、民事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工作,开辟绿色诉讼通道,优先立案、优先排期、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全面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在抚养、赡养、婚姻、人身安全、财产权益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依法追究失职父母、子女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司法权益保障工作,为处于无人监护或者遭受监护侵害等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指定监护人,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人人得到妥善监护照料。
(十二)区检察院要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依法追究失职父母、子女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加大对逮捕、起诉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对检察环节涉罪留守儿童进行教育、感化、挽救,保护救助被害留守儿童,积极参与关爱留守儿童综合治理工作。严厉查处相关领域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犯罪,强化对公安、法院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法律监督。
(十三)区司法局要通过以案释法、社区普法、针对重点对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未成年人保护、妇女儿童保护、老年人权益保障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等专业服务。
(十四)区发展改革委要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将社会养老机构、福利机构、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等纳入相关专项规划,逐步完善场所设施条件,满足农村留守儿童临时监护照料需要和入学需求。
(十五)区国土房管局要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民工及其家属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十六)区农委要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纳入“三农”工作重要内容予以安排部署,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规划;要推动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带动农产品研发、生产、加工、销售、服务、交通运输、旅游、文化等相关产业,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拓宽投资门路,吸引外出人员回乡发展。
(十七)区地税局要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养老服务机构。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十八)区统计局要将农村留守儿童纳入人口普查、抽样调查等有关调查范围,调查、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的基本状况。
(十九)区政府法制办要做好未成年人保护规范性文件的改废工作,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政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机制,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保护机制,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办理涉及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十)区扶贫办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纳入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内容,将建档立卡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精准扶贫项目的范围。
(二十一)区残联要做好对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落实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权益保障维护。
(二十二)区人力社保局要认真落实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纳入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体系。落实好农村劳动力以及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
(二十三)团区委要扎实推进关爱留守儿童志愿服务、儿童心理辅导等公益活动;要依托乡镇(街道)、村(社区)建设“流动少年宫”“七彩小屋”等场所,常态化开展“四点半课堂”“彩虹帮教”等活动,切实帮助困难家庭留守儿童解决实际困难,改善农村留守儿童成长环境,帮助留守儿童提高能力,促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建好“青少年维权在线”“12355”青少年服务平台,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干预和个案帮扶。
(二十四)区文化委要对网吧、校园周边等与农村留守儿童密切相关的场所,集中清查,重点治理,努力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要充分利用乡村文化广场、农家书屋等阵地,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丰富农村留守儿童的精神文化生活。
(二十五)区关工委要充分发挥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五老”作用,积极协助并指导相关部门开展针对留守儿童的各类关心、关爱活动,为留守儿童办实事、办好事,帮助留守儿童树立积极向上、健康阳光的心态。
(二十六)区总工会要通过打造职业技能培训基地、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妇女就业创业实践培训基地等技能提升平台,举办劳动竞赛、技能大赛等活动,评选表彰“青年岗位能手”“最美女工”等先进人物,增强就业创业能力;要协调动员区内企业为农村劳动力和返乡农民工提供充足的就业岗位,帮助他们就近就地就业;要组织引导各级工会组织为农村留守儿童开展“大手拉小手”“金秋助学”等活动,帮助缓解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的具体困难。
(二十七)区妇儿工委办公室要按照《重庆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认真总结提炼和推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经验、做法,不断提升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水平。
四、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
(二)在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收集,报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审定。
(三)联席会议按照依法行政、分工负责、充分协商、会议决定的原则审议事项,议定事项形成纪要,经总召集人审定后印发并督促实施。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7日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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