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府办发〔2017〕52号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近日,海南省儋州市商务局局长、党组书记董海峰因“失职导致该局网站长期不更新”被处以行政记过及党内警告处分,为我国首例因政府信息公开失职问责案件。为深刻吸取“儋州市商务局网站”经验教训,切实加强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既是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发挥政府信息对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有利于提升政府的公信力、执行力,有利于让权力在阳光运行,从源头上防止腐败。自2008年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来,我区深入贯彻国务院、市政府工作部署,不断创新公开形式、扩充公开范围、提升公开时效。但在近期工作检查中,仍发现部分单位在工作落实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重视程度不够。少数单位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认识不到位,未落实责任领导、工作人员研究推进相关工作;二是主动公开意识不强。部分单位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畏难情绪,能不公开就不公开,政府网站部分栏目时常出现空白、错链、断链等现象;三是制度规范不完善。部分单位故步自封、亦步亦趋,未形成良性工作机制,欠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年度报告等基础制度。四是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败诉率高。2016年,区法院受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5件,判决败诉4件,败诉率高达80%。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坚持问题导向,切实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夯实政府信息公开基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党政办(综合科)、区政府各部门办公室(综合科)为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主要职责为:一是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三是对本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四是完成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任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技术、懂法规”原则,将政府信息公开机构从业人员与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员有机整合,至少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1-2名。各单位要主动向区政府电子政务中心(党政内网区政府办邮箱)报送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遇人员调整时,要及时提供调整后的情况(附件4)。
三、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一)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要定期更新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及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信息查阅场所公布。
1.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要求: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2.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要求: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各单位在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时要做到全面、系统,要覆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全部信息。
(二)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是对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的系统总结,编制年度报告既是《条例》的明确要求,也是政府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和有效途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要在每年的3月底前完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工作,编制内容应包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等6个方面内容,其中有关数据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指标说明》(附件2)进行统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务必在每年3月20前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通过党政内网报送至区政府办邮箱,并于3月31日前通过互联网重庆市梁平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http://www.cqlp.gov.cn)予以公布。
(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吸取败诉教训,认真分析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格按照《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程序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38号)有关规定,完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编制工作流程图,设立接待场所,明确专人办理,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四)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条例》有关规定,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要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实行公开属性源头审批机制,从制作、会签、签发各个环节明确公开属性。
四、强化信息公开载体建设
(一)加强政府网站功能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政府网站作为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进一步加强网站功能建设,要以公众关切为重点,深化主动公开内容,提升服务功能,各单位原则上不再新建和改建政府网站,通过集约化的方式在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开设子站。
(二)加强政府网站内容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完善网站信息发布机制,第一时间发布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政策等信息;要在各地区各行业明确重点公开领域,在政府网站设置重点专题栏目,督促更新;要健全政府网站信息内容更新的保障机制,落实1名网站信息管理员,负责网站内容日常信息更新,对无更新内容的板块栏目要及时予以关闭。
五、确保政务信息公开达到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要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具体分管,负责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二)加强理论学习。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准确把握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尺度,增强专业素养,强化公开理念,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要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议,特别针对不予公开事项,要主动抽查,扩充公开范围,切实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区政府电子政务中心要建立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和公共服务情况通报机制。区政府督查室、区监察局要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专项检查,共同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落实。
附件:1.《海南省儋州市通报五起不干事、不担事典型案件》
2.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指标说明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参考样本)
4.政府信息公开联络人员统计表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3日
附件1
海南省儋州市通报
五起不干事、不担事典型案件
海南省儋州市商务局局长、党组书记董海峰因工作失职导致该局网站长期不更新被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通报问题。
2016年11月2日,“儋州市商务局”网因存在“首页面长期未更新”的突出问题,被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通报为不合格政府网站,为我省唯一被抽查到的不合格网站,造成极坏影响。董海峰作为市商务局主要负责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其行为已违反工作纪律。2016年12月6日,市委决定对董海峰的违纪行为予以立案审查。
(此文有删减)
附件2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指标说明
一、主动公开情况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统计年度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按条计算。凡公文类政府信息,1件公文计为1条,部分内容公开的公文也计为1条。其他政府信息,1份完整的信息(或其中部分公开的信息)计为1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不重复计算。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的同一条政府信息计为1条信息;部门联合发布的信息以牵头制作该信息的部门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信息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2.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指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总条数。
3.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指制发规范性文件总件数,应为主动公开数和未主动公开数的合计数。
4.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政府公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5.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各级政府网站主动公
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6.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7.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8.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审核后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9.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方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二、回应解读情况
10.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指回应涉及本单位职责的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的次数。
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不重复计算。以多种形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的计为1次回应;联合发布的回应情况以回应该热点或舆情的牵头负责单位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回应情况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1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指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或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12.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各类新闻发布
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13.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或新闻发言人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14.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15.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指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政策解读稿件的总篇数。
16.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微信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17.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方式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18.收到申请数:指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件数,申请应为书面形式或数据电文形式(应等于当面申请数、传真申请数、网络申请数、信函申请数4项之和)。
19.当面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到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受理点提出申请的件数。
20.传真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传真方式提
出申请的件数。
21.网络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提交申请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2.信函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函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3.申请办结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办结的总件数(应等于按时办结数和延期办结数2项之和)。
24.按时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25.延期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在延长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26.申请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的答复的总件数(应等于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同意公开答复数、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不同意公开答复数、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申请信息不存在数、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8项之和)。
27.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方式和途径的答复件数。
28.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29.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部分公开的答复件数。
30.不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1.涉及国家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国家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2.涉及商业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商业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3.涉及个人隐私: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个人隐私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4.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5.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的答复件数。
3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7.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答复件数。
38.申请信息不存在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件数。
39.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申请内容不明确,告知其作出更改、补充的答复件数。
40.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应通过咨询、信访、举报等其他途径办理的答复件数。
四、行政复议情况
41.行政复议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复议机关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42.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3.被依法纠错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4.其他情形数:指行政复议申请中除已办结的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五、行政诉讼情况
45.行政诉讼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且被法院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46.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指法院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件数。
47.被依法纠错数:指法院判决或裁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8.其他情形数:指除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六、举报投诉情况
49.举报投诉数量: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举报或投诉,且予以受理的件数。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50.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指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总金额。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5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确定承担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专门机构个数。
52.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指按照《条例》要求设置
的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的场所总个数。
53.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指具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人数(应为专职人员数和兼职人员数2项之和)。
54.专职人员数:指专门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55.兼职人员数:指在承担其他工作的同时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
56.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指行政机关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而纳入财政预算的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57.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指召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的次数。
58.举办各类培训班数:指围绕政府信息公开业务举办的各类短期、中期、长期培训班次数。
59.接受培训人员数:指到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班接受培训的工作人员人次数。
除特别说明外,报表中如没有需填报的数据,则填“0”;涉及费用或经费的数据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
附件3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参考样本)
引言(报告依据、内容分块、编制单位、下载地址)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概述
领导责任落实情况、重点公开内容、健全公开机制情况、载体建设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主动公开信息总量、主动公开信息分类情况、主动公开形式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依申请公开受理、办理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因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的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情况
被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事项、数量及处理结果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具体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附件4
政府信息公开联络人员统计表
序号 |
单位 |
责任领导 |
责任人员 |
联系电话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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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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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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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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