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府发〔2017〕15号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2〕5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再动员再部署再落实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2〕6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清形势,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一)进一步认清我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严峻形势。
我区地质条件较为复杂,地质灾害点多面广,为重庆市地质灾害多发区。通过2016年汛期和汛后核查,现有地质灾害隐患点366处,危及2360户9726人10216间住房安全,潜在经济损失约19211万元。据统计,2016年全区共发生地质灾害灾情4处,危及12户35人39间住房安全,其中造成垮房3户11间,危房28间,直接经济损失约62.2万元;发生地质灾害险情14处,危及46户153人87间住房安全,潜在经济损失约518.1万元。受极端气候及人类工程活动等因素影响,我区在责任落实、体制机制、组织机构、技术力量、资金投入等方面需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形势依然严峻,防治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二)进一步提高地质灾害防治思想认识。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严峻性,深刻了解地质灾害的隐蔽性、复杂性、突发性和破坏性,坚决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立足防大灾、抗大灾,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按照中央和市、区政府要求,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落实,把“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理念贯穿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各个环节,把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为改善民生和服务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政策和知识,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关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一步夯实“政府领导,国土牵头,部门把关,乡镇(街道)、村组和群众共同参与”的全民防灾体系。
二、明确目标,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2〕53号)为行动纲领,按照《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和地质灾害防治建设安全保障性城市的决定》(渝委发〔2009〕14号)要求,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专群结合,谁引发、谁治理,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构建“政府领导、部门分工协作、乡镇(街道)责任落实、村组齐参与、工作中心下沉”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体系,形成全区各级各部门“齐抓共管防地灾,全力以赴保平安”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格局;规范完善“政府领导、行业监管、责任单位具体实施”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管理体制,坚持地质灾害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制度,逐步实现防治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推进群测群防“四重”网格化管理机制及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系统建设,提高全区地质灾害的预防和处置能力;建立健全全区地质灾害气象预测预报系统,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范及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加强对重点区域以及重大灾害点的防治,对纳入规划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点进行综合防治;加强监测和应急队伍建设,全方位开展地质灾害防灾救灾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加强我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现地质灾害人员零伤亡目标,维护社会稳定。
三、落实责任,加强分工合作和部门联动
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本地区、本行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地方和部门权责一致的原则,强化“属地管理、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实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一把手”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将地质灾害防治机构、人员、资金、制度、措施等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平安建设年终考核重要内容。单位主要责任人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应急和救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国土部门加强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建设、市政、交通、铁路、水利、移民、工业经济和安全生产、规划等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房屋和基础设施、市政设施、交通干线、铁路沿线、水利设施(水利枢纽)、移民安置区、工业生产和矿山开采等领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民政、公安、卫生、气象、财政、监察等主管部门做好保障和监督工作。同时,应急管理、国土、气象、水利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构建信息共享平台和预警联动机制,建立高精度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系统,实现设备共建、资源共享、信息共研和会商互通。政府督查、监察等部门牵头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进行重点督查,对违规违章建设等不当人为活动破坏地质环境和诱发地质灾害等问题进行专项整治。
四、强化措施,提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水平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加强群测群防,强化应急处置,开展调查评价,采取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相结合的措施,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确保整治效果。
(一)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1.完善群测群防监测预警体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专门机构,建立专项制度,安排专业人员,逐步建立“责任明确、队伍稳定、手段先进、预警及时”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预警体系;要强化专家会商、国有地勘队伍驻守、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指导的技术支撑体系,健全“乡镇负责、群众参与、专家指导”的群测群防体系,构建区、乡镇(街道)、村、组及隐患点的五级群测群防监测网络体系,确保每级都有专人负责地质灾害的监测和巡查;要加强以村组干部、党员为主体的基层群测群防队伍建设,建立受威胁群众“三户一组”联动机制。
2.落实群测群防监测预警措施。全区各级各部门和责任单位要组织编制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对排查出的隐患点要全部落实警示牌、监测设施、监测经费、监测人、监测记录、两卡(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威胁区划定、撤离路线和临时安置场所等群测群防措施;对威胁城镇、乡村、学校、医院和其他人口密集区的规模大、危害严重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监测等专业设备,采取专家或专业队伍指导下的群测群防预警措施;因地制宜地使用高音喇叭、鸣锣吹哨、手机短信、逐户通知等方式向受威胁群众发出地质灾害预警信息;要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排查巡查、监测预警、专家驻守、应急处置、督查督办“五道防线”,落实监测与防范措施。
3.提升群测群防监测预警能力。提升群测群防组织管理、数据分析、会商研判、预警发布能力;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手段,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和政策,加强对群测群防管理和监测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增强监测预警、识灾报灾、防灾避险、临灾处置等自救互救能力;加强群测群防队伍建设,推进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单位、防治资金、监测手段、防治措施”四到位和“警示牌、防灾预案、监测经费、监测人、监测记录、两卡(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监测设施、撤离路线”等群测群防工作八落实全面贯彻实施到位。
(二)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值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完善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全区各级各部门要把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有力手段,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政府主导、部门分工合作”的原则,建立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本行业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应急管理办公室,建立基层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及受威胁群众“三户一组”联动机制,发生灾(险)情时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2.落实地质灾害应急措施。健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制度,完善“应急反应、专家会商、处置救援”工作程序,建立健全集“预警预报、会商决策、综合协调、应急联动”四位一体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系统;国土部门要建立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单位在重点防范期驻守制度,指导开展巡查排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全区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汛期地质灾害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灾(险)情巡查排查、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制度;要适时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演练,对中型以上(受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点,区级相关部门要会同乡镇(街道)每年汛前至少组织开展1次地质灾害应急避险综合演练,对其他隐患点,各乡镇(街道)每年要组织开展1次群测群防临时避险简易应急演练,使受威胁群众熟知预警信号,了解撤离路线,熟悉临时避难场所;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和建设,对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强降雨时段的危险隐患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紧急转移或提前撤离避险;当发生灾(险)情时,要根据专家意见,及时组织专业队伍开展失踪人员搜救,进行灾害程度评估,组织营救抢险排危,严防次生灾害发生,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损失;应急、民政、财政、公安、交通、卫生、气象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做好统筹协调、灾害救助、救灾资金筹集和拨付、治安维护、交通管制、救治防疫、气象预报等保障工作。
3.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建设。要统筹其他专业救援力量,建立健全区、乡镇(街道)、村三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地质灾害应急物资储备,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车辆、专业设备和抢险机具,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业务培训。
(三)加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科学防范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是一项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工作,是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制订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实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等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和前提。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建设、市政、交通、水利、移民、铁路、工业经济、安全生产等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和长效机制,每年至少开展1次本行政区域、本行业范围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并严格执行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三查”制度,及时将排查结果、风险等级及防灾责任单位向社会公布;区国土房管局要以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单位为依托,每年组织地质队伍开展集中性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按照危害程度和轻重缓急,明确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治措施,并将排查出的隐患点有关情况及防灾措施及时通知有关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国土、建设、交通、规划、市政、水利、人防、气象、地震等部门合作,加快推进城市规划区、重要集镇和居民聚居区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在地质灾害巡查排查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地质灾害风险评估模型,结合自然、经济、社会等属性,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风险评估和分等定级,完善风险管理机制。
(四)开展综合防治,采取以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为主的方式消除地质灾害隐患。
1.完善防治体系。全区各级各部门要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确定本区域、本行业的防治重点,层层落实防灾责任,采取监测预警、工程治理、搬迁避让等防治措施,建立和完善“有重点、分层次、多手段”的综合防治体系;实行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挂牌督办制度,落实行政首长为防治任务的第一责任人,隐患点所在乡镇(街道)为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制定、落实防治措施,对重大隐患点实施综合整治。
2.开展工程治理。地质灾害治理工作坚持“谁诱发,谁治理”、“谁受益,谁参与治理”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分清责任主体,确保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威胁到城市或农村居民的,其工程治理由国土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威胁到市政、交通、水利等建筑和设施的,其工程治理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因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国土部门负责监督、指导。
3.实施搬迁避让。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对危险性大、危害严重、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实施搬迁避让,并为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生产生活条件;继续大力推进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金土工程”,结合农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统筹巴渝新居、新农村建设、危旧房改造、高山移民、退耕还林、扶贫和救灾等资金,确保地质灾害搬迁户享受不低于5000元/人(其中市级专项资金3000元/人)的补助资金。通过大力实施搬迁避让“金土工程”,逐年减少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受威胁群众人数,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五、严格管控,防止不当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
(一)严格执行制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以及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集镇规划和村庄、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易发区和直接威胁区域从事可能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活动;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及其周边进行工程建设必须事先进行安全影响论证;加强对地质灾害已治理项目的检查、诊断,及时修复被破坏和损毁的工程,防止不当人为活动破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和诱发新的地质灾害;规划部门要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作为规划选址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和公路、水利、铁路、市政基础设施周边的地质灾害,要结合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综合治理;规范矿山开采活动,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实施方案,严格执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
(二)加强督查监管。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要加大督查和监管力度,不断完善督查监管措施,严防不当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安监、煤管、国资、市政、建设、经济信息、公安、监察、督查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督促监管对象切实做好煤矿矸石山、非煤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垃圾处理场、施工弃土堆积场、工业废渣堆积场等安全隐患点的排查、监测预警以及综合整治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提出的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取情况纳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内容或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的必要条件;建设、交通、水利、铁路等部门要将建设项目周边及配套地质灾害治理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纳入主体工程同步监管,配套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地下空间开挖利用的勘查、设计、施工、验收全过程监管,严格执行地下空间建设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严防不当人为活动诱发地面塌陷等地质环境问题,依法解决和妥善处置工程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赔偿问题。
(三)加大查处力度。建立国土、安监、煤管、建设、经济信息、公安、监察等部门联动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将不当人为活动破坏地质环境和诱发地质灾害等问题纳入专项整治的重点,凡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国土部门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专业机构或专家对灾害成因进行认定,对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要按照规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违反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相关规定的行为,坚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单位及人员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坚决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强化保障,促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序开展
加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投入,保障地质灾害排查巡查、调查评估、监测预警、群测群防、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宣传培训、应急处置、应急队伍及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等工作所需资金。完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强化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建设,加强基层应急装备配置,提高基层应急处置能力。
七、其他规定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梁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梁平府发〔2012〕47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3日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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