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府办发〔2017〕168号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
水电气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等四个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梁平区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水电气分离移交工作方案》《重庆市梁平区市属国有企业职工住房管理分离移交实施方案》《重庆市梁平区市属国有企业市政设施及社区管理移交工作方案》《重庆市梁平区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2日
重庆市梁平区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
水电气分离移交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水电气分离移交工作,按照《重庆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水电气分离移交实施方案》和《梁平区加快推进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 工作目标
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梁平区域内中央、市属在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水电气分离移交工作。
二、 移交范围
中央、市属在梁国有企业承担的职工家属区(含周边居民转供户)的供水供电供气管理职能。
三、 移交原则
(一)坚持统筹推进与严格要求相结合。中央、市属国有企业执行同一标准、同一政策,按年度任务要求稳步推进。
(二)坚持政策引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按照相关政策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分户设表、按户收费,由专业化企业实行社会化管理。
(三)坚持先行移交与后期改造相结合。推进先行移交,后期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技术合理、经济适用、运行可靠,不低于梁平区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保证分离移交后的设施设备符合基本标准、正常运行。
(四)坚持多渠道筹资与政府适当补助相结合。拓宽筹资渠道,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国有企业作为责任主体,承担主要成本。
四、组织领导
在区经济信息委设立“三供”(供水、供电、供气)分离移交专项办,在区推进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组的领导下,主要负责对接市经济信息委涉及我区“三供”分离移交事项,对接中央、市属在梁国有企业涉及我区“三供”分离移交事项,制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负责上报市经济信息委及区工作组材料的起草、送审工作。
五、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开展调查摸底。区经济信息委,中央、市属在梁国有企业要在吃透政策精神的基础上,及时开展细致深入地调查研究,全面摸清中央、市属在梁国有企业水电气设施设备和供应现状,做到情况真、数据准、底细清,为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2017年5月10日前完成,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中央、市属在梁国有企业)
(二)制定移交方案。区经济信息委,中央、市属在梁国有企业和接收企业要按照《重庆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水电气分离移交实施方案》要求,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因地制宜,因企施策,共同协商制定项目改造可行性报告、项目设计和预算、技术标准、项目施工、项目验收、费用支付等事项,分项拟定水电气移交方案和签订三方移交协议。(2017年8月10日前完成,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中央和市属在梁国有企业、水电气接收单位)
(三)稳妥实施移交。区经济信息委,中央、市属在梁国有企业和水电气接收企业签订移交协议后,要严格按照《重庆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水电气分离移交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做好项目改造、项目管理、施工保障、项目验收、运维责任、手续办理、费用补助、信访稳定等各项工作,特别是移交企业要主动做好职工及周边居民等相关人员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并做好稳定风险评估,预防和妥善处理由此引发的矛盾和纠纷,稳妥务实有序推进,确保今年基本完成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水电气分离移交工作。(2017年12月10前完成,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国资局、中央和市属在梁国有企业、水电气接收单位)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履职尽责。区相关部门,中央、市属国有企业和水电气接收单位,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具体抓,周密部署,精心安排,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及时报告工作推进情况。
(二)积极对接,按时完成。区相关部门,中央、市属国有企业和水电气接收单位,要积极主动对接上级部门,认真领会政策,把握时间节点,按规定、按要求、按时限做好相关工作,按时完成分离移交任务。
(三)稳妥推进,确保稳定。要认真做好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切实落实维稳工作责任,及时制定维稳预案,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政策宣传引导力度,消除不稳定因素,杜绝出现不稳定苗头,确保有序推进,圆满完成分离移交工作。
重庆市梁平区市属国有企业职工住房管理
分离移交实施方案
按照《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梁平区加快推进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为加快推动市属国有企业职工住房管理分离移交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力争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本区内市属国有企业职工住房管理分离移交,实施住房规范化、专业化管理。按照市政府有关完成时限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市属国有企业职工住房管理分离移交。
二、适用范围
市属国有企业职工住房在本区范围内的职工住房管理分离移交。
三、移交原则
(一)统筹兼顾。将推进房屋移交工作与做好职工思想工作相结合、接收职工住房与理顺接收单位机制相结合,坚持政策引导、权责一致,确保国有企业职工住房管理工作顺利移交。
(二)整体移交。以独立法人资质的国有企业为单位,将职工家属区(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或职工住房整体移交接收企业;移交企业不得选择性移交,接收企业不得选择性接收。
(三)明确责任。企业及其上级主管单位(集团公司)是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履行分离移交工作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分离移交工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
(四)合理分担。建立区财政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国有企业作为责任主体,承担主要成本,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四、移交方式与主体
(一)移交方式。
职工住房管理分离移交,应当采取“住房物业管理工作移交”方式。有条件的企业可采取“住房移交”方式,不属于物业管理移交工作范围内的事项及相关费用,市属国有企业由企业自行负责,中央在梁企业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在职工住房管理分离移交中,涉及的家属区(小区)内公共部位的道路、人防等设施对口移交到属地管理部门。
(二)交接主体。
1.移交主体,即移交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施职工住房管理分离移交的市属国有企业和中央在梁企业。)
2.接收主体,即接收企业,根据接收方式确定。
(1)采取物业管理工作移交方式的,接收主体为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分以下两类情况:
一是已实施物业管理的房屋。由移交企业将物业管理档案以及与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移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三个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导房屋业主依法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二是暂不具备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条件的房屋。由移交企业将物业管理基础档案(一式两份)移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社区居委会组织管理或居民自治管理。
交接双方应明确服务事项、费用、期限、物业服务费缴纳主体等内容。
(2)采取住房移交方式的,接收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单位。
五、移交内容
(一)住房物业管理工作移交。
1.物业管理。主要包括对房屋共用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相关秩序的维护等。
2.物业档案。职工住房竣工验收、设施设备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与使用说明、业主和住户信息、物业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建立及缴存情况等档案资料。
3.必要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4.移交房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5.小区公共收益及权益。
6.小区综合整治方案及资金。
7.双方共同约定的其他必要事项。
(二)住房移交。
在住房物业管理工作移交内容的基础上,还包括以下内容:
1.房屋及土地。职工住房家属区(小区)内除生产、办公用房外的所有房屋(不能按小区移交的独幢职工住房按幢移交,零星分散的职工住房按户移交)及土地。
2.移交房屋的权证、工程图纸等有关资料。
3.房屋改造维修方案及资金。
六、移交条件
(一)住房物业管理工作移交。
移交企业要会同接收企业,划定移交的职工住房物业管理区域。基本达到下列移交条件:
1.按规定足额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并缴存到梁平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商品房和房改房已按幢分户建立台账。
2.已确定职工家属区(小区)的综合整治方案(含房屋的公共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整治资金到位;
3.具备基本的物业档案资料和必要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二)住房移交。
在满足住房物业管理工作移交条件的基础上,还应达到如下基本移交条件:
1.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已消除安全隐患,或交接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改造方案和费用,能确保住用安全和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2.移交范围内的绿化、道路、设施、设备、管理用房等居住环境条件已修缮整治,消除安全隐患,或交接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整治方案和费用,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3.房屋权属应完整、无权属纠纷,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工程图纸、档案等资料完整。
4.尚未办理房地权证的,移交企业应在移交前完善相关权证;对无法办理房地权证,以及无法完善并提供相关资料、图纸、档案等有关遗留问题的处理和后续管理,由交接双方协商形成一致意见。
七、移交程序
(一)制定移交方案。
移交企业要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制定风险稳定评估方案和移交方案。移交方案应包括移交方式、组织机构、工作计划、资金安排、保障措施、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情况等内容,报上级主管单位(集团公司)批准。方案经批准同意后,须报区国土房管局备案,并抄报区国资局、市国土房管局。
(二)工作对接。
区国土房管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移交企业,就移交范围、数量、资金、资料等内容进行协商对接。
(三)承接查验。
交接双方参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对移交内容逐一查验,建立查验记录、确认查验结果;并按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评定移交房屋的完损状况。
(四)承接查验的问题处理。
1.交接双方应当对承接查验出的问题,制定职工家属区的整改方案,移交企业应当根据整改方案分门别类进行整改;也可在交接双方锁定整改范围、整改内容、整改标准和整改费用等事项后,由移交企业委托接收企业实施整改。
2.若采取住房移交的,还应根据房屋的完损状况对移交房屋进行解危修缮,并与职工家属区的整治结合实施。
(1)交接双方根据移交房屋的完损状况和承接查验发现的问题,共同确定房屋解危修缮和小区综合整治的项目,向区政府积极申报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环境综合整治等城镇建设计划。
(2)对于未纳入城镇建设计划的房屋解危修缮和小区综合整治项目,交接双方共同确定小区综合整治方案(采取职工住房移交方式的,交接双方还需要共同确定房屋解危修缮方案),方案包括范围、方式、施工计划、完成时限、资金安排等内容。
(3)移交企业若自行或委托他方实施房屋解危修缮和小区综合整治项目,交接双方应当在项目竣工后进行共同验收。涉及危房解危项目,移交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出具建设工程合格检测报告,并报送区国土房管局备案。
(五)签订协议。
1.交接双方在2017年底前,按照移交区域整体签订移交协议并完成移交工作。移交协议应当包括移交范围、资料、资金、费用、权利义务、后期管理、遗留问题及其处理意见等内容。
2.移交协议应当抄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国资局、区国土房管局。
(六)签后事宜。
为确保交接工作有序衔接和后续管理稳妥推进,交接双方应制定协作配合机制,按协议各负其责。签订移交协议后,交接双方应及时办理房屋、资金、费用、管理等移交事项,形成移交清单,按协议履行各自权责,保证移交后的有序管理、安全和稳定。
八、移交费用
(一)费用组成与核定。
1.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在移交协议签订前,移交企业对未建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足额补建;对已经支用或未足额建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补足不足部分(在移交企业按政策标准应承担移交费用中列支)。
房改售房成套住房按售房总额的20%、非成套住房按售房总额的30%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集资合作建房按集资总额的10%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其他房改房按相应的房改政策规定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房屋所有权未转移的,电梯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步梯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房屋所有权按房改政策部分转移的,转移的部分按房改政策规定建立。未转移的部分,电梯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步梯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2.安全监测鉴定费用、解危修缮费用、小区综合整治费用等工程类费用。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程及要求,按交接双方共同编制或交接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的解危修缮、检修维护保养或更新、综合整治的范围和标准及工程费用,报移交企业上级主管单位(集团公司)审核确定。
3.税费。办理手续税费按国家和重庆市有关国有企业职工住房管理分离移交的相关税费规定确定。
4.移交过程中涉及的设计、监理、产权、产权变更、改造费用、维修资金补差、旧设施拆除等费用,可纳入统筹安排。
(二)费用支付。
1.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在双方签订协议前,由移交企业按规定缴存到梁平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设立的专户。
2.小区综合整治、房屋解危修缮等其他相关费用。由交接双方按照约定方式和时间进行支付。
(三)费用补助。
区政府收到市财政对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职工住房管理分离移交的补助资金,统筹用于全区内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职工住房管理剥离移交工作。实际分离移交费用超出补助标准的,由企业承担。具体补助标准和管理要求由区财政局按政策要求执行。
中央在梁企业职工家属区职工住房管理分离移交补助标准和补助资金按中央规定执行。
九、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
国有企业职工住房管理分离移交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实施管理分离移交工作的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要准确把握党中央、国务院、重庆市人民政府和我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规定和相关要求,充分认识到职工住房管理分离移交工作对国企改革的重大意义,做好移交房屋职工的思想工作,引导职工支持配合房屋管理移交。
(二)强化组织领导。
1.为确保移交工作有序推进,重庆市梁平区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在区国土房管局设立重庆市梁平区推进国有企业职工住房管理分离移交专项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职工住房管理分离移交专项办),负责协调解决推进重庆市梁平区国有企业职工住房管理分离移交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监督交接双方开展相关工作。由区国土房管局牵头负责办公室具体工作,区国资局、区财政局、区政府督查办、区信访办、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开展工作。
2.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推进辖区内市属国有企业职工住房管理分离移交工作,并成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移交工作小组,明确具体承办科室,指定接收单位,制定工作方案,统筹处理接收单位的体制机制、经费来源、人员结构和接收中的问题,指导移交企业做好移交涉及的安全、稳定工作,保障接收工作顺利开展。
3.市属国有企业成立专项领导小组,负责做好职工住房分离移交方案制订、资金筹集、解危修缮等移交事项,以及职工思想与稳定工作。及时协调处理移交中的有关问题,保障移交工作顺利推进。
(三)建立绿色通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据属地管理原则,设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加快分离移交手续办理。
(四)控制进度与督查。
1.符合“国有企业职工住房管理分离移交”要求的市属国有企业应开展自查工作,于2017年6月1日前将《市属国有企业职工住房管理分离移交自查表》(附件1)电子件、纸质件报送至区职工住房管理分离移交专项办。
2.移交企业及其上级主管单位(集团公司)应当于2017年6月15日前,设立专项工作小组,确定移交方式;2017年6月30前,拟定移交方案、风险稳定评估方案并报区职工住房管理分离移交专项办、区国资局审批。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2017年7月1日前,设立乡镇(街道)专项工作小组,确定移交具体承办科室、接收单位。
3.交接双方应当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对接工作;2017年7月31日前完成移交房屋的承接查验;2017年9月15日前完成房屋解危修缮、小区综合整治等方案制定,启动改造整治工作和协商移交协议等具体事项;2017年底前完成签订移交协议并移交。
4.定期报送工作进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移交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移交工作台账,每月25日前向区职工住房管理分离移交专项办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5.督办落实。区职工住房管理分离移交专项办不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对移交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区政府督查室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单位进行重点督办。
(五)调处分歧。
交接双方应当对分离移交工作进行充分沟通、协商,按双方约定方式处理分歧。交接双方对分歧处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及时上报上级主管单位(集团公司)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原则处理:
涉及移交范围、内容、条件等政策方面的分歧,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协调,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予以指导。
涉及危房认定及解危修缮的范围、标准、费用、质量、验收等技术方面的分歧,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交接双方从市级部门建立的相应专家库中抽选专家会审、鉴定,也可以引入具有相应资质、信誉好、技术力量强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鉴定。
中央在梁企业参照本方案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市属国有企业市政设施
及社区管理移交工作方案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梁平区加快推进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为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市政设施和社区管理移交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区委、区政府安排部署,摸清现有市属国有企业市政设施和社区的基数与现状,明确企业与职能部门在市政设施、社区管理移交工作中的职责,理顺管理体制,统筹落实移交时间、资金保障等工作,力争到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市属国有企业市政设施和社区管理移交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根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四届三次全会以来对加强市政设施管理的有关要求及工作思路,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市政设施和社区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移交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维护管理。
(二)现状移交。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市政设施基数较大,管理职工及家属较多且相对集中,为进一步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市政设施、社区服务管理设施原则上按照现有状况进行移交。
(三)明晰产权。市属国有企业厂区外公共区域的市政设施、社区服务管理设施应当将产权和管理维护责任一并移交,彻底剥离企业的社会职能,保证市政设施和社区服务管理设施的公共属性。
(四)平稳运行。市属国有企业要确保市政设施、社区服务管理设施在移交前后满足服务社会的基本功能,保证移交期间维护管理工作的平稳过渡。
三、工作安排
(一)市政设施。
1.此次移交的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道路护栏、跨线桥、高架桥、人行天桥、地通道、隧道、停车场及附属设施;垃圾站、公厕、果皮箱以及其他环卫设施;排水设施(含检查井)以及照明设施(含线路、路灯灯杆、三遥控制终端、 箱式变压器、柱上变压器等)。
2.日常管护资料、工程竣工技术资料以及用于城市道路、桥隧设施维护的管理用房等,应当与市政设施一并移交。移交桥梁、隧道的,同时移交相应的日常监测、定期检测资料。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进行过整治的,同时移交整治资料。
(二)公路设施。
1.移交的公路设施包括通行汽车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及其附属设施。
2.上述设施在完成主体工程移交时,以下配套设施和资料应当一并完成移交:移交公路设施服务的标牌、标志、养护工房等配套设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路设施用地、公路设施建筑控制区等土地;公路设施设计图、竣工图、日常管理养护档案等公路技术档案。
(三)园林绿化。
1.移交的园林绿化包括厂区外公共区域的城市公园、广场游园、带状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配套行道树、绿地花台等。同时包括在以上绿地中的建筑小品、配套设施(如座椅、廊架、雕塑、水池、喷泉、假山、观景台等)。
2.工程技术资料、管护资料和情况说明等,应当与园林绿化一并移交。
(四)社区管理。
移交的社区管理设施包括居民服务管理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相应的工程竣工技术资料、检测记录、修缮记录一并移交。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
市属国有企业是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的责任主体,区市政园林局要主动交流,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实施方案,成立移交工作小组,由分管负责人任组长,相关科室具体办理。
(二)注重政策导向。
积极收集、整理国有企业剥离社会职能相关文件,认真领会文件精神、要义,严格贯彻落实工作要求,梳理并明确移交环节疑难点,确保移交工作顺利开展。
中央在梁企业参照本方案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方案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梁平区加快推进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为认真做好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有关工作,更好地加快我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步伐,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关系到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好此项工作是当前一项事关全局的战略任务和重大的政治任务。各有关国有企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宣传和组织领导,对工作的进展情况和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及时成立由区人力社保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区社保局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区社保局退管科和各乡镇(街道)社保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对全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进行统一组织和领导,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区社保局。
二、开展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主要形式、工作内容和移交步骤
(一)主要形式。
国有企业参保人员办理退休后,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属地管理,纳入社区管理服务范围。同时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党组织关系转移工作,相关档案存放在区档案管理部门,干部人事档案按已有规定进行管理。
(二)工作内容。
一是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二是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三是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证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四是帮助死亡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死亡待遇;五是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开展组织活动,做好企业退休人员思想工作;六是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便利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七是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等活动;八是指导和帮助企业退休人员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等。
(三)移交步骤。
市属国有企业为移交主体,企业参保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接收主体。
1.宣传发动。
时间:2017年4月1日-30日。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深入细致地做好退休人员的思想工作,宣传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重大意义和有关政策,确保退休人员思想稳定。
2.摸底统计,整理资料。
时间:2017年5月1日-30日。
市属国有企业要按规定整理好退休人员档案、名册、基本信息情况和退休党员关系转移等资料,并按要求报送至工作组办公室。
3.加强对接。
时间:2017年6月1日-30日。
市属国有企业向企业接收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动提出申请并报送移交方案,同时将移交方案送企业主管部门和区人力社保局备案。区人力社保局做好移交指导工作。
4.签订移交协议。
时间:2017年7月1日-8月31日
市属国有企业与接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移交协议。协议中明确移交人员范围、移交资料清单及移交后的人员管理、相关经费来源、经费支付方式等事项。
5.移交结束。
移交工作在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完成后结束。移交后的资料由接收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社区归档。
三、提供活动场地
市属国有企业移交退休人员时,原则上应将原用于退休人员管理的办公用房和室内、室外活动场所无偿提供给接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企业也可将原用于退休人员管理的室内、室外活动场所移交给接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经费管理
(一)经费来源和使用范围。
对接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移交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人数每人102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专项用于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活动所需支出。
(二)经费管理。
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经费纳入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区人力社保局根据区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情况,编制年度经费支出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执行。对居住地与退休地分离的退休人员所需经费,通过市级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专项补助经费予以适当补贴。
五、其他
(一)为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区工作组牵头负责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监督开展相关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开展工作。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根据形势需要不断拓展和深化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内容。
(三)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企业应加强与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机构的联系,继续履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内容之外的其他经济和社会责任,确保退休人员群体稳定。
中央在梁企业参照本方案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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