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府发〔2017〕34号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
关于清理规范7项区级行政审批
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16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13号)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发展环境,区政府决定对应清理规范7项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有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要进一步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有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重庆市梁平区决定清理规范的7项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庆市梁平区决定清理规范的7项区级行政审批
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 事项项目 名称 |
审批 部门 |
中介服务 设定依据 |
中介 服务 实施 机构 |
收费 类别 |
处理决定 |
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区发展改革委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0年第6号)第七条 |
全国范围内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
2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 |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区发展改革委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0年第6号)第七条 |
全国范围内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
3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 |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区经济信息委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0年第6号)第七条 《固定投资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第七条 |
全国范围内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
4 |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 |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 |
区水 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
环境保护部批准的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 |
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
5 |
设立粮食收购企业资金证明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区商 务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 |
会计师事务所 |
政府指导价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证明。 |
6 |
申请种子生产许可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材料 |
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茎用芥菜种子生产审批 |
区农委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第八条 |
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设备检定材料。 |
7 |
申请种子经营许可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 |
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茎用芥菜种子经营审批 |
区农委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第十七条 |
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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