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府发〔2017〕39号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
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区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 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2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区政府决定对应取消3项和调整3项区级行政审批事项。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事项的衔接与落实工作。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通过拆分、合并等方式以新的名义或条目替代审批;不得以事前备案等任何形式变相审批;不得违法转交下属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继续审批。要加强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及时更新公布调整后的区级行政审批项目基本信息,相应调整网上审批项目,动态调整区级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和服务,按照市政府要求明确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措施,健全协调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附件:1.重庆市梁平区依法取消区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重庆市梁平区依法调整区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4日
附件1
依法取消区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序号 |
实施部门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1 |
区质监局 |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2 |
区档案局 |
对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
3 |
区市政园林局 |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建设竣工指标核定审批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
附件2
依法调整区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序号 |
实施部门 |
项目名称 |
调整内容 |
1 |
区发展改革委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备注栏修改为:“核准项目时按规定一并核准项目招标方案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节能评估审查由项目法人自行决定在项目核准时一并办理,或者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单独办理”。 |
2 |
区旅游局 |
旅行社设立审批 |
设立依据变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 号)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3 |
区食药监分局 |
食品流通许可 |
1.项目名称修改为“食品经营许可”;2.设立依据变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