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府办发〔2017〕207号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梁平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梁平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区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4日
梁平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渝府办发〔2014〕135号)精神以及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市里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建设“诚信梁平”总体目标,以建立完善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基础工程,以推进政务诚信、个人诚信、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和司法公信为主要内容,以推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为重点,以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改善经济社会运行环境为目的,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运行机制,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内控、社会监督和全民自觉的全区社会信用建设氛围。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主动发挥政府在规划引领、政策扶持、资源整合、联动监管和信息服务等方面作用,积极发挥政务诚信的示范效应和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积极培育信用市场,促进信用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
2.重点攻坚,多方联动。建立完善“诚信梁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着力在信用归集、共享、应用等基础领域取得实质性进展,在制度建设、标准建设、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等关键环节取得重点突破。
3.健全制度、完善机制。统一信用评价标准,规范基础信息归集、公示和共享等行为;坚持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监管职责,建立健全联动监管机制,依法规范信用服务行为和市场秩序,保障信用信息安全;建立健全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切实维护守信合法权益,加大失信惩戒力度。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建成功能齐全的“诚信梁平”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得到规范完善,应用领域显著扩大,激励惩戒效果明显增强。基本建成全区信用信息资源共享的征信系统,政府公信力、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诚信水平、社会公众的诚信道德水准显著提升,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明显改善。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推进各类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和共享。
1.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基础平台建设。一是加快“诚信梁平”建设。委托第三方征信机构加快建立“诚信梁平”信用信息平台。二是要加快推进信用信息整合。制定出台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各部门、各单位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完善、整合;加大“诚信梁平”信用信息共享,为企业、个人和社会征信机构等查询政务信用信息提供便利。三是加快与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对接。全力推动“诚信梁平”平台与“信用重庆”平台无缝对接,实现信用信息在全市范围内共享。四是要加快征信系统建设。支持第三方征信机构建立征信系统,对外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开展信用报告多领域运用。(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工商分局、人行梁平支行;配合单位:区级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
2.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与公示机制。一是按照“应归尽归”原则,区级各部门要全面建立信用信息记录与归集机制,整合本部门(行业、领域)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完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础信息和信用记录,实现信用信息数据库管理或电子化存储。二是按照“应示尽示”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涉及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要全部归集,并从作出行政决定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市网行政审批平台公示并及时归集至“诚信梁平”信用信息平台,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涉企相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进行集中公示。推动司法机关在“诚信梁平”信用信息平台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三是加强信用信息的共享。大力推进政务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积极支持金融机构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在公共管理中加强信用信息应用,提高履职效率。(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工商分局、人行梁平支行、区行管办;配合单位:区级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
(二)加快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3.建立诚信典型“红名单”。将信用记录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诚信主体。对荣获“重庆市名牌产品”“诚信道德模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荣誉称号,以及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区级及以上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按程序认定的与诚信相关的其他荣誉主体,应树立为诚信典型。鼓励将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牵头单位:区级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
4.建立诚信主体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应探索开展“绿色通道”便利服务;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应探索推进“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制度,加快办理进度。在实施公共服务过程中,应查询市场主体及其法人代表、高管人员的信用记录,或要求其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在实施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牵头单位:区级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
5.建立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重点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主体,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行政决定以及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牵头单位:区级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
6.严厉实施严重失信主体行政性约束和惩戒。要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原则上,严重失信主体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招投标活动,不对其安排财政资金补助。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牵头单位:区级有权行使行政审批的部门、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工商分局;配合单位:区级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
7.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牵头单位:区级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
8.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下,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负责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实施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牵头单位:区级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
9.建立完善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性措施,即依法必须联合执行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另一类是推荐性措施,即由参与各方推荐的,符合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政策导向,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的措施。(牵头单位:区级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
10.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统筹下,研究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牵头单位:区级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
11.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有关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尽快核实并反馈。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区级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
(三)加强各领域诚信建设。
12.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一是要坚持依法行政。完善政府决策机制和程序,提高决策透明度。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提升政府公信力,树立政府公开、公平、清廉的诚信形象。二是要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区、乡镇(街道)政府首先要加强自身诚信建设,以诚信施政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发展。三是要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严格履行政府向社会作出的承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把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落实情况以及为百姓办实事的践诺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四是要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档案,将其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辞去公职人员违规从业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接收单位为企业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其受行政处罚情况录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区监察局、区政府督查室、区发展改革委、区工商分局、人行区支行、区审计局、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区级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
13.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一是加强生产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安全生产信用公告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和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及安全生产失信行为惩戒制度。二是加强金融领域信用建设。维护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加大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骗保骗赔、非法集资、逃套骗汇等金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三是加强税务领域信用建设。开展纳税人基础信息、各类交易信息、财产保有和转让信息以及纳税记录等涉税信息的交换、比对和应用工作。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发布制度,发挥信用评定差异对纳税人的奖惩作用。建立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四是加强价格领域信用建设。指导企业和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规范和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实行经营者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着力推行“明码实价”。依法查处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失信行为,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五是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加快工程建设市场信用法规制度建设,制定工程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标准。完善工程建设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加大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有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及负有责任的从业人员的惩戒力度,将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列入失信责任追究范围。六是加强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制定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标准。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充分利用工商、税务、金融、检察等其他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七是加强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扩大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范围,建立涵盖招标投标情况的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推动完善奖惩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区安监局、人行区支行、区金融服务中心、区地税局、区国税局、区城乡建委、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工商分局;配合单位:区级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
14.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一是加强医药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信用建设。培育执业、采购、诊疗、收费、医保诚信理念,坚持检查、用药、治疗、收费等诚信医疗服务准则,全面建立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开展诚信医院、诚信药店创建活动。二是加强社会保障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保障性住房等民生政策实施中的申请、审核、退出等各环节的诚信制度,建立和完善低收入家庭认定机制,确保社会救助、保障性住房等民生政策公平、公正和公开运行。三是加强劳动用工领域信用建设。建立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公示制度,健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规范用工行为,加强对劳动合同履行和仲裁的管理,积极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四是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重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信息纳入失信记录,强化对盗版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提升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五是加强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领域信用建设。推进全区环境监测、信息与统计能力建设,加强环保信用数据的采集和整理,实现环境保护工作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建立企业排放污染物自行监测、排放情况公布和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制度。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发布评价结果,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鼓励、警示或惩戒。(牵头单位:区卫生计生委、区人力社保局、区科委、区环保局;配合单位:区级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
15.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一是加强法院公信建设。提升司法审判信息化水平,推进强制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提高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率。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鼓励诚信交易、倡导互信合作,制裁商业欺诈和违约毁约等失信行为,引导诚实守信风尚。二是加强检察公信建设。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继续推行“阳光办案”,建立健全专项检查、同步监督、责任追究机制,加大预防和查办职务犯罪力度。三是加强公共安全领域公信建设。全面推行“阳光执法”,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办案的制度规范、程序时限等信息,对于办案进展等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信息,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者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定期向社会公开火灾等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并作为单位信用等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四是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公信建设。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机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维护服刑人员、戒毒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建立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人员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将徇私枉法以及不作为等不良记录纳入档案,并作为考核评价和奖惩依据。(牵头单位: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区公安消防大队、区司法局;配合单位:区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
(四)加强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
16.将“诚信梁平”教育贯穿到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全过程。充分利用各类平台,弘扬诚信文化,树立诚信典型,深入开展诚信主题活动。推进诚信宣传普及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家庭活动,提高社会公众诚信意识和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强化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大对失信主体的监督力度,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加大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宣传报道和案例剖析力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对失信个人的教育和帮助,通过学校、单位、社区、家庭等,引导其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加强会计审计人员、导游、保险经纪人、公职人员等重点人群以诚信为重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建设。(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委、区教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工商分局、人行梁平支行;配合单位:区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
三、保障措施
(一)深化统筹协调,细化政策保障。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审定专项实施方案,研究协调重大事项,统筹实施信用平台建设,指导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各有关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在信用信息征集使用、共享互换、信用激励和惩戒、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等方面出台相关政策和本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信用建设的良好环境。
(二)夯实队伍建设,落实经费保障。加强工作人员力量保障,重点要明确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加强专业培训。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和工作联络员要切实履责,全力推动本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开展。对于采集信用信息的公共基础设施和涉及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各重点行业部门的基础平台和数据库,属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应逐步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确保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顺利开展。扩大对信用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领域创新示范工程等方面的资金支持。
(三)强化跟踪问效,优化舆论宣传。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区政府督查室建立跟踪问效机制,充分利用全区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健全信用激励和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要予以通报并督促整改。各部门、乡镇(街道)和新闻单位要采取积极措施,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及时报道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良好氛围。
抄送:区纪委,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24日印发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