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府办发〔2017〕272号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行政机关行政应诉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梁平区行政机关行政应诉管理办法》已经区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8日
重庆市梁平区行政机关行政应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增强行政机关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行政应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22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或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作为被告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进行统筹、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机构为应诉承办机构,负责承办相应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收集整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拟定答辩状,确定应诉承办人员。
行政机关应在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立案的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导致证据不能按时提供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准许后可以延期提供。
第七条 行政机关收到应诉通知书后,认为能够采取解释说明、补充完善相关行政程序、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等措施化解行政争议的,应当及时提出具体措施的建议,与人民法院、原告沟通协商,但不得采取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迫使原告撤诉。
行政机关为化解行政争议所采取的措施,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建议调解的行政争议,行政机关应当提出协调解决方案,配合人民法院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
第九条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正职、副职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
第十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确实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承办机关或者机构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出庭应诉,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并在开庭审理3日前向人民法院作出书面说明。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说明,需经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核实确认。
第十一条 出庭应诉人员应当按时到庭,遵守司法程序和法庭纪律,尊重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未经法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
第十二条 被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应当充分做好庭前准备工作,熟悉法律规定、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自觉接受法庭调查,积极参与法庭质证、辩论、陈述等庭审活动。
第十三条 庭审结束后需要补充答辩意见和相关材料的,应诉承办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要求的期限内提供。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签收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后,应诉承办机构应当对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进行认真研究,认为应当依法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于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或者再审申请书,并将上诉状或者再审申请书抄送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 被诉行政机关决定不提起上诉的,应诉承办机构应当于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裁判结果及分析情况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同时抄送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需要履行的,应诉行政机关应当自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提出履行的意见,并在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告履行情况。
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应诉行政机关应当就履行的意见与相关人民法院进行沟通。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应诉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赔偿方案,办理支付赔偿费用手续。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应诉过程中发生的各类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及时整改,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行政应诉能力。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应当组织研究落实,提出具体办理措施和意见,对存在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整改;并自收到司法建议之日起60日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司法机关,同时抄送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行政机关在办理司法建议的过程中,应当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听取司法机关的意见。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每半年统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和办理司法建议等行政应诉情况并予以通报,年底前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区人大常委会报送本行政区域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分析情况。
第二十一条 行政应诉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同时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办理司法建议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应诉工作需要,配备、充实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装备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行政应诉人员、机构和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行政机关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的;
(四)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
(五)拒不办理司法建议的。
第二十四条 市属直管单位行政应诉工作管理,按其上级机关的规定执行。其上级机关没有制定相应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梁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平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梁平府办发〔2015〕171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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