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府发〔2018〕5号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2018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
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2018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文件规定,结合梁平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 本通告适用于全区各乡镇(街道)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场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或生产场所;宾馆、饭(酒)店、文化娱乐场所、广场、学校、医院、敬老院、车站等人口密集场所;重要军事设施、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旅游景区景点;农贸、建材、家具、小商品等市场及各类机械维修场所;加油(气)站(点)、液化气充装站及销售点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周围100米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企业;天然林保护区;居民聚集区等。
第三条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2018年2月15日和3月2日,每日晚19时至次日凌晨1时,可以在限制燃放区域内(鸣钟寺空坝、青桂路与湖滨路交叉处空坝)燃放烟花爆竹,具体限放区域由区公安局划定并设置限放标识。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南环路、石马路、青桂路、湖滨路等部分路段实行交通管制,禁止车辆通过限制燃放点。
第四条 烟花爆竹实行定点销售,各销售点要将销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点”标识悬挂于醒目位置;销售产品外包装应贴有包装标识条形码及市安监局、市供销合作社统一印制的监封标志;不得向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各单位(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应当从合法销售点购买。
第五条 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包括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产品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不得销售、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以及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等产品。
第六条 未取得公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看护。
第七条 严禁任何单位(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第八条 如遇空气重度污染,各烟花爆竹销售点必须停止销售,市民应自觉停止燃放。
第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规定,有权劝阻和向公安、安监、工商、供销等部门举报违反《条例》的行为。举报电话:区公安局,110或53222412;区安监局,53222701;区工商分局,53253126;区质监局,53222356;区供销社,53222431。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受理和严肃查处群众的举报,对经查实的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条 对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至2018年3月2日止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6日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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