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府办发〔2018〕88号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十三五”
基本公共服务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清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84号),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服务方式,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质量、效益和群众满意度,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梁平区“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清单所列的服务项目、服务对象和服务指导标准,按照清单所列服务项目,分项制定办事指南,优化服务流程、提高质量效率,强化过程监管,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全区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取得新进展,进一步增进人民群众的福祉和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
清单实施过程中,可结合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按程序对清单具体内容进行动态调整。市级基本公共服务清单调整时,我区清单同步调整。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区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基本公共服务综合评估机制,重大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督查室和区审计局要加强工作督导和跟踪审计,确保清单在“十三五”时期落实到位。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梁平区“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指导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责任单位 |
一、基本公共教育 | |||||
1 |
免费义务教育 |
义务教育学生 |
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提供作业本和初中教辅资料;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 |
免费教科书国家教材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教材、初中教辅资料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费提供作业本资金由区财政承担。生均经费基准定额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
区财政局、区教委 |
2 |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 |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 |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每生每年800元营养改善计划补助。 |
资金由区财政承担,市级财政给予适当奖补。 |
区财政局、区教委 |
3 |
寄宿生生活补助 |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 |
补助范围比例为寄宿生人数的55%,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
中央和地方财政按5∶5比例共同分担。地方承担部分由市和区财政按比例分担。 |
区财政局、区教委 |
4 |
学前教育资助 |
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儿童 |
根据实际收取标准,免收保育教育费、生活费。市级财政按全区入园儿童8%的人数安排补助资金。 |
区政府负责,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
区财政局、区教委 |
5 |
普惠性幼儿园公用经费补助 |
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普惠性幼儿园 |
普惠性公办一、二、三级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700元、600元、500元,普惠性民办一、二、三级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拨款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800元、700元、600元。 |
区政府负责,市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
区财政局、区教委 |
6 |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非建卡贫困户学生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助学金资助范围按在校学生人数的40%确定。建卡贫困户学生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 |
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担比例为8∶2,地方承担部分由市和区财政按8∶2比例分担。 |
区财政局、区教委 |
7 |
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 |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
统一按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核算免除学杂费补助资金。 |
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担比例为8∶2,地方承担部分由市和区财政按8∶2比例分担。 |
区财政局、 区教委 |
8 |
中等职业教育住宿费资助 |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公办学校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元,民办学校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元,累计资助不超过2.5年。 |
区政府负责,市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
区财政局、 区教委 |
9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根据学生贫困程度在15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分2-3档。 |
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担比例为8∶2,地方承担部分由市和区财政按8∶2比例分担。 |
区财政局、 区教委 |
10 |
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 |
普通高完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在校高中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及社会散居孤儿)。 |
按学校实际收取的学费标准免除学费。 |
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担比例为8∶2,地方承担部分由市和区财政按8∶2比例分担。 |
区财政局、 区教委 |
11 |
高中阶段建卡贫困户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
在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民办学校)就读,且具有重庆市正式学籍的所有全日制建卡贫困户学生。 |
平均补助标准按照每生每学年400元核算(其中,就读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的学生按一个学期核算补助)。就读普通高中学生,累计资助不超过3年;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累计资助不超过2.5年。建卡贫困户学生在校就读期间所在家庭实现脱贫的,其在校就读期间仍享受免费提供教科书政策。 |
市级财政按标准给予补助。 |
区财政局、区教委、区扶贫办 |
12 |
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资助 |
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就读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学生。 |
就读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每人每学期分别资助250元、500元、750元和1000元。 |
区财政权额承担。 |
区财政局、区教委、区扶贫办 |
二、基本劳动就业创业 | |||||
13 |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
有就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
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等服务。 |
市和区政府共同负责。 |
区人力社保局 |
14 |
创业服务 |
有创业需求的劳动者 |
提供项目选择、开业指导、融资对接、岗位信息、创业政策咨询、创业成果展示、创业项目孵化、创业培训、创业活动开展等服务,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创业者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扶持。 |
市和区政府共同负责。 |
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人行区支行 |
15 |
就业援助 |
零就业家庭和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 |
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岗位信息等服务,使城镇每个有就业能力的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就业。 |
市和区政府共同负责。 |
区人力社保局 |
16 |
就业见习服务 |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
组织有意愿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指导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安排带教老师,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市级财政或区政府对见习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
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见习单位、市级财政和区政府共同分担。 |
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 |
17 |
大中城市联合招聘服务 |
高校毕业生及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以及有招聘需求的各类用人单位 |
提供大中城市联动、线上线下融合的招聘服务,方便服务对象登录用人单位需求库和求职简历库;开展精准就业服务,提供职业能力测试和评估、简历(岗位)筛查和需求分析 、双向定制推荐岗位(人才)信息、就业创业指导。 |
市政府负责。 |
市人力社保局、区人力社保局 |
18 |
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 |
城乡各类有就业创业、提升岗位技能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符合技能鉴定申报条件的劳动者 |
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市和区政府共同负责。 |
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 |
19 |
“ 12333 ”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服务热线电话咨询 |
所有单位和个人 |
提供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人事制度、人才建设、工资收入分配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及信息查询服务。人工服务为每周5×8小时,自助语音服务为每周7×24小时,综合接通率达到80%以上。 |
市政府负责。 |
市人力社保局、区人力社保局 |
20 |
劳动关系协调 |
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提供劳动关系政策咨询、劳动用工指导、获得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劳动纠纷调解、集体协商指导等服务,推动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 |
市和区政府分级负责。 |
区人力社保局 |
21 |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
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
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服务,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成功率达到60%以上,仲裁案件结案率达到90%以上。 |
市政府、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分级负责。 |
区人力社保局 |
22 |
劳动保障监察 |
各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
依托乡镇街道近距离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咨询和执法维权服务。在2个街道和工业园区设立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31个乡镇的社会保障服务所,设立基层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站,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咨询和执法维权服务,对外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每个窗口至少配备2名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负责具体的劳动保障监察事务,排查化解基层劳动纠纷及隐患。确保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基层协调处置率达40%。对企业违法侵权案件,拒不整改,需处理处罚的,各基层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站可上报至区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给予(删除)处理或处罚。 |
市和区政府分级负责。 |
区人力社保局 |
三、基本社会保险 | |||||
23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 |
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用人单位按照缴费基数的20%缴费,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费。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不足时财政给予补助。 |
区人力社保局 |
24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符合条件的参保城乡居民 |
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我市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 95元,其中中央财政补70元,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按既定比例承担25元。兑现独生子女和高龄政策增发的养老金以及死亡补助金由市和区财政按既定比例承担。 |
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 |
25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 |
在职参保人员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基本医保统筹报销比例分别为 90%、87%、85%,退休人员住院报销比例为95%。所有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 200 元、440 元、880 元,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支付封顶线为 4.7 万元(2017 年)。基本医保统筹报销封顶线以上部分,医保范围内费用由大额医保实行全额支付,年支付封顶线为50 万元。 |
用人单位按职工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费。大额医保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5%缴纳,个人按每月5元缴纳。 |
区人力社保局 |
26 |
生育保险 |
依法参加生育保险按时并足额缴纳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 |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期间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
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 |
区人力社保局 |
27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一档参保人员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基本医保统筹报销比例分别为 80% 、60%、40%,起付标准分别为 100 元、300 元、800二档参保人员在一档基础上报销比例提高 5 个百分点,未成年人报销比例在同档参保成年人基础上提高 5 个百分点,一、二档参保人员年支付封顶线分别为 8 万元、12 万元,儿童重大疾病一、二档年支付封顶线分别为 10 万元、15 万元。经基本医保统筹报销后,自付金额超过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根据全市上年度农村居民纯收入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确定) 以上的,纳入大病保险资金补偿报销,具体分两段累进报销:起付标准至 20 万元、20万元以上的分别报销 50%、60%,全年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 20万元。 |
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
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 |
28 |
失业保险 |
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人员 |
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支付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各类稳定岗位补贴。参保人数在2.5万人左右。 |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
区人力社保局 |
29 |
工伤保险 |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并足额缴纳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
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伤残津贴和补助、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补助等。参保人数达到4 万人以上。 |
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比例根据用人单位工伤行业风险类别确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和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依法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 |
区人力社保局 |
四、基本医疗卫生 | |||||
30 |
居民健康档案 |
辖区内常住居民。(包括居住半年以上非户籍居民) |
为辖区常住人口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逐步达到90%。 |
区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
区卫生计生委 |
31 |
健康教育 |
辖区内常住居民 |
提供健康教育、健康咨询等服务。 |
区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
区卫生计生委 |
32 |
预防接种 |
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 |
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针对性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逐步达到90%以上。 |
区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
区卫生计生委 |
33 |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
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相关人群 |
就诊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时得到发现、登记、报告、处理,提供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传染病报告率和报告及时率均达到9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率达到100%。 |
区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
区卫生计生委 |
34 |
儿童健康管理 |
辖区内常住的0—6 岁儿童 |
提供新生儿访视、儿童保健系统管理、体格检查、儿童营养与喂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和健康指导等服务。0—6 岁儿童健康管理率逐步达到 90%。 |
区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
区卫生计生委 |
35 |
孕产妇健康管理 |
辖区内常住的孕产妇 |
提供孕期保健、产后访视及健康指导服务。孕产妇系统管理率逐步达到90%以上。 |
区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
区卫生计生委 |
36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 |
提供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健康管理服务。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逐步达到70%。 |
区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
区卫生计生委 |
37 |
慢性病患者管理 |
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Ⅱ型糖尿病患者 |
提供登记管理、健康指导、定期随访和体格检查服务。全区计划管理高血压患者约4.1万人,糖尿病患者约1.26万人。 |
区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
区卫生计生委 |
38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
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民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
提供登记管理、随访指导服务。在册患者管理率逐步达到85%以上,精神分裂症治疗率逐步达到80%以上。 |
区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
区卫生计生委 |
39 |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 |
辖区内居民 |
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共5项协管服务内容。逐步覆盖100%以上的乡镇(街道)。 |
区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
区卫生计生委 |
40 |
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
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 |
提供肺结核筛查及推介转诊、入户随访、督导服药、结果评估等服务。肺结核患者管理率达到90%以上。 |
区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
区卫生计生委 |
41 |
中医药健康管理 |
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和0-3岁儿童 |
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保健指导服务,为0-3岁儿童提供中医调养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逐步达到65%。 |
区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
区卫生计生委 |
42 |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 |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
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提供治疗和随访服务。感染者和病人规范管理率逐步达到90%。 |
区政府负责,市级财政负责药品供应保障,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区卫生计生委 |
43 |
社区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干预 |
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 |
为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提供综合干预措施。干预措施覆盖率逐步达到90%。 |
区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
区卫生计生委 |
44 |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
计划怀孕夫妇 |
提供健康教育、健康检查、风险评估和咨询指导等孕前优生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逐步达到 80%。 |
中央、市和区财政按比例分担。 |
区卫生计生委 |
45 |
基本药物制度 |
城乡居民 |
政府办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按照“五统一”原则,全部纳入平台采购,实行药品采购“两票制”,所有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严格落实基本药物制度,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主要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其它公立医院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并按医保甲类报销。 |
区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
区卫生计生委、区人力社保局 |
46 |
计划生育技 术指导咨询 |
育龄人群 |
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服务、计划生育相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符合条件的再生育技术服务和计划生育宣传服务。 |
农村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经费由区财政保障,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
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 |
47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年满60周岁、只生育1个子女或2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妇 |
根据国家和市级标准,发放一定数额的奖励扶助金。 |
中央、市和区财政按比例分担。 |
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 |
48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父母及节育手术并发症三级以上人员 |
根据国家和市级标准及不同情况,发放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
中央、市和区财政按比例分担。 |
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 |
49 |
免费婚前医学检查 |
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 |
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健康咨询等,婚前医学检查率逐年提高。 |
区政府负责。 |
区卫生计生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
50 |
食品药品安全保障 |
城乡居民 |
推进食品药品监管法治化、专业化、信息化、技术化、规范化建设。对供应城乡居民的食品药品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风险。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网格化监管和风险分级分类管控,提高对高风险对象的监管强度。 |
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类负责。 |
区食药监分局 |
五、基本社会服务 | |||||
51 |
最低生活保障 |
本区居民,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
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放。 |
区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
52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
发放基本生活费;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发放照料护理补贴;提供医疗保险支助、医疗救助;按照殡葬政策有关规定办理丧葬事宜;对住房困难的分散特困人员提供住房救助;对学龄前特困人员、学龄特困人员、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鼓励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
区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
53 |
医疗救助 |
1.重点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含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 2.低收入救助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特殊困难人员、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等低收入人员。 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
医疗救助对象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应缴纳的个人参保费用,对重点救助对象全额给予资助,其他对象按当年参保标准的70%给予资助。对自愿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统一按当年一档全额标准给予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不低于60%的比例予以救助。 |
区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
区民政局、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 |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除上述救助对象以外,还包括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
区民政局、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区扶贫办 | ||||
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在重庆市范围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
医疗机构对疾病应急救助对象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支付额度:基金支付原则上为从救助之日起7日内急救所发生的费用,支付额度一般不超过 1.5 万元。因特殊情况支付额度超过 1.5万元的,报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审批增加补助,但最高限额不超过3万元。 |
市政府设立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方式筹集。 |
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 | ||
重庆市梁平区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口;经民政部门核实审批的农村特困人员和农村低保对象 |
重庆市梁平区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口和经民政部门核实审批的农村特困人员和农村低保对象中,罹患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儿童先天性心脏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心脏室间隔缺损、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等9种大病住院患者,经医保报销、医疗救助、扶贫济困基金、商业保险等各项救助后,个人实际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医疗总费用15%的部分由大病专项救治基金兜底。 |
区政府负责。区政府设立梁平区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基金,通过财政投入筹集。 |
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农委 | ||
54 |
临时救助 |
具有本区户籍或实际居住生活在本区境内的居民,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救助对象分为四类:A类:特困人员、孤儿;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C类:民政建档特殊困难人员;D类:其他家庭或个人 |
1.重特大疾病救助。A类人员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达到300元,超过部分给予95%的救助,封顶线50000元;B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给予50%的救助,封顶线40000元;C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20000元,超过部分给予45%的救助,封顶线30000元;D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0元以上,起付救助金额3000元,自付金额超过30000元部分再给予不超过25%的救助,封顶线30000元。 2.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除前款外,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A、B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3.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申请时,因家庭或个人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灾害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需特别救助的,A类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6个月的救助;B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18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D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救助。 4.就学困难临时救助。家庭成员或个人接受非义务教育,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的,A、B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5000元的临时救助(含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专项救助),在读期间家庭特别困难的给予3000元的临时救助;C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3000元的临时救助。 |
区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
55 |
受灾人员救助 |
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 |
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
中央、市和区政府共同负责。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
56 |
法律援助 |
需要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公民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公民 |
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涉法事务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
区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
区司法局、区财政局 |
57 |
公共法律服务 |
城乡居民 |
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供法律咨询、法治宣传、矛盾调解等公益法律服务。 |
区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
区司法局、区财政局 |
58 |
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
经济困难的60周岁以上失能老年人和瘫痪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经济困难的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 |
对经济困难的60周岁以上失能老年人和瘫痪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对经济困难的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
区政府负责,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
59 |
困境儿童保障 |
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
为困境儿童提供基本生活、基本医疗、教育等服务,落实监护责任。统筹考虑困境儿童的困难类型、困难程度、致困原因,完善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政策及措施。 |
市和区政府共同负责。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
60 |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
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未满16周岁的农村籍未成年人 |
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职责;落实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职责;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动员群团组织开展关爱服务;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
市和区政府共同负责。 |
区民政局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指导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责任 单位 |
61 |
基本殡葬服务 |
执行国家殡葬政策的困难群众 |
为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减免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三天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遗体接运专用尸袋费、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赠送一个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以上五项费用控制在1500元以内,超出限额的,丧属自行承担。为优抚对象及城乡困难群众免费提供骨灰节地生态安葬服务。 |
区政府负责。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
62 |
优待抚恤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
按照贡献与待遇一致、公民普惠待遇与抚恤优待叠加共享的原则,健全优抚对象保障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机制,确保将优抚对象纳入国家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证优抚对象在充分享受公民养老、医疗、教育、就业、住房、救助以及残疾人、老年人等方面待遇保障的基础上,再享受相应的抚恤优待。 |
中央、市和区政府共同负责。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
63 |
退役军人安置 |
退役军人 |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军人,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后,按规定享受扶持就业优惠政策;对其他退役军人分别采取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安置。 |
中央、市和区政府共同负责。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 |
64 |
重点优抚对象集中供养 |
需要常年医疗或者独身1人不便分散安置的1—4级残疾退役军人;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退伍军人中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
依托福利院、敬老院,给予符合前述条件的且本人自愿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中央、市和区政府共同负责。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指导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责任 单位 |
六、基本住房保障 | |||||
65 |
公共租赁住房 |
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
实行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并举,并逐步加大租赁补贴发放力度。 |
区政府负责,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市级财政给予资金支持,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助。 |
区国土房管局、区财政局 |
66 |
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 |
城市规划区内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的危险房屋和存在安全隐患、功能不完善的1969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用的房屋中居住的居民 |
按照《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对房屋产权人进行安置补偿,对棚户区进行改造,改善居住条件。 |
区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争取国家开发性银行提供棚改政策性贷款,积极吸引商业银行贷款、基金、社会资金等参与改造,住户承担一部分住房改善费用。 |
区老城综合治理指挥部、区城乡建委 |
67 |
农村危房改造 |
居住在农村危房中的建卡贫困户、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 |
农村D级危房改造每户补助上级资金2.1万元、农村C级危房改造每户补助上级资金0.75万元。 |
区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区财政负责落实改造资金、个人自筹资金等相结合。 |
区城乡建委 |
七、基本公共文化体育 | |||||
68 |
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
城乡居民 |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健全,达到免费开放规定要求,错时开放时间不低于规定开放时间的1/3,区文化馆、图书馆建有面向群众的服务网站,馆内免费提供无线上网服务。 |
区政务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
区文化委、区财政局 |
69 |
送地方戏 |
农村居民 |
根据群众实际需求,每年为各乡镇(街道)购买演出服务原则上不少于4场,每个乡镇(街道)每年为各村(社区)购买的演出服务原则上不低于2场。 |
区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
区文化委、区残联、区财政局 |
70 |
收听广播 |
城乡居民 |
1.为全民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2.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 17套广播节目,通过无线模拟提供不少于6套广播节 |
市和区政府共同负责。 |
区文化委、区财政局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指导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责任 单位 |
71 |
观看电视 |
城乡居民 |
通过直播卫星提供 25 套电视节目,通过地面数字电视提供不少于 15 套电视节目,未完成无线数字化转换的地区,提供不少于5套电视节目。 |
市和区政府共同负责。 |
区文化委、区财政局 |
72 |
观赏电影 |
农村居民、中小学生、社区居民、农民工 |
1.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其中每年国产新片(院线上映不超过2年)比例不少于1/3。2.为中小学生每学期提供 2 部爱国主义教育影片。3.为每个社区每年提供4场数字电影放映服务。4.农民 |
区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
区文化委、区财政局 |
73 |
读书看报 |
城乡居民 |
1.公共图书馆人均藏书量(含电子图书)不低于0.5册,人均年新增图书量(含电子图书)不少于0.03册;文化馆年订购报刊不少于20种;文化站图书不少于3000册,年订购图书不少于100种、报刊不少于10种;村农家书屋年新增图书不少于60种,年提供报刊不少于2种。2.区每年举办全民阅读活动不少于1次;农家书屋每年每村开展读书活动不少于2次,且达到规定开放时间。3.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阅报栏或电子阅报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
市和区政府分级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区文化委、区财政局 |
74 |
少数民族文化服务 |
街道和主要乡镇少数民族居民 |
区级每年为梁山街道、双桂街道、屏锦镇、福禄镇、袁驿镇等主要镇乡购买演出民族团结进步题材的节目10场(次)。 |
购买演出民族团结进步 |
区文化委、区财政局、区民族宗教办 |
75 |
文体活动 |
城乡居民 |
城乡居民依托文体广场、公园、健身路径等公共设施就近方便参加各类文体活动。每年举办全民艺术普及活动不少于1次;文化馆(站)开展文化艺术和科学知识普及等培训。培养群众健康向上的文艺爱好。 |
区政府负责,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
区文化委、区财政局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指导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责任 单位 |
76 |
参观文化遗产 |
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和低收入人群 |
参观文物建筑及遗址实行门票减免,博物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基地免费参观。 |
区政府负责。 |
区文化委、区财政局 |
77 |
公共体育场馆开放 |
城乡居民 |
有条件的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推进学校体育设施逐步向公众开放。 |
区政府负责,中央、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
区文化委、区财政局、区教委 |
78 |
全民健身服务 |
城乡居民 |
提供科学健身指导、群众健身活动和比赛、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免费提供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 |
区政府负责,中央、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
区文化委、区财政局 |
八、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 |||||
79 |
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1.贫困残疾人。我区城乡低保对象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残疾证)的残疾人。具体包括:城乡低保对象中所有办理了残疾证的人员,含七类(肢体、智力、精神、视力、语言、听力、多重等七类)残疾人的一、二、三、四级。 2.重度残疾人。我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所有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享受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的重度残疾人除外 |
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6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50元。 |
市和区政府共同负责。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残联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指导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责任 单位 |
80 |
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 |
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
可以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
市和区政府共同负责。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残联 |
81 |
残疾人基本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资助和保险待遇 |
贫困和重度残疾人 |
落实符合条件的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资助政策,对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中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其他对象按不低于当年参保标准的70%给予资助。对自愿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统一按当年一档全额标准给予资助。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将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
市和区政府共同负责。 |
区人力社保局、区残联、区民政局、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
82 |
残疾人基本住房保障 |
残疾人 |
将符合条件的城镇残疾人住房困难家庭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其中残疾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方式实施应保尽保,其他残疾人住房困难家庭可按属地原则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
区政府负责,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市级和区财政给予配套资金支持、个人自筹等相结合。 |
区城乡建委、区国土房管局、区残联、各乡镇(街道) |
83 |
残疾人托养服务 |
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肢体重度残疾人 |
1.保持托养对象个人清洁,协助其定期洗澡、理发、修剪指甲、换衣等。2.整理清洁居住环境,帮助托养对象洗衣、煮饭、保洁、如厕等。 3.带托养对象到户外活动。在正常天气条件下,保证服务对象每周有1—2小时的户外活动时间。4.陪伴并协助托养对象完成必要的外出活动,如就医看病、参加社区活动等。5.督促托养对象按时作息、服药、就诊等。6.在康复指导员的指导下对托养对象进行康复训练。7.与托养对象交流,对心理问题及时疏导。 |
区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
区残联、区财政局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指导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责任 单位 |
84 |
残疾人康复 |
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残疾儿童 |
提供康复建档、评估、训练、心理疏导、护理、生活照料、辅具适配、咨询、指导和转介等基本康复服务;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逐步为0—6 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提供手术、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
区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
区残联 |
85 |
残疾人教育 |
残疾儿童、青少年 |
逐步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 12 年免费教育;对残疾儿童普惠性学前教育予以资助;对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予以补助。 |
区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
区教委、区财政局、区残联 |
86 |
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城乡残疾人 |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为城镇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等就业创业服务;为350名农村贫困残疾人提供农业实用技术培训。 |
区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
区残联、区人力社保局、区农委 |
87 |
残疾人文化体育 |
残疾人 |
能够收看到有字幕或手语的电视节目,在公共图书馆得到盲文和有声读物等阅读服务;为基层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配置适宜的器材器械。 |
区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
区残联、区文化委 |
88 |
无障碍环境支持 |
残疾人、老年人等 |
推进公共场所和设施无障碍改造;对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继续开展无障碍改造;逐步开展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无障碍信息服务。加强政府和政府公益活动网站无障碍改造。推进电信业务经营者为残疾人提供信息无障碍服务。 |
市和区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区残联、区城乡建委、区经济信息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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