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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府发〔201856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畜禽养殖禁养区

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梁平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  

2018719日    



重庆市梁平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八年


1.指导思想

2.划定原则

3.划定目标

4.划定范围

4.1 禁养区划定

4.1.1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4.1.2 风景名胜区

4.1.3 城镇建成区

4.1.4 重要水域及河岸带

4.1.5 森林公园

4.1.6 工业园区

4.2 限养区划定

4.2.1 城镇规划区以及规划区外居民集中区

4.2.2 其他水域及河岸带

4.3 适养区划定

4.4 养殖“三区”划定结果




为进一步优化全区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更好的促进全区畜牧业健康绿色发展,推动其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按照《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工作积极融入“多规合一”进程的通知》(渝环办〔2017211号)、《环保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有关事宜的通知》(渝环〔201710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梁平区畜牧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1..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扎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围绕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综合分析区域各片区的主导生态功能定位及重要性,识别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区域和畜禽养殖产业发展适宜区域,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推动畜禽养殖产业布局的持续优化,引导全区畜禽养殖业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绿色发展。

2..划定原则

——统筹兼顾。禁养区的划定要充分兼顾保护需要、发展需要以及空间落地的可行性。划定的禁养区必须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等规划相协调,满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环境污染防治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科学可行。禁养区的划定既要满足划定技术规范要求,也要充分与全区实际相结合,区划边界尽可能与现有的行政边界以及山系、水系、道路等自然边界相吻合,划定后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尽可能地与行政单元、生态保护主体等相吻合,便于后期监管和实施。

——依法合规。禁养区的划定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已明文规定禁止存在畜禽养殖的区域必须划入畜禽禁养区,无明确法律法规依据的区域不得划入禁养区。

——以人为本。禁养区的划定要坚持人民群众经济收入、食品供应以及生态环境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既要保障畜禽养殖产业发展不受较大影响,也要兼顾畜禽食品供应量和供应价格因素,同时要确保与人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生态环境质量不受较大影响,确保人民的物质条件和生活居住的环境条件不受破坏。

3..划定目标

进一步优化全区畜禽养殖产业空间布局,引导畜禽养殖产业的连片发展、集中治污,促进畜牧产业绿色发展,切实保护和提升畜禽养殖禁养区的主导生态功能,保障畜禽养殖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4..划定范围

4.1 禁养区划定

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17329日)、《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1729日)、《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等相关规定,以下区域应当纳入畜禽养殖禁养区:一是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包括区内3个城市级饮用水水源地和30个其他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一、二级保护区。二是风景名胜区。包括百里竹海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三是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包括梁平区城市建成区和31个乡镇建成区。四是重要水域及河岸带。包括袁驿河、黄金河(双新河)、新盛河、龙溪河及其支流红光河(礼让河/川西河)、小沙河、七涧河、回龙河水域及沿岸200米内的陆域,竹丰水库、盐井口水库水域及库岸200米内的陆域。五是森林公园。包括东山国家森林公园。六是工业园区。包括梁平工业园区规划环评确定的启动区、一期和二期。

4.1.1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划定依据: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万州区等31个区县(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渝府办〔201340号)和《关于调整万州区等36个区县(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渝府办〔201619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万州等18个区县(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及调整方案(2017年)》等文件要求,河流型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为河流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水域范围及其两侧50米陆域范围,二级保护区为河流取水口上游2000米、下游200米水域范围及其两侧各100米范围内陆域(不含一级保护区);小型水库型一级保护区为水库水面以及库岸边缘水平纵深30米至正常水位线以上的全部陆域,二级保护区为水库汇水区(不含一级保护区);中型水库型一级保护区以取水口为圆心,1000米为半径的水域面积和取水口侧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对应,大坝高程至正常水位所控陆域,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外整个水库的水域及河流入库口至上游1500米范围的水域和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到大坝高程以上30米的陆域(一级保护区以外)及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3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地下水型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为取水口外围100米范围内陆域,二级保护区为取水口外围500米范围内陆域(不含一级保护区)。

划定结果:结合梁平区实际,将梁平区33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划入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后,水源保护区总面积约121.27平方公里,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约6.62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面积约114.65平方公里。

4.1.2 风景名胜区

划定依据: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等相关法律规定,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划定结果:将百里竹海风景名胜区划入畜禽养殖禁养区。因百里竹海风景名胜区正在调规,边界及具体的拐点坐标无法确定,本方案暂按重庆市“多规合一”统筹组提供的百里竹海风景名胜区矢量数据划定,亦可保证与全市、全区“多规合一”数据口径的一致性,同时,此数据未明确百里竹海风景名胜区的外围保护带,因此本方案将百里竹海风景名胜区全域划入畜禽养殖禁养区(待百里竹海风景名胜区规划方案正式印发后,据实调整该区域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及限养区划定范围)。划定后,百里竹海风景名胜区规划面积约59.79平方公里,其中核心景区面积12.64平方公里,非核心景区面积47.15平方公里。

4.1.3 城镇建成区

划定依据: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等相关法律要求。

划定结果:结合梁平区城乡总规以及各乡镇总体规划,将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围以及另外31个乡镇建成区作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划入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总面积约28.34平方公里。

4.1.4 重要水域及河岸带

划定依据: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重庆市地表水环境功能类别调整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24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同时结合梁平区实际管理需要,将全区重点河流、水库及河岸两侧各200米内陆域划入畜禽养殖禁养区。

划定结果:将袁驿河、黄金河(双新河)、新盛河、龙溪河及其支流红光河(礼让河/川西河)、小沙河、七涧河、回龙河水域及沿岸200米内的陆域划入畜禽养殖禁养区,竹丰水库、盐井口水库水域及库岸200米内的陆域划入畜禽养殖禁养区,共划定面积109.22平方公里。

4.1.5 森林公园

划定依据:按照《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1729日)要求,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应当划定为禁养区。

划定结果:由于东山国家森林公园未明确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将森林公园全域划入畜禽养殖禁养区。根据重庆市“多规合一”统筹组提供的矢量数据,共划定面积31.19平方公里。

4.1.6 工业园区

划定依据: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等相关法律规定,人口集中的工业区应当划入畜禽养殖禁养区。

划定结果:将梁平工业园区规划环评确定的启动区、一期、二期等完成征地范围的规划区(未来随着工业园区的拓展扩大,据实调整)划入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面积14.11平方公里。

4.2 限养区划定

根据《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26号)第四章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城市规划区以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等均应划入畜禽养殖限养区。根据梁平区实际,将城镇规划区以及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其他重要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划入畜禽养殖限养区,待百里竹海风景名胜区调规完成后,将百里竹海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带划入畜禽养殖限养区。

4.2.1 城镇规划区以及规划区外居民集中区

结合全区及各乡镇总体规划,筛选出全区及各乡镇规划区(不含建成区),同时结合全区土地利用调查数据,同时结合行政管理的可实施性,筛选出聚集面积超过0.05平方公里的规划区外的居民集中区。城镇规划区以及规划区外居民集中区面积共55.01平方公里,其中城镇规划区面积约50.59平方公里,规划区外居民集中区4.42平方公里。

4.2.2 其他水域及河岸带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重庆市地表水环境功能类别调整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24号)以及梁平区水环境管理实际,将禁养区外普里河和汝溪河2III类水域功能水体水域及沿岸200米的陆域划入畜禽养殖限养区,划定面积约27.37平方公里。

4.3 适养区划定

全区除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均划定为畜禽养殖适养区。

4.4 养殖“三区”划定结果

全区共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318.38平方公里,限养区面积57.65平方公里,其余均为畜禽养殖适养区,三者分别占全区幅员面积比例16.86%3.05%80.09%

全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包括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百里竹海风景名胜区、城镇建成区、重要水域及河岸带、森林公园、工业园区,禁养区面积最大的是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面积约121.27平方公里,其次分别是重要水域及河岸带、百里竹海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城镇建成区、工业园区。

从限养区类型来看,限养区面积最大的是其他水域及河岸带,其次是城镇规划区以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


附件:梁平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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