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府发〔2018〕60号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
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8〕39号)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区政府决定对应取消8项行政许可等事项。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切实转变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对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要及时做好行政许可目录调整工作,不得通过拆分、合并等方式以新的名义或条目替代审批;不得以事前备案等任何形式变相审批;不得违法转交下属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继续审批。要按照国务院、市政府要求,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细化完善工作措施,做好工作衔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要求,进一步改进审批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审批服务信息公开,按照审批服务标准化要求,相应调整网上办事大厅的信息,对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共计8项)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
(共计8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部门 |
处理决定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区工商 分局 |
取消 |
取消审批后,区工商分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在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的有关标准和要求。2.强化企业母公司(集团公司)的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2 |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区人力社保局 |
取消 |
取消审批后,区人力社保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台港澳人员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失业登记、劳动权益保护等方面,尽快完善相关制度,将台港澳人员纳入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依法维护台港澳人员在梁平就业权益,为台港澳人员在梁平就业营造良好环境。 |
3 |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区交委 |
取消 |
取消审批后,区交委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2.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标准开展维修业务,维修服务完成后应提供明细单,作为车主追责依据。3.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为的监管,对维修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4.建立黑名单制度,深入推进维修诚信体系建设。 |
4 |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区农委 |
取消 |
取消审批后,区农委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规范维修企业服务,引导维修企业推行承诺服务制,加强行业自律,要求维修企业提供服务明细单,作为消费者追责依据。2.加强对农机维护网点修理人员技能培训,提高维修队伍能力和水平。3.加大对农机维修企业的抽查检查力度,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记入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4.畅通农机维修质量投诉渠道,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5 |
船舶进出渔港签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区农委 |
取消 |
取消审批后,改为报告制度。区农委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明确进出港报告的内容,加强渔船管理,简化船舶进出港手续。2.通过信息系统或渔船身份识别系统掌握进出渔港船舶的状况。3.加强重点时段、重点渔船的管理,伏季休渔期保证休渔地区渔船回船籍港休渔,大力整治涉渔“三无”船舶。 |
6 |
设立分公司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区工商 分局 |
取消 |
取消该事项后,区工商分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设维护信息系统,完善规章制度,及时推送、更新、掌握分公司设立信息,加强监管。 |
7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备案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2014年第63号) |
区工商 分局 |
取消 |
取消该事项后,区工商分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设维护好信息系统,完善规章制度,及时推送、更新、掌握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信息,加强部门协调监管。 |
8 |
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区工商 分局 |
取消 |
取消该事项后,区工商分局采取以下管理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申请补领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改为在工商部门官方网站免费发布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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